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艷明 在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張奎提出《關于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提案》和《關于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的提案》兩份提案。
張奎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是金融體系的重要基礎法律,最近一次修改為2015年,目前已啟動修改工作,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鑒于頂層設計的重要性緊迫性,建議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
我國建有全球最大的銀行體系,2023年末銀行業總資產(417.3萬億元)較2015年末(199.3萬億元)翻了一番,機構數量增長約4%。張奎認為,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為依法穩健發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墻和隔離網,切實保障由大到強的發展質量。
張奎提出四方面建議:一是落實全面監管要求,將所有商業銀行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范圍。建議明確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均應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范圍,特別是不屬于商業銀行性質機構但開展商業銀行業務的,應明確適用《商業銀行法》,依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并以此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
二是落實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規則。建議在商業銀行展業原則中增加有關“服務實體經濟”的表述,使之上升為法律規范,形成法治硬約束。建議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強化本地化、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導向。建議順應營商環境優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取消第三十一條“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規定,強化市場化法治化經營原則。
三是落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及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針對前期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建議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的資質要求和禁入情形及變更要求,防止實控人侵害其他股東或者金融消費者權益。針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建議明確商業銀行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并對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四是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商業銀行違法行為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金融穩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建議增設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處罰條款。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條款。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建議提高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強化懲戒和震懾作用。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張奎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風險早期識別和校正的作用?!洞婵畋kU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簡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向投保機構收集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并根據風險情況開展風險警示的職責。但監測信息首先要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共享所獲信息不能滿足履行償付、差別費率等職責需要時,才能向投保機構收集。
實踐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較少,制約其在風險警示、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中作用的充分發揮。因此,張奎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
為此,張奎提出三方面建議:一是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監測預警職能,擴展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職責。在《金融穩定法》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修訂或升格為《存款保險法》等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并擴展其信息收集權,存款保險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
二是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信息共享機制。盡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機構間及時有效的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和時效,并按照標準統一、口徑一致的統計體系,加快構建金融監管大數據共享平臺,提升風險信息共享的時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三是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借鑒國際經驗,探索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預測正常機構劣變為問題機構的風險趨勢模型和預警信息系統,逐步搭建系統、全面的存款保險特色風險監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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