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宋笛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傳化集團董事長徐冠巨帶來了多份建議。其中一份建議關于制定出臺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司法解釋,以利于準確打擊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三類行為,保護經營主體權益。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提出“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
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3年12月底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為《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本僅適用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三類行為(以下簡稱“三類犯罪”)也同樣適用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需要承擔同等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二)》對民營企業的需求作出及時回應,體現出刑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是“兩個毫不動搖”在法律層面的落實。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情況在多方面呈現多樣性和復雜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就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三類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徐冠巨在建議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刑法修正案(十二)所涉“三類犯罪”的具體適用應出臺司法解釋,將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規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細,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
徐冠巨的另一份建議為《關于加快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建議》。徐冠巨表示,目前國有企業有《企業國有資產法》,外商投資企業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而作為最普遍的企業形態和市場經濟主體——民營企業卻至今沒有一部促進和保障的法律?,F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保護層級較低,作用偏弱。
徐冠巨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需要,也是穩定民營經濟發展的預期、振奮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徐冠巨建議,將“民營經濟促進法”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將憲法確定的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憲法原則加以細化;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執法公正司法等民營企業核心關切問題加以法律規定;把規范和引導民營經濟和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形成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平等保護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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