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19-08-30 21:06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經濟觀察報 社論 去年徐崢主演的 《我不是藥神》實現了口碑和票房雙豐收。該片講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向癌癥患者銷售有治療效果的印度產抗癌藥 “格列寧”,被以走私罪、銷售假藥罪判處刑罰的故事。該片根據發生在湖南的陸勇銷售假藥案改編。如果放在今天,片中的程勇和現實中的陸勇或許都不會被追究刑責,因為新近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何為假藥做了重新界定。
中國的刑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至于何為假藥,該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規定了兩種類型的假藥和六種 “按假藥論處”的情形,其中包括“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也就是說,只要違反了藥品進口管理規定進口和銷售藥品,不管該種藥品在境外是否合法、是否有療效,都屬于假藥。在這一背景下,就有了《我不是藥神》里的荒唐故事。
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包括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等。法律刪除了單純以違反藥品進口管理等規定為標準來界定假藥的情形,對假藥的認定標準由形式認定改變為實質認定??偟脕碚f,刑法所懲罰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是以該藥是否有實際療效、是否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是否延誤診治為判斷標準。當然,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對違反規定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的行為也作了禁止性規定,只不過不再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予以刑事懲處,而是以行政處罰為主,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修改后的法律同時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這些修改使得那些出于自用或者為了治病而少量進口、銷售境外合法藥品的行為得以“出罪”。
人非圣賢。政府制定法律,就是著眼于治理社會,控制人的“惡”。但政府本身,也無法做到全善,因此對治理者本身也要進行控制,這種控制包括制定“善法”,尤其是對政府動用刑罰權這樣的嚴厲手段予以約束。
制定《藥品管理法》有多重目標,但其根本目的還是促進公眾健康。事物的美德在于發揮其恰當的功用,藥的美德在于“治病救人”。政府對藥的治理,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危害人體健康的涉藥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要為民眾獲得及時、必須、有效的藥品創造條件,而不是濫用管制權,進行粗放管理,甚至動輒科處刑罰,最終出現《我不是藥神》這樣的法律和倫理的悖論。
此次藥品管理法的修訂,是立法者面對社情民意,兼顧國法和人情后做的理性選擇。這部“善法”的制定和實施彰顯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定將增進人民的福祉,這一點值得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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