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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一直存在卻不怎么被提及的“銀保小賬”正在遭到狙擊,銀保渠道在經歷過多輪整治后,終于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發到地方監管、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保險行業激起了漣漪,傭金統一管理嚴禁賬外核算、險種比例設限、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準入、退出更加明確……8000億規模的銀保渠道迎來新要求,有人稱之為被帶上了枷鎖。
“新規將進一步提高銀保業務的成本”,一位保險從業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談對行業的影響。
2003年,監管機構允許一家銀行同多家保險公司合作之門打開后,銀保渠道迅速發展,并成為我國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這個過程中,一大批新成立的中小險企依靠銀保渠道迅速崛起,更有銀行系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主要銷售渠道生存發展。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人身險公司實現銀郵代理業務8032.34億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險公司所有業務中的占比為30.59%;而隨著行業轉型發展步入深水區,這一增長情況在今年出現變化:2019年前6個月,銀保渠道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提升1.94個百分點。
自3月下旬開始征求意見后,管理辦法在5個月后迅速落地,并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而與此同時,《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等系列規范銀保渠道文件將被廢止。
6章70條,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涵蓋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多方面要求,銀保監會合并后,銀保渠道銷售的監管進入了怎樣的新業態?
首提傭金統一結算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
上個月,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講話引發業內廣泛關注,而這也使得銀行保險合作中的一直廣泛存在的“小賬”現象浮出水面。
“小賬”與大賬相對應,是在支付正常費用外,保險公司私底下給銀行員工或相關負責人的回扣。據一位保險從業人士介紹,為了促進銀保渠道銷售,“小賬”現象由來已久,而目前,為了規避監管,不少小賬都是面對面現金交易,先給到客戶經理,再由客戶經理轉給柜面經理甚至是支行行長。而小賬也不僅僅只有現金一種方式,保險公司會請外部機構進行培訓抑或是舉辦活動,以旅游、預付費消費之類的形式給到。此外,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因為沒有事實上的監督,保險公司內部人里外勾結進行套費。
盡管監管一直強調保持高壓態勢,但這一行業潛規則卻屢禁不止,此前曾有保險分支機構因“小賬”行為被以“對單位行賄罪”處罰。
《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嚴禁賬外結算和經營,保險公司不得額外支付利益。這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費和傭金賬戶、記錄銷售人員報酬的模糊概念”,華金證券分析師崔曉雁表示,此舉有利于加強銀保傭金結算透明度,減少因銷售回扣大小賬的亂象,形成健康的銷售服務體系。
明確具體險種保費占比
自2017年起,人身險行業開啟了轉型發展序幕,在“回歸本源”的監管要求下,各家險企紛紛調整保費、產品結構,大力發展保障性業務,而與趨勢相匹配,銀保渠道也被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還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值得注意的是,這剔除了之前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如業務占比不達標,銀行將面臨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和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團提出高質量轉型后,人保壽險將其定位為重要渠道。過去銀保渠道做躉交業務,現在則要通過銀保渠道做期交業務?!豆芾磙k法》的出臺對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過新規加強實現價值轉型的目標。
此外,在產品銷售上,《管理辦法》明確了銷售場景: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應在設有銷售專區以上層級的網點進行,并嚴格限制在銷售專區內。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出現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將喪失代理資格
在2018年,郵政集團(含郵儲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銀行、天津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等14家銀行因銀保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收到罰單,總計被罰金額為572萬元。而除銷售誤導行為外,還有銀行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便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更有銀行在客戶數據上“動了手腳”。此外,還有銀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對于商業銀行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準入、退出管理,并表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批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決定的頒發許可證,其許可證不設有效期。
在退出上,明確提到,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將撤銷授權。
而在代理業務中存在的各項行為,《管理辦法》從多個角度列出了負面清單。例如針對容易被誤導的老年人群體,做出了特殊要求,當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時,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當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F場出單,應當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
一位銀行從業人士表示,在對不少行為進行明確外,也有一些優化競爭業態的條款出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由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改為 2 年,此外可以與不超過 3 家保險公司開展代理業務(此前為 1 家),且許可證不設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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