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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董瑞強 7月26日,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生態環境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已納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移送范疇。近兩年,以案例實踐推進改革,各地辦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額近10億元;辦結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186件。
今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
別濤說,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及其改革已取得積極進展,31個?。▍^、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成立了此項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實施方案,另有126個市(區、縣)印發了本地實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調查、資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編制。
在立法方面,2018年通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條已有相關規定。別濤表示,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正在制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等法律。
據別濤介紹,在業務指導上,生態環境部已制定了相關技術導則,包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調查規范,土壤、地下水等技術方法,與司法部聯合印發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
現有法律規定,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要承擔兩類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要依法承擔對人身傷害賠償責任;造成財產損害的,要按照規定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中央改革要求在現有人身賠償、財產賠償之上加大懲罰力度,引入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
按照中央改革規定,生態環境損害包括這三類內容:一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環境要素損害;二是造成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損害;三是上述環境要素、生物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損害。
別濤告訴記者,在對生態環境損害經過鑒定評估后,政府及其指定部門或機構提起索賠,要求責任者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這項新的責任,需要探索和改革,所以2016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點,2018年開始在全國推行這項工作。目前,重慶、江蘇、浙江、貴州等地工作比較突出。”
比如,重慶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和政府管理考核體系,強化對本區域改革工作的督導考核,已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93件,是全國辦理案例最多的省份。已實施修復的23件,其中,修復污染受損土地35.2萬平方米。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一案,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5482.85萬元。該案是首例省級政府作為單獨原告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電視臺評為“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浙江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情形,開展了23起替代修復案例。2018年11月,浙江紹興某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中,紹興市環保局與涉案污染企業展開磋商達成賠償修復協議,并進行司法確認。至今年1月,企業已在當地建成一個生態公園,改善環境質量。
此外,貴州辦理的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是全國首例開展磋商的案件,也是首起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現在已經結案并完成了生態環境修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也為相關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實踐經驗。
不過,目前這項改革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各地進展不平衡,辦案數前十名的省份實踐案例數量占全國總數的82%,反過來說有相當一部分省辦的案子很少,需要積極推動;二是部分地方認識不到位,推進力度不足,人員、能力欠缺;三是法律制度和技術支撐體系尚不完善。
別濤表示,下一步將聯合有關部門加大推動力度,加強統籌調度和業務指導,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體系建設,同時繼續開展調研和跟蹤評價,推動相關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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