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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代表中糧于旭波:食品生產上游源頭風險突出 法律修訂迫在眉睫

    2018-03-14 23:14

    (圖片提供: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王雅潔 2006年頒布實施至今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運行了12年。

    3月14日,全國人大代表,中糧集團黨組副書記、總裁于旭波認為,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無法適應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為適應新時代要求,建議盡快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食品安全源頭監管提升到與食品加工環節同等重要位置。

    現狀

    在于旭波看來,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問題得到有效控制,但食品上游源頭風險依然很突出。

    如何把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關鍵環節,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公眾“舌尖上的安全”?

    于旭波表示,按照最近五年中央一號文件相關要求,食品安全已經被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隨著中國對食品安全重視程度以及監管力度的不斷提升,特別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后,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建立了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中國食品安全狀況持續穩中向好。

    相關抽檢數據顯示,2017年食品總體平均抽檢合格率為97.6%,比2016年和2015年提高0.8個百分點。

    他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食品安全涉及的環節和因素很多,但源頭在農產品,基礎在農業。農產品生產是第一車間,源頭安全了,才能保證后面環節安全。抓食品安全,必須正本清源,首先把農產品質量抓好”。

    2006年,中國頒布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至今已經運行了12年,其作為各級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重要的指導性法規,對提高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發揮了巨大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但是,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無法適應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具體表現包括:農畜產品未進入批發、零售或加工前的收購、儲藏、運輸等環節缺乏具體的法規標準;對農業投入品沒有明確、嚴格的管理要求;對新興起的電商、網絡銷售等新模式缺乏法規的調整和約束;未建立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產業鏈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統;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監管責任等規定相對概念化、抽象化,內容不具體。

    建言

    下一步,應如何修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加強源頭監管?

    于旭波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為適應新時代要求,應盡快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食品安全源頭監管提升到與食品加工環節同等重要位置,加強產業鏈源頭立法和監管,強化全環節的主體責任,通過全產業鏈管控,真正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產業鏈管制,保障生態環境安全、農業生產安全和食品質量安全。

    具體來看,應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過程要充分體現“四個最嚴”(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原則和要求,確保從源頭管理、農業投入品使用到農產品的規范化、標準化生產,從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主體責任到政府的屬地管理、部門的依法監管,從違法的行政處罰到刑事責任,建立起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規體系。

    他還建議加強農產品種植養殖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時,建議明確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動要求,對現有土地開展調查摸底實施分類分級,確保不適合農作物種植的土地不開展種養殖業務。建議加強對農藥、肥料、種子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對該部分單獨成章。建議逐步建立涵蓋全產業鏈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環境監測、田間管理、收儲物流等全過程的監管與追溯。建議將《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和延伸,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動態監控與風險交流機制,定期通報農產品相關的質量安全信息。

    在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與監管責任層面,于旭波認為應從立法層面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進行明確。建議修訂時要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有責任對轄區內的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質量安全的產品進行處置。建議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對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檢測機構可以社會化,納入政府監管。

    至于加大責任追究以及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方面,于旭波舉例道,《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責任規定,采用絕對金額而非根據違法所得加倍處罰的形式,將一般罰款金額限定在二萬元以下,相關利益主體違法成本低,難以實現法律的規范效果。

    基于此,他建議借鑒《食品安全法》,嚴格責任追究,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且明確具體的賠償標準,操作性更強。另外,還應完善相關責任主體的連帶責任制度,比如為違法生產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及銷售場所(包括電商、網絡銷售平臺等新興模式)的,均應當與農產品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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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高級記者兼國資新聞部主任 長期關注宏觀經濟、國企國資等領域。擅長于深度分析報道、調查報道、以及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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