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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2P野蠻生長時代結束 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2016-08-24 18:57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群 P2P野蠻生長的時代一去不復還。8月1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至此,國內P2P行業將步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中國的P2P行業始于2007年上線的拍拍貸,至今已走過9年。在過去的3-5年中,P2P在國內上演一場盛宴,數以千計的平臺紛紛成立隨即又關閉,投資人數以千計的投資資金如陽光下的肥皂泡,綻放出短暫的七彩,卻再也難以尋覓。

    而今曲調已改,監管機構終于發布了P2P管理暫行辦法,游戲規則已改變,行業變革將成必然,P2P將從多方混戰的“戰國時代”進入整合期,最終留下真正的成功者。

    問題平臺率超四成

    國內金融壓抑由來已久,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不僅未能解決融資貴,更未解決融資難,受益于互聯網的興起,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近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難。然而,缺乏對金融的敬畏,P2P正在造成新的矛盾。

    在經歷2014-2015年的P2P熱潮之后,數以千計的平臺以破產告終。據銀監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除問題平臺外,壞賬也如同夢魘。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在其融資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整個P2P行業里的壞賬率高達13%—17%——按照銀監會數據,截至2016年6月底,網貸機構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即行業壞賬在807億元至1056億元之間。

    如果不是監管層的及時介入,P2P問題波及面可能會更嚴峻。今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密切關注P2P網絡借貸等領域,完善法規,盡快出臺P2P網絡借貸等領域的監管細則。3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建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成立,協會對P2P平臺信息披露、統計數據報送進行了規范,如今這一協會已獲民政部批準成立。4月,國務院組織14個部委召開電視會議,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活動,對P2P提出“不設資金池”、“不自融自保”等要求;工商總局等17個部委出臺了有關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目前仍處于排查階段。”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向經濟觀察網稱,只有市場規范之后,行業才能健康穩定發展,監管辦法發布之后,行業規范發展,才能進入真正的黃金發展期。對于P2P而言,風控與服務是1與0的關系,雖然P2P使金融服務更加方便快捷,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客戶體驗再好也是零。

    在銀監會普惠部主任李均鋒看來,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

    備案制

    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P2P被定位為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稱,應該區分金融活動與“為金融服務的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管原則,如果是金融活動,對于資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須進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圍繞著金融活動有很多金融服務,這兩類金融活動應該有不同的監管規則。

    如今P2P被定位為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理所當然不用實行牌照管理。在四部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中表示,對網貸業務的監管,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向經濟觀察網表示,備案登記取代之前風傳的“牌照制”。與之前辦理順序不同,備案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后,到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地方監管部門(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備案登記,地方監管部門應當登記,是為了防止權力尋租,地方監管部門還要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及時公示。備案后,還需要ICP許可,沒有許可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而ICP許可和ICP備案不同,前者更難。

    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僅有小牛在線等少數平臺取得ICP許可?!毒W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引發行業新一輪洗牌。

    銀行資金存管

    “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李均鋒稱。

    雖然在2015年12月底,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分別就網絡支付行業和網絡借貸行業公布的監管文件中,已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P2P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必須在銀行,但對于P2P平臺而言,銀行資金存管仍是難題。

    經濟觀察網獲悉,亟待解決資金存管的P2P平臺,急切希望接入銀行存管系統,民生銀行、浙商銀行、徽商銀行等中小銀行已在積極布局,對P2P資質提出明確、細致的要求。但多數銀行總行層面似乎仍未決定接入這“燙手的山芋”,不過部分分支機構出于業績的考慮,已與多家平臺接洽存管事宜。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16年7月30日,共有197家互聯網金融平臺與39家銀行簽署了資金存管協議,其中77家已經上線了銀行存管系統,占正常運營平臺數量比例為2.8%。

    中信銀行副行長郭黨懷在銀監會銀行業例會上表示,托管有交易規則,銀行不僅是看到一個規模和收益的問題,更大的是要考慮風險問題。這意味著銀行需要對托管項目做風險把控,因為銀行只要接受托管項目,不僅承擔企業的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更多的是社會責任。中信銀行對P2P資金托管是積極規劃,謹慎進取,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要大包大攬地去爭取,一定是要符合中信銀行的管控風險。

    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明確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及處置工作。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宏觀研究員趙慶明向經濟觀察網記者稱,行為監管由銀監來做,這個最重要,是核心問題。金融辦等于發網貸機構資格證,銀監來掌控業務資格證,沒有業務資格證還是沒法做業務的。亦即,想要實現銀行資金存管的平臺,不僅需要在地方金融辦備案登記,還要求取得ICP經營許可證。

    這無疑將加大銀行資金存管的難度。

    下一站在哪?

    游戲規則已改變,行業變革已成必然。尤其對于暫行辦法規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的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小額分散必然是互聯網金融首要堅持的服務原則,從風控的角度來看,小額分散也更利于風險控制,這也是行業自發展以來一直強調的。”美利金融相關負責人表示,“但這將對以企業貸款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影響較大,可能會導致平臺集中轉型,轉向更小額分散的資產,那么,小額抵押貸、消費金融等具有小額特點的資產市場勢必會迎來激烈的搶灘與競爭,不久,行業將有一輪新的洗牌。”

    肖颯認為,對于自然人借款余額設定上限,主要是考慮我國法律制度未涉及個人破產制度,自然人債務聚集過多會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大規模出現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企業和其他組織,由于有其他融資渠道,不宜在網貸機構借貸過多。從功能角度講,信息中介與信用中介一樣都完成了“企業融資”,前者輕資產自身無償付義務;后者重資產自身有一定償付義務,應該說后者的風控能力和實際“兌付”能力更優。

    監管的思路無疑是對網貸行業風險的充分考量。

    據經濟觀察網了解到,網貸行業小額分散的監管思路早已確定,而從業機構也在逐漸調整戰略方向。實際上,近年部分P2P平臺積極謀求轉型。年初,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指出,陸金所已不是一個單一的P2P平臺,在兩年前就開始做較大的調整。未來陸金所自己不經營P2P業務,P2P的交易由獨立的公司經營,陸金所則將徹底轉型為金融理財信息服務平臺。

    6月2日,積木盒子的母公司PINTEC(品鈦)集團宣布成立,后者定位于智能金融服務商,專注于金融大數據處理和金融科技開發,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高效的智能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并將于近期成立智能投顧公司。

    基于股東(國開金融及江蘇省政府)背景以及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三年的積累,開鑫貸將從網絡借貸領域深入供應鏈及金融資產交易領域。“網絡借貸將主要限于小額借貸。政府和股東方比較支持我們向金融資產交易方面升級擴展,此前我們的一些業務是基于生態圈而開展的,比如供應鏈的上下游,資金的需求量都是上千萬的需求??赡芤ㄟ^一些其它的途徑,把這些資產與資金方對接。”周治翰稱。

    麥肯錫認為,生態圈營造者是以客戶為中心,通過迅速擁抱互聯網/數字技術、拓展業務領域,滿足消費者日益多元化的需求,通過多樣的合作和伙伴關系構建較為完整的互聯網生態圈,并成為生態圈的營造者。生態圈業務覆蓋日常生活各方面,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金融中介業務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這類模式可能具有較高的ROE回報,但同時也需要調動最大的資源。

    隨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行業進入將進入規范發展期,預計將有大機構進入該行業。

     

    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在各?。▍^、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并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蛘呓K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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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場研究院院長 主要關注銀行、消費金融領域市場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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