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群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原則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布的有關規定,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等,亦即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銀監局和地方金融辦雙監管。
《辦法》明確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業務邊界,負面清單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由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
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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