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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扶養費為什么是筆糊涂賬
    導語:政府系統內部都明白其性質,知道它是很多鄉鎮政府的唯一額外財源,所以睜只眼閉只眼,懶得去較真.

    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據《新京報》報道,針對浙江律師吳有水等14人希望公布全國31省份社會撫養費收支預算信息的要求,國家審計署9月2日在其管網發文稱:對社會撫養費的關注度不夠,近年未組織過全面審計,也未能全面掌握這些資金的底數以及相關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對于審計署的這個態度,筆者認為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又有需要批評的一面。社會扶養費來自于對超生者的處罰,且數額巨大,作為公共資金的“看護者”,審計署居然“未組織過全面審計”,這實在說不過去,嚴格地講是一種失職;不過,審計署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并沒有采取回避的態度,而是坦陳實情,這個誠實的態度是積極的一步,我相信隨著公民和媒體的進一步追問,審計署應該會啟動全面的專項審計。

    現在的問題是,在審計署那里是一筆“糊涂賬”的社會扶養費,到底糊涂在哪些方面?我們稍作分析,興許或窺見這筆糊涂賬背后的一些端倪和真相。

    根據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的規定,違反規定生育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扶養費,而繳費的標準則由各省區市的地方法規規定。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各地對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包括符合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的,以及不符合生育條件而生育的(俗稱超生),都規定了征收社會扶養費的標準,這些標準每個省不完全一致但大體類似,比如,對于超生一個孩子的,遼寧規定按照夫妻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倍征收;湖南規定按照超生夫妻雙方的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2~6倍征收(亦即一個人的4~12倍征收);內蒙古規定按照夫妻雙方收入的2~5倍征收。

    筆者不止一次和多地的鄉鎮干部交流過,在湖南的農村地區,超生一個通常實際征收2~5萬元,在內蒙,通常實際征收1~3萬元,在北京,則超過8萬元。湖南某鄉鎮的書記告訴我,全年下來,該鎮大約能征收150萬元,好的年份可達到200萬元。按照湖南的行政區劃數目計算,該省每年大約征收25億元左右,考慮到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我估計全國每年征收社會扶養費約為350~500億元(該數目屬于經驗性推測,沒有實際統計依據,如不夠準確,歡迎權威部門分省市區公布實際數字,但本人謝絕以此為由定“尋釁滋事罪”)。

    按照立法的原意和目的,社會扶養費的性質,本意是對于那些未按計劃出生的人口,占用了社會資源,因此需要補交社會扶養費,那么,這筆費用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說白了,應當用于公民的生活和撫養,比如養老支出、人口服務、資源補償,等等。但實際情況是,至少在部分省區市,社會扶養費已經成為鄉鎮級政府最重要的“預算外財源”,因為鄉鎮政府的人頭經費都是財政預先確定,工資直接打到卡里,而鄉鎮沒有稅收權,現在也無法向農民收取費用,該級政府的其他開支,包括公款吃喝、干部獎金、各類補貼等,大多在社會扶養費中列支。所以說白了,對于很多鄉鎮政府而言,社會扶養費的最終用途,不是撫養民眾,而是“撫養基層干部”。

    還有一個問題是,對于稅收、財政資金,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盯得緊,監督嚴,對于其他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也把關較多。唯獨對于這筆社會扶養費,政府系統內部都明白其性質,知道它是很多鄉鎮政府的唯一額外財源,所以睜只眼閉只眼,懶得去較真。事實上,如果真的對這筆錢的用途和使用詳細情況認真審計,我敢打賭問題一定最多。

    從這個意義上看,社會扶養費,無論其實際用途還是實際數字,其實并不是真正的糊涂賬,關鍵問題還在于政府是不是較真,是不是原意揭開這個鍋蓋。筆者希望,既然社會扶養費的立法目的是提高社會撫養能力,平衡社會資源的占比,那么,還是應該讓這筆錢用于它應該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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