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韜
“低調做人,高調做事”。用這句話來形容美國聯邦法官,再為貼切不過。
低調做人,是因為聯邦法官(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很少成為媒體和大眾關注的焦點。就連造型“華美、典雅和莊重”、被稱為“新古典主義杰作”的最高法院大樓,也很少出現在媒體畫面上。相比之下,總統、內閣成員、國會議員,以及象征行政和立法權力的白宮和國會山,在媒體上拋頭露面的頻率要高得多。
高調做事,是因為聯邦法院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司法機構,聯邦法院享有解釋憲法并裁定行政和立法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的至高權力。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其判決不僅代表美國國內司法程序的最終判決,而且判決的效力高于國內現行法律。要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有通過憲法修正案。因此,每年六月份,也就是最高法院集中公布一系列判決的時候,最高法院就成了媒體和公眾關注的重點。
雖然和白宮和國會相比,聯邦法院既沒有軍權也沒有財權,但是在一個法律至上的社會,代表并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司法機構更受人敬畏。有人這樣寫道:“在美國,有兩本書最受推崇,一本是《圣經》,另一本是《美國憲法》;有兩種穿長袍的人最受尊重,一是牧師,二是法官。無論是與政府公務人員座談,還是與民眾接觸,留下深刻印象的就是人們對法律的普遍尊重,全社會像敬畏上帝一樣敬畏法律。”
然而,美國人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并非天生的。沒有獨立和公正的司法機構,就沒有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要實現司法獨立和公正,不能寄希望于明察秋毫、秉公執法、鐵面無私的完美法官,而是要依靠健全有效的體制。法官不是天使,因此需要體制來約束他們的行為。沒有制度約束的法官,只會是腐敗和無能的法官,必然是被唾棄和鄙視的法官。
丑聞的制度根源
丑聞是政府的職業病。這句話也適用于法制健全的美國。
然而,至少在聯邦政府一級,丑聞幾乎成了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專利。涉及美國總統的有尼克松任期的水門事件,里根任期內的伊朗門事件,以及克林頓任期內的白水事件。涉及內閣成員或者更低級別行政官員的丑聞就更多了。比如說,2012年4月,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局長瑪莎·約翰遜辭職,原因是2010年10月該局在拉斯維加斯一家豪華酒店舉辦員工培訓活動,濫用經費80多萬美元。
由于國會參眾兩院共有535名議員,涉及他們的丑聞更是數不勝數。近年發生且轟動一時的包括2006年共和黨議員馬克·佛利的“郵件門”性丑聞,以及前眾議院多數黨領袖共和黨人湯姆·迪累在2006年因涉嫌非法使用競選資金而被迫辭職,并在2011年被判3年監禁。在本月14號,前民主黨眾議員小杰西·杰克遜(他父親是著名的黑人民權運動領袖)因為挪用競選捐款被判在聯邦監獄服刑30個月。
相比之下,涉及聯邦司法機構的丑聞是屈指可數。從1789年建國至今,歷屆總統共任命了約3500名聯邦法官,但因為犯罪指控而被彈劾的只有15名。這其中只有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他就是塞繆爾·切思,于1805年被眾議院彈劾,但參議院判定他無罪。最近被彈劾的兩名聯邦法官,一個是來自南德克薩斯州地區法院的薩繆爾·肯特,另外一個是東路易安娜州地區法院的托馬斯·波蒂厄斯,前者于2009年6月被迫辭職,后者于2010年12月被參議院裁定有罪。
與經常被各種丑聞所困擾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相比,聯邦司法機構絕對算得上是道德模范。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司法機構的獨樹一幟?難道這些法官天生就比行政和立法官員更能經受權力、金錢、美女的誘惑?如果真是這樣,為什么總統不任命這些道德天使去行政部門?為什么美國選民沒有發現這些天使并選舉他們當總統或者國會議員? 為什么同為法官,但是州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則要比聯邦法官腐敗得多?難道聯邦司法體系具有改變人性的魔力?
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在于各類官員的人性善惡,而在于制度的不同。有什么樣的制度,就會有什么樣的官員。人性的善惡與法制社會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健全的制度才是法制社會的根本。把法制寄希望于自我約束,最終只能是既沒有法制,又沒有人性。
司法獨立的制度保障
談到美國聯邦政府,很多人立刻會想到“三權分立”。這個表述是不準確的,因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并非相互獨立。恰恰相反,這三個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共同行使政府權力。具體到司法機構,聯邦法官由總統提名,但是必須經過參議院的確認才能正式任命。此外,聯邦司法系統的具體結構(如各級法院的數量以及各個法院的法官人數)、法官薪酬、司法管轄、行政管理等等,都由國會決定。因此,對美國聯邦政府結構的準確描述應該是“獨立的機構共享權力”。
然而,總統是三軍統帥,國會掌握財權,相比之下,聯邦法院既沒有槍也沒有錢,只有幾百名學識淵博的法官。赤手空拳的聯邦法院,怎么可能和另外兩個強勢機構平起平坐呢?且不說平起平坐,怎么能保證司法體系的獨立決策不受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干擾呢?在1787年的費城制憲會議上,建國先驅們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他們經過激烈討論后最終通過了兩項憲法規定以保證司法獨立。第一,只要恪職盡守,聯邦法官任期終身。第二,聯邦法官的報酬在任期內不得減少。前者保證了法官不會被總統或國會任意免職,而后者保證了法官不會因為五斗米而折腰。
由于任期終身,聯邦法官往往在任幾十年,盡管總統換了一屆又一屆。聯邦司法中心的資料顯示,約瑟夫·伍德羅在聯邦法院任職61年(1916-1977),創下了在任時間最長的記錄。在聯邦最高法院任職最長的是則是威廉·道格拉斯,共 36年(1939-1975)。由于任期終身,沒有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少法官是“活到老,判到老”。威斯利·歐內斯特·布朗在2011年7月27日已經是104歲36天,是1789年以來年齡最大的在任法官;他于2012年1月23日死于任上。奧利佛·溫德爾·霍爾姆斯退休時是90歲10個月,是聯邦最高法院有史以來年齡最大的在任法官。
至于聯邦法官的報酬,雖然憲法規定在任期內不得減少,但是如果報酬本身很低的話,則很難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司法體系,并且可能導致法官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灰色收入。那么,聯邦法官的報酬到底怎么樣呢?以聯邦最高法院為例,從2009年起,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223,500美元,其他大法官則是213,900美元。相比之下,從2001年起,美國總統的年薪是40萬美元,另加5萬美元不納稅的個人開銷補貼,總共是45萬美元;副總統的年薪只有231,900美元。至于國會議員,除了眾議院議長以及參眾兩院多數黨領袖等職位,普通議員2013年的年薪是174,000美元。如此看來,在所有聯邦政府高級官員中,最高法院法官的年薪并不算低。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之前,總統年薪只有20萬美元,而2000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181,400美元,其他大法官是173,600美元。如果再回溯到1855年,當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6,500美元,其他大法官是6,000美元,而國會議員只有3,000美元。從1819到1855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6,500美元,其他大法官是6,000美元,而國會議員只有1,500美元,另加國會開會期間每天6美元的補助。
任期終身和薪酬保障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然而,對聯邦司法機構來說,維護自身權力不受行政和立法機構侵犯的最有力保障卻并沒有出現在憲法里,而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判決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而產生,這就是司法審查。簡而言之,時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判決書中指出,該案所涉及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應被視為無效,由此確立了聯邦法院(不僅僅是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憲法并裁定政府行為和國會立法是否違法憲法的司法審查制度。這一案子以及撰寫此案判決書的馬歇爾法官由此名垂美國歷史,幾乎無人不知。
盡管司法審查賦予了司法機構重要的權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機構從此可以對行政和立法機構居高臨下,因為即使是最高法院判決的司法審查結果,也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予以推翻。當然,修改美國憲法非常困難,從1789年至今,除了《權力法案》所包括的前十條修正案以外,只有17條修正案得以通過。時至今日,通過修憲而推翻最高法院判決的先例只有兩起,并且這兩起先例都涉及黑人奴隸制(第13和14條修正案)。雖然先例屈指可數,但是它們的存在表明,司法審查并非沒有任何限制。不管怎樣,司法審查從根本上改變了1787年憲法體制下司法機構與行政和立法機構之間的權力不對稱,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機構共享權力”。
司法獨立和法官的職業化
任期終身、薪酬保障和司法審查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總統、國會、選民或者利益集團對法官的影響,從根本上保障和促進了司法獨立。來自外界的各種影響越少,法官在判案時才越有可能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旦相關制度得以建立并逐漸得到社會各階層多數成員的認可和支持,法官作為一個群體也會集體內化相關制度,從而形成一個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專業知識的職業群體。一旦法官這個群體高度職業化,那么在提名階段和參議院確認階段,總統和參議員都必須認真審查候選人的職業背景,否則職業政客或者專業背景很弱的候選人被提名或者被任命,不僅是給總統和國會丟臉,也是對法官這個職業群體的侮辱。
聯邦法官的教育背景和被任命之前的職業經歷,充分說明了這個群體的高度職業化。根據一項統計,在1801-2001期間任職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25.27%畢業于常青藤法學院,9.82%畢業于常青藤以外的一流法學院,53.81%畢業于一般的法學院,還有11.1%雖然沒有受過正規法律培訓,但是他們在律師指導下進行過長時間的法律學習。從1789年到2010年,聯邦最高法院法官25.6%畢業于常青藤法學院,6.8%畢業于常青藤以外的一流法學院,12.9%畢業于一般的法學院,而54.7%有過在律師指導下學習的經歷。至少在聯邦上訴法院這一級,幾乎所有法官都有相當的法律教育背景。
至于被任命之前的職業經歷,1801-2001期間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當中,54.35%在聯邦或州的司法機構工作過,84.4%在聯邦或州政府部門工作過,20.7%曾經是法學院全職教授,92.8%在私人律所工作過。1789-2010期間任職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65%在聯邦或州的司法機構工作過,85.5%在聯邦或州政府部門工作過,16.4%曾經是法學院全職教授,96.6%在私人律所工作過。
這些數據有力地表明,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聯邦法官已經成為一個高度職業化的群體。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受過良好的法律專業訓練,都有在司法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的經歷,并且幾乎所有人都具備律師從業資格。正是因為有了這樣一個高素質的職業群體,最高法院大樓上刻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得以成為可能,法律才會受到人們的普遍尊重。
當法官成為政客
談到美國的司法體系,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聯邦最高法院。然而,美國是聯邦制,所以美國的司法體系不僅僅包括聯邦法院,還包括五十個州的司法體系。正如說起美國憲法,很多人都知道聯邦憲法,卻不知道各個州也有自己的憲法。在聯邦制下,美國人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如結婚、離婚、教育、保險)都受自己所在州的法律管轄,因此絕大多數案件都由州級法院判決,只有很少一部分案件由聯邦法院初審或者上訴到聯邦法院。
在美國的聯邦制下,各個州決定自己的司法體系,因此沒有任何兩個州的司法體系是完全一樣。毫不夸張地說,五十個州就有五十個不同的司法體系。各個州的司法體系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法官的任命。各州的法官任命大致有五種方式。第一,黨派選舉,即法官作為各個政黨的候選人參加地方選舉,贏者就披上長袍成為法官。第二,非黨派選舉,即選票上只有各個法官候選人的名字,至于他們屬于哪一個黨派,選票上并沒有標注,并且法律禁止各個政黨公開支持或反對任何候選人。第三,擇優選拔,即州長從一個專門委員會所推薦的候選人中任命法官,而被任命的法官在一定任期之后必須參加選舉,由選民決定他/她是否留任。第四,州長直接任命法官,但是被任命的法官必須經過州議會的同意。第五,州議會任命法官。
前三種任命方式都涉及選舉。選舉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州長任人唯親,或者把法官職位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此外,既然是選舉產生,法官就得和州長和州議員一樣,密切關注民意的動向,尤其是當案件涉及民眾高度關注的問題的時候。然而,一旦有了選舉,法官就成了政客,或者說政客就可以變成法官。選舉需要大量的資金,需要得到重要利益集團的支持,而這些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司法公正。這也就是為什么很多州的選民反對通過選舉產生法官,因為這樣一來實際上是把司法金錢化和政治化。
有研究表明,給法官的競選資助金額和有利于資助人的判決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關性。該研究指出,在65%的涉及競選捐款人(給自己的競選捐款)的案件中,路易安娜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決時投票支持捐款人的立場。而普林斯頓大學一位教授的最新研究則表明,任命制產生的法官,不管是任期終身還是可以被連續任命,他們做出錯誤判決的概率只有0.1。選舉直接產生的法官或者是必須通過選舉才能獲得連任的法官,前者做出錯誤判決的概率高達0.5,而后者的誤判概率為0.3。如此看來,任命制產生的法官似乎要比選舉產生的法官更好。
不管是任命制還是選舉制,州級法官幾乎沒有任期終身(馬薩諸塞州是一個例外)。由于大多數州施行的是選舉制,因此司法腐敗在州一級相對盛行。在上個世紀80年代,聯邦執法機構聯手對以腐敗著名的芝加哥地方法院系統發起了一次代號為“鬼落”(Greylord)的清查行動,結果17名法官被逮捕,其中15名被判有罪。今年1月份,費城的一個地方交通法院更是被一鍋端,九個法官都因為腐敗而被捕。而就在本月21日,一位前德克薩斯州法官阿貝爾·利馬思因為腐敗而被判刑6年,并被判退還670萬美元腐敗所得。
各種數據表明,和聯邦法官相比,州級法官要腐敗得多,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制度上的不同。選舉雖然拉近了選民和法官之間的距離,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各種程度的司法腐敗。俗話說,“拿人手軟,吃人嘴短”,得到了捐款人的資助或者利益集團的支持,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往往會身不由己,把法律的天平傾向于自己的恩人。然而,美國畢竟是一個法律至上的社會,并且新聞自由保證了媒體對司法體系的監督幾乎無時無處不在。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就算某些州級法官相對比較腐敗,但是他們畢竟是絕對少數,不能代表美國的司法體系。
衡量一個法制社會的最重要標準不是法律的多少,而是司法獨立。要實現后者,需要的是健全的體制,而不是在茫茫人海中去尋找秉公執法的包青天,或者是寄希望于最高領導人在閑暇時明察秋毫。
如果在一個國家,法官就是政客,而政客能隨時變成法官,那么法官就完全變成了政治的附庸,而不是一個解釋法律和維護法律威嚴的職業群體。沒有一個高度職業化的法官群體,沒有司法機構對行政和立法權力的制約,沒有媒體對司法系統的監督,任何法制社會都是空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