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巢新蕊 8月14日,大商所發布了《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大商所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序;交易所對存管銀行業務、技術及應急處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等內容。中金所近日也發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兩家交易所這樣做的背景是,去年10月,國務院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內期交所為做好銜接工作,相繼發布管理辦法。
兩家交易所相關辦法的亮點在于,大商所在《辦法》中開創性地提出銀行要在期貨創新服務方面做文章;中金所發布的《管理辦法》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托管銀行申請僅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可以豁免總資產規模、凈資產規模、營業網點匹配度等方面的要求。
比如大商所規定,在資格申請方面要求申請銀行具有可行的期貨創新服務方案;申請銀行通過交易所資格預審后,應當完成包括制定并實施期貨創新服務方案及實施情況說明在內的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籌備工作。在存管銀行期貨保證金業務年度考評時,交易所將對期貨創新服務方案和實施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
目前,銀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為傳統的保證金存管以及銀期轉賬業務,深度合作仍處于探索階段。據大商所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4月,大商所曾召開銀期合作業務座談會,與五家指定保證金存管銀行和國內部分商業銀行負責人就如何加強和深化銀期合作進行了深入交流。
除上述內容外,大商所《辦法》還規定申請從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銀行應為我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注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應設有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具有健全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和服務良好的全國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以及安全存管監控所需的設施和技術水平。
在業務要求方面,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有關規定,通過網絡專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控中心報送在該行開設的全部期貨保證金賬戶前一交易日的賬戶余額、變動明細等相關信息等。
大商所規定,存管銀行應按年度對其存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交易所對存管銀行資格進行年度檢查,并對存管銀行的存管業務進行年度考評,將其作為交易所安排各存管銀行保證金存管業務量以及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的參考。
《辦法》同時明確了存管銀行退出制度,明確取消存管銀行資格的情形,包括存管銀行申請終止、破產、喪失法人地位、不再滿足存管業務資格條件、年度考評不合格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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