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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公示,可以緩行
    導語:我們對中國國情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中國的權力體制是一個金字塔型的結構,職位越高,人數越少。最高權力層只要有決心,有選擇性地懲治幾個貪官還相對容易。但是這個金字塔又是由數個小金字塔組成,越往下,能當家的官員數量越多,這大大增加了治理腐敗的難度。

     

    by 馮克利

    近來有關政治改革的言論甚多,對于改革的必要性,朝野之間似乎形成了一定的共識。民間呼吁改革的聲音自不必說,不久前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李克強總理則主張“給權力帶上緊箍咒”。這表明執政黨對于權力需要某種制衡機制的思路,變得更加明確和完滿,聽來頗令人期待。但是,到底應當采取何種具體辦法把權力關到籠子里去,共識似乎并不存在。

    不過有一點是大體可以肯定的。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與腐敗引起的不滿有著直接的關系。由于腐敗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使它在過去十幾年里成泛濫之勢,其速度可能大大超過了經濟增長的水平。腐敗的數量到底有多大,我們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從各地層出不窮暴露出來的腐敗大案,尤其是從近幾年因腐敗落馬的很多高官來看,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腐敗數量肯定是不可小視的。我們不妨把這些已經發生的腐敗稱為中國的“腐敗存量”。

    新形勢下,反腐敗的呼聲日益高漲,其中呼聲最高的一種意見,便是建立要求公職人員公示財產的制度。有這種想法的很多人似乎認為,只要真正做到官員如實公示財產,不但腐敗可治,而且能讓過去的腐敗官員也無所遁形。那么,這種制度真有這么神奇的效果嗎?

    財產公示能治腐敗嗎?

    我們對中國國情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中國的權力體制是一個金字塔型的結構,職位越高,人數越少。最高權力層只要有決心,有選擇性地懲治幾個貪官還相對容易。但是這個金字塔又是由數個小金字塔組成,越往下,能當家的官員數量越多,這大大增加了治理腐敗的難度。在這些中下層官員中,不少人都在權力體制內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謀取私利,這使他們的收入來源變得十分復雜。

    在這些非法收入中,簡單的賄賂可能相對容易分辨和查清。但在中國政府介入市場活動很深的情況下,官員的工資外收入并非只有賄賂那么簡單,他們與商業活動之間,有著錯綜復雜的私人關系和利益關系??梢院侠淼赝茢?,官員超出工薪以外的財產,并不全是由非法的成分構成,而是有大量的財產處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模糊地帶。面對這樣一種局面,空喊財產公示符合公平正義的口號是沒用的。

    更為重要的是,我們一定要記住一點,這是一個人數極其龐大的群體。要求這樣一群有數百萬之眾、其中很多人財產的合法性不明不白的官員公示財產,只要理智健全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是一種明智之舉,我也想象不出有任何機制能夠讓官員自愿這樣做,除非能同時進行嚴厲的財產清查。姑且不論這會在官員中引起恐慌,從而給正常的社會管理造成的沖擊,即使真正進行全面清查,假如不以政治運動的方式,而是以法治的方式,使每個當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處理——這正是我們要建立一個好制度的目標——那么考慮到他們的財產來源的復雜性,這也將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過程。

    很容易想象,如果非要讓這些人公示財產,他們只有兩種辦法,一是虛報謊報,二是將財產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但是,假如一種制度逼迫很多人說謊和造假,我們就不應當指責這些說謊和造假的人,而是要問一問這種制度是否有問題了。假如一種制度從設立之初就能讓人想到,它會被很多人不斷地蓄意欺騙乃至踐踏,那么我以為還是不要設立這種制度為好,無論它看上去多么合理。就像“國五條”讓很多老夫老妻跑到民政局辦離婚手續一樣,你當然可以指責這些人見利忘義,游戲人生,但這樣的指責對于建立良好的制度不會有任何收獲。

    好制度貴在落實

    好制度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制度,這話籠統地說說不難。但真正的好制度,不能只看它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還得看它是否能夠在現實環境中把公平正義落到實處,如果一種制度落實不了卻又打著公平正義旗號,那么它不但無助于建立公平正義社會的目標,反而會讓公平正義淪為空談。假如我們把人們對制度的不信任也作為一種道德品質不佳的表現,那么蓄意考驗人們道德的財產公示制度,非但不能提升其道德品質,反而很可能成為一種敗壞道德風氣的制度。司馬光有言,“權不可豫設,變不可先圖。與時遷移,應物變化,設策之機也。”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也有人提出,盡管有龐大的腐敗存量這個麻煩,為制度建設的長遠計,財產公示制度還是應當及早建立。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宜采取自愿的方式,這至少可以讓一部分官員的財產先干凈起來。我以為這種做法同樣沒有多少可行性。如果真正出于自愿,現在的各級官員,包括那些財產來源很正當的人,多半會選擇不公示或假公示。少數覺悟高的人有可能選擇如實公示,但這同樣帶來一個問題,它會讓公示者和不公示者處在一種不公平的關系之中。公示者會讓人感到不公示的人有問題,而不公示的人則會認為公示者嘩眾取寵,甚至是對他們的挑釁和侮辱。

    我們反腐敗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揭出一大批道德敗壞的貪官?,F在不少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式,似乎治貪腐必須自反貪官始。我相信這些人要么出于對制度建設的無知或故意回避,要么出于簡單的義憤和情緒化的反應居多,沒有估計到問題的嚴重性和復雜程度。抓貪官當然不是壞事,抓幾個級別很高的大貪官,貌似治貪手段很嚴厲,能讓人拍手稱快。但治貪腐就要抓貪官的想法,實在是一種舍本逐末的低級操作。我們多年來的經驗教訓是,體制不變,反腐敗便如農民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只會讓韭菜長得越來越壯實。

    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反腐敗問題,杜絕新腐敗的發生顯然要比懲治現有的腐敗存量更重要。一項改革措施能否出臺,標準當然不是看它是否完全容納過去的體制弊端造成的惡果,不然的話也談不上改革。但改革也不是清算過去的罪惡,甚至干革命也不能把這當成目的,不然革命便與歷史上的一再出現的造反沒什么兩樣了。改革的首要目的,是改善未來的制度環境,建立一種阻止腐敗發生的體制。

     財產公示,可以緩行

     所以我認為,按政治改革任務的主次之分,放在第一位的工作不是清查和清除那個龐大的“腐敗存量”,而是建立一種既能防止新的腐敗發生,又能讓現有的腐敗存量逐漸減少的制度。對待貪官們的不義之財,應當以不使其阻礙這個改革方向作為原則,在制度設計上不必糾纏于過去的是非恩怨,更不必汲汲于報復那些在原體制下有貪腐行為的人,而是著眼于未來的制度建設。

     對于過去的貪官利用體制弊端積累下的不義之財,當然也不能聽之任之。比較合理的辦法是,現階段對遺留的腐敗問題繼續采取個案處理的方式。凡是過去的腐敗官員,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只要是被媒體和網絡曝光的,受到舉報的,通過組織渠道發現的,都要做到有罪必罰。同時逐步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司法體制,讓組織和紀檢部門逐漸淡出,將這些案子交由檢察院和法院獨立查辦,防止兩種惡果,一是官員為求自保營造關系網,從腐敗中又衍生出新的腐敗,把腐敗案件變成“窩案”、“串案”,使反腐敗工作變得更為困難;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后果,是讓人們對反腐敗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若要扭轉這種局面,只有增強人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讓人看到腐敗存量不斷減少,公平正義的制度存量不斷擴大的前景。

     這就是我為何主張“財產公示,應當緩行”的理由?,F在對于反腐敗制度應當如何建立,有不少人在出謀劃策,比如將人大現在對財政和稅收的監督權改為控制權,通過政府收支的法治化,使政府開支更加公開透明;進一步擴大新聞和民間輿論監督的空間,逐步推動地方的民主治理水平,以及我前面已經提到的司法獨立,當然,李克強總理不久提出的通過簡政放權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我相信,只要不是以清算腐敗官員為目標,而是致力于通過制度建設逐步減少腐敗存量,形成有效的反腐敗體制,那么只要真正能夠落實這些措施,對于克服腐敗頑疾來說,都是比財產公示更為有效的辦法。

     (馮克利,山東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本文系作者在2013年4月26日上海華東政法大學“中華學人講座”第304講的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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