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王芳/文 2013年1月17日,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羅秋林一紙訴狀遞至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被告方是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云南白藥)以及其在當地的銷售商家,狀告云南白藥(000538.SZ)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人格尊嚴權,理由是云南白藥因為是“國家保密配方”在國內銷售的產品說明書中,并沒有標明成分及各自含量,而在美國出售的云南白藥產品說明書中對所含成分及各自含量都標明得很清楚。
但當4月11日開庭審理羅秋林起訴云南白藥藥品說明書采取大陸、香港、美國多重標準一案后第二天,衡陽律協就通知羅秋林暫緩律師證年檢。理由是接受報紙采訪未請示律協。
說明書中是否標明成分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已經有大量的醫學文獻證實,該藥處方中含有傳統中藥“十八反十九畏”成分(見本報1月28日報道《云南白藥的難言之隱》),即國務院頒布《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列舉的毒性藥材——草烏。草烏含有毒性成分“烏頭堿、中烏頭堿、阿替新堿”,在使用時很容易發生毒性反應,輕者中毒性休克,重者死亡。烏頭堿的中毒劑量為0.2mg,致死量僅是0.4mg。烏頭反半夏、貝母、白斂、白芨,同時畏犀角。而半夏、貝母均為常用的感冒咳嗽藥物,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不知道云南白藥含有草烏,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同時服用這些藥物導致不良反應或者危險的發生。亦有文獻報道云南白藥導致中毒性休克的病例。
但云南白藥均沒有在其說明書中予以警示。同時因為沒有處方,醫生無法判斷這個藥物可能引起哪些不良反應,在藥物中毒的時候也無法進行針對性的搶救。
而云南白藥的回應是,白藥為國家保密配方,所以不能確定其含有或者不含有草烏成分。
本報報道之后一周時間內,香港衛生署發布指令,要求藥物進口商豐華(香港)公司回收五款云南白藥產品,原因是產品中含有未標示的有毒物質烏頭類生物堿,相關產品被全部下架。
在中國,不少中藥屬于國家絕密配方。這是因為該制度設置之初知識產權保護不健全,中藥配方理應受到保護。但是如今,再允許藥物成分保密是荒唐的,是對公眾健康不負責任的做法?;颊呒搬t護人員享有知情權,消費者需要更多的安全與信心保證,而不是所謂的保密。
中藥也需要被深入研究才能獲得發展壯大,需要公開與透明。西藥一旦上市成分就是完全公開的,廠商利益通過專利得到保護。
如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位官員所說,所謂國家保密配方并不能對抗消費者和醫生的知情權,“難道造成傷害時,由國家出面賠償不成?”
更何況,云南白藥在美國、香港與在國內的成份和含量是否一樣呢?如果一樣,既然是國家保密配方,那就涉嫌泄露國家機密,如果不一樣,那云南白藥就涉嫌商業欺詐,在國外賣假藥,因為國內和國外銷售的云南白藥是同一個藥品批準文號,證明是同一個藥。
3月6日,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司法廳投訴律師羅秋林 “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4月12日,衡陽律協通知羅秋林暫緩律師證年檢。
羅秋林只是作為普通消費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什么會影響到飯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