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金松 實習記者 謝青 針對近年來日顯突出的以單位的形式違規套取、挪用和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的現象,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提出了增設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罪的提案。
無法可依,執法無力
雖然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加強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運用和審計,并加大懲治力度。但未見收斂。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立法的無法可依。在現行《刑法》所規定的140余個單位犯罪中,能夠對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行為形成刑法規制的罪名寥寥無幾,從適用的范圍來看,兩罪的空間極為有限。
二是司法解釋相互沖突以及學術觀點彼此對立。從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等純正自然人犯罪的場合,其立場是相互沖突的,常常導致工作人員無所適從,在客觀上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中法檢兩家的“扯皮”現象。
立法,從源頭絕殺
民進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對于諸如單位盜竊、單位詐騙以及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等單位實施純正自然人犯罪的行為,通過在《刑法》分則的適當位置增設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罪,是當前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
具體建議包括: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之下,設置“第273條之一”,以選擇性罪名的形式,明確規定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罪。其中,單位違規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罪是指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單位違規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罪是指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挪用國家專項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歸還的;或挪用國家專項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挪用國家專項資金,數額數額較大,從事非法活動的情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專項資金的資金安全(包括所有權和依法使用權)。其法條設計可以表述為:“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數額較大的,對單位處X元以下的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X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X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對單位處X元以下的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X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X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對單位處X元以下的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X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X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