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上走后
章敬平
法學博士
zjphhh03@gmail.com
2011年11月21日,頂著中華民國總統頭銜的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以個人名義起訴他的對手,侵害了他的名譽。這時候,他不是總統,而是公民。面對不白之冤,他求助于法律,而非特權。
這個案子,起于臺灣《壹周刊》5天前爆出的一則猛料,指責馬英九“踩黑金地雷,密會地下賭盤大亨”。這份臺灣島上家喻戶曉的八卦媒體,援引不肯透露姓名的匿名人士的話說,現任總統馬英九,在兩個多月前的某一天,在嘉義市長的安排下,在嘉義市長的家里,秘密會見了某個當地著名的賭盤大亨,尋求政治獻金,請他操縱選舉?!兑贾芸愤€煞有介事地說,馬英九跟賭盤大亨稱兄道弟,問候對方“辛苦了”。
此時,距離次年5月的總統大選,不過半年,作為國民黨籍候選人,馬英九要贏得選舉,必須撇清自己和地下賭盤大亨的關系。地下賭盤,對選情的影響,有時候超過政黨在民間社會的組織動員,但是,因為沾染了“賭”,總是不那么光彩。
在野但是渴望執政的民進黨,看到《壹周刊》的爆料,無異于小貓見到了魚腥。民進黨的新聞發言人在電視節目上,不但批評馬英九密會地下賭盤大亨,還添加了一個細節:馬英九向這個地下賭盤大亨募款3億新臺幣,折合人民幣大概7500萬元。
在此前后,涉案各方紛紛否認:國民黨批評《壹周刊》一派胡言,全是造謠;那個嘉義市長指責《壹周刊》莫名其妙,子虛烏有;那個地下賭盤大亨,也站出來否定自己那天密會過馬英九,他曬出那天的行程單,幾點睡覺,幾點起床,跟誰聊天,跟誰喝咖啡,跟誰吃飯,說得清清楚楚??墒?,民進黨根本不理睬他們的駁斥,借題發揮,不依不饒,用國民黨的話說,就是堅持抹黑國民黨,謀求選舉利益。
自稱干干凈凈的馬英九急了,限定民進黨和《壹周刊》三天之內,澄清謠言,公開道歉。三天道歉期限剛過,馬英九發表了六點聲明,指責《壹周刊》與民進黨捏造事實,誤導視聽,他表示“本人有絕對的自信,所作所為均能經得起外界最嚴格的檢驗”。
馬英九在聲明中表示,為了維護他的聲譽,遏止負面選舉文化中的惡質選舉,他決定以個人名義起訴民進黨及其新聞發言人“妨害名譽”,要求他們賠償相當于5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撫慰金,并在臺灣四大報刊上刊登道歉啟事。由于民進黨主席是民進黨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馬英九將梁文杰和民進黨主席列為共同被告。
有意思的是,此事皆因《壹周刊》而起,馬英九卻沒有狀告《壹周刊》。他解釋道,身為國家元首,以總統高度不宜向代表第四權的媒體興訟,以免給民主社會留下不好的示范。但是,他對《壹周刊》濫用新聞自由,傷害新聞媒體的公信力,表示遺憾,并予以“嚴正譴責”。
臺北地方法院受理了原告馬英九的案子。此時,總統馬英九變成了公民馬英九,公民馬英九變成了原告馬英九。在這起普通的民事訴訟中,他就是一個普通公民,與民進黨及其新聞發言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我之所以選擇這個案子作為這個系列專欄的最后一個案件,是因為在任總統把自己打回原形,由元首變成了公民,道出了總統的真相。
總統是什么?總統是一個稱呼,指的是共和制國家的國家元首,你也可以叫他們主席,你怎么稱呼他們都可以。但他們,必須是民選的,有任期的,受憲法約束的。與君主制國家的皇帝不同,總統首先是一個公民,不是“天子”。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總統的權力不是“神”或者“上天”授予的,而是全體公民授予的,全體公民是委托人,總統是代理人,憲法是總統和全體公民之間簽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總統在憲法的授權范圍內,根據全體公民的指示,履行受托義務。對于總統來說,你在授權范圍內履行受托義務的時候,你才是總統,反之,你就是一個普通公民。
馬英九之所以要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去起訴對手,是因為競選總統不是履行受托義務。既然競選總統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的,與履行受托義務無關,被人造謠中傷就是公民個人的私事,你氣不過,你擔心競選總統的私事被造謠中傷者攪黃了,你就自己花錢聘律師,自己去告。
這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想當年,蔣介石父子作為臺灣島上至尊無上的元首,怎么可能以公民個人身份,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起訴其他公民和政黨?元首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蔣介石去世的時候,那陣勢,就是古代的皇上駕崩,凄凄慘慘、悲悲戚戚,形同國喪。在中國大陸,毛澤東去世的情形,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彼時彼地,元首不是公民,而是偉大領袖,或者說是沒有加冕的皇帝。
中華民族是個盛產皇帝的民族,中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帝制傳統的國家,古代漢語說“朕即國家”,現代漢語說“帝國”,都是一個意思:皇帝的國家,國家是皇帝的。對皇帝不敬,就是大逆,奪取皇帝的權力就是謀反,謀反和大逆,在帝國歷史上是十惡不赦株連九族的死罪。辛亥革命前夕,清朝皇室頒布新刑法,雖然皇室與國家首次分開,顛覆國家與侵犯皇室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但侵犯皇室罪依然適用最殘酷的“斬立決”。
辛亥革命勝利了,清帝退位了,侵犯皇室罪因為與共和精神不一致,也被民國北洋政府給廢止了。然而,皇帝思潮并沒有隨著總統的到來偃旗息鼓。1914年,民國的立法者竟然在刑法草案中增加了“侵犯大總統罪”,試圖對大總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給予特別保護。同樣一個行為,侵犯的是普通公民,可能啥事沒有,侵犯的是大總統,則變成刑事犯罪。很明顯,大總統與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這與皇帝的差別,無非五十步與一百步的差別。那時候,立法也像今天一樣,需要給出理由。就侵犯大總統與普通公民不同罪這件事,立法者說,大總統是國家元首,與國家休戚相關,必須得到舉國上下至高無上的尊敬。他們還環顧宇內,說,瞧瞧美國、法國,他們都是共和國體中的先鋒模范,對于本國元首的尊崇,都到了“極致”的程度。
直到1928年國民政府頒行《刑法》,“侵犯大總統罪”才戀戀不舍扭扭捏捏地退出了刑法草案。想想也是,顧名思義,國民政府是全體公民的政府,怎么能讓大總統凌駕于公民,對他們進行特別保護?這樣干,豈不讓大總統與普通公民的關系,退回到君主制下的君臣關系?
遺憾的是,這不是國民政府刪除侵犯大總統罪的理由,他們的理由是:國民政府由委員組成,采用合議制。按照這個邏輯,國家不屬于總統,屬于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的委員們。這個混賬邏輯,在國民黨大員提出的《危害黨國緊急治罪法》草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表面上,這個懲治危害黨國的法律草案,相對于清末皇室規定的侵犯皇室罪大有進步,但是,在對國家權力歸屬的理解上,不比清帝高明多少,清帝說,國家屬于皇室,國民黨說,國家屬于我們國民黨;清帝說,誰侵犯皇室,就“斬立決”,國民黨說,誰跟我們國民黨爭天下,就治誰的罪。
若不是滾滾向前的歷史潮流,在臺灣島上實現了還權于民、天下為公、人人平等的共和夢想,難以想象,馬英九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訴諸臺北地方法院,為自己討要名譽權。還記得當年總統蔣經國被人詬病的“江南案嗎么?對待總統的名譽,蔣經國想到的不是起訴,他的部屬想到的,是殺人滅口。
大半年之后,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公民馬英九勝訴。法官認為,那個新聞發言人也是臺北市議員,言論影響比普通公民大,對消息來源的查證能力,也比普通公民高,可他并沒有妥為查證,過失侵害了馬英九的名譽權,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進黨作為那個新聞發言人的監督人,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于馬英九已在選舉中獲勝這個事實,法官推斷新聞發言人的不實言論,對馬英九的名譽損害不大,再要求登報道歉,沒有必要。至于說,馬英九所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法官也覺得太高了,給他打了個1.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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