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上走后
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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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晚,最后一名隨從,奉命離開鐵窗中的陳水扁,這個被人簇擁了幾十年的臺灣地區前領導人,成了徹頭徹尾的孤家寡人。
這一天,臺灣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陳水扁有期徒刑11年,理由是,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中,以政治獻金為遮羞布,收受企業家7000多萬人民幣的賄賂。
陳水扁是卸任總統,根據臺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三審定案之后,由刑事被告成為罪犯的陳水扁,將不得享有保鏢待遇。當晚,“國安局”依法撤回了先前配置給陳水扁的保鏢。
在臺灣地區,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問題,是1978年蔣經國出任總統之后出現的新問題。他的父親在“中華民國”行憲之后,連續當了五任總統,最終死在任上,沒有卸任問題。蔣父死后,原副總統繼任總統。繼任者深諳蔣父傳位于子的計劃,知道自己就是個“過渡總統”,是傳子計劃中的一個棋子。所以,第六任總統選舉之前,他就建議國民黨中央提名蔣經國為第六任“總統”候選人。感念“過渡總統”的讓位和提名,蔣經國以行政院長的身份,炮制出“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籠統地賦予卸任總統一堆待遇。
按理,總統和普通公職人員一樣,卸任了,就成了普通公民,既可以找份新工作、領份新工資,也可以拿退休金過日子。但是,總統嗎,是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統籌國家安全、軍事、外交事務,權力和責任都不是一般公務員可以同日而語的。為了表示對總統這個職位的尊崇,褒獎總統在位時的貢獻,退休之后,給予適當的禮遇,是合情合理的。美國、韓國等民主國家,也有類似的做法。
然而,蔣經國對這位“過渡總統”的禮遇,規格之高,卻不是美國、韓國等國卸任總統可以望其項背的,政治上,卸任總統可以應邀參加“國家大典”,經濟上,在位時的工資一分不能少,生活上,供房供車供醫生供保鏢供勤務員,說到底,就是終身禮遇,以最高規格,養老送終。
如此“禮遇”,表面看,是報答讓位之恩,骨子里,是“帝王思想”在作祟。想當年,蔣父在總統任上,頗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氣勢,一旦看重某個山明水秀之處,比如日月潭,馬上弄成帝王般的“行宮”,至于安全保衛,衣食住行,只有不想要,沒有要不到。
蔣經國也是在任上去世的,沒有享受卸任總統的“禮遇”,但他的遺孀,和他父親的遺孀一樣,都享受了卸任總統遺孀的待遇,她們不但可以應邀參加國家大典,還可以享有車輛、司機、勤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宋美齡常年客居美國,一切開銷均由臺灣當局支付。
2000年,國民黨立委批評公然走向“臺獨”之路的李登輝,“拿著中華民國薪俸反對中華民國”,加之當時島內經濟下滑,一些民眾要求總統減薪,在此背景下,卸任之前的李登輝,著手修訂“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將蔣經國時代含糊不清的條例具體化。
等到條例出臺,李登輝已經卸任,陳水扁做了總統。陳水扁是以反對黨領袖的身份博上位的,是以“民主斗士”自詡的,本該徹底修正之前那個以“帝王思想”為靈魂的“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墒?,他沒這么干,不知是為感恩李登輝私底下對他“博上位”的支持,還是為自己日后留退路,反正,他給李登輝留了一個人情,除了因應時勢,加上了副總統禮遇內容,更名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外,養老送終的中心思想毫無改變。
非但如此,陳水扁還主動提議,創設了“兩蔣夫人條款”。之前,國民黨政府禮遇“兩蔣夫人”,官邸不變,保安不變,醫療不變,這一切,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大律師出身的陳水扁,囑咐國安局提案修法,將卸任總統遺孀的安全與醫療照護,納入“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完成法制化,給他們養老送終。
說來說去,從威權時代的蔣經國,到過渡時期的李登輝,再到民主時代的陳水扁,給予卸任總統的待遇,還是一個“帝王待遇”,卸任總統仍受皇族待遇而未平民化。
五年之后,公民們開始說“不”了。那時候,普通公民的痛苦指數,隨著疲軟的經濟,飛漲的物價不斷攀升,聽說當局準備讓退役軍官和退休公務員享受18%的優惠利率,民怨陡然沸騰,他們抨擊官民退休之后的不平等,連帶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的高額待遇,也成了輿論抨擊的焦點。反對“養老送終”,要求卸任領導人禮遇金逐年遞減的建議,此起彼伏。
有人對比了美國、韓國卸任總統的待遇,認為“中華民國”的卸任總統高得離譜了。憲政學者們高調地走到前列,呼吁“公平正義從上位者做起”。
其實,反對者反對的不是禮遇,而是過度禮遇。歸根結底,禮遇,和通常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不同,是正常權利之外的“特殊待遇”,是額外的獎勵,不能超越“財政實力”,也不能違背“民意趨向”。否則,不符合憲政上的“公平正義”原則。
反對者說,總統副總統任期內,已經得到了優厚的待遇。當時,臺灣,總統年薪和獎金,一個任期四年下來,相當于人民幣600多萬元,連任的話,八年就是1200多萬元,此外,每年還有探親、犒賞、禮品贈與等七七八八的費用,可以花費的錢財每年都有1000多萬元,至于其他無形的名望權勢更無法以金錢衡量之。
如果總統副總統卸任之后,還要享受優厚的待遇,公民們將背上沉重的稅務負擔。反對者還算了一筆賬。2006年,國家為卸任的李登輝,還有兩個卸任的副總統,編制的預算總費用超過人民幣8000多萬元,到了2008年,再加上一對總統副總統卸任,預算總費用將暴增為人民幣1.4億元。按照憲政制度,總統、副總統最多任期八年,且當選人逐漸年輕化。如果未來總統、副總統在50歲左右當選,二十年后,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預算將是天文數字。
反對者一吵,陳水扁受不了了,再度修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養老送終改為“做多少年領多少年”,任職四年,禮遇四年,任職八年,禮遇八年。這個規定,一定程度上回歸了禮遇的本質,禮遇的思想淵源,不再是“皇上萬歲”,而是“在位貢獻”。
新的條例,保留了卸任總統應邀參加“國家大典”等政治禮遇,但是,安全防衛禮遇和物質禮遇,都做了重大調整。每個月禮遇金改為人民幣6萬多元,如果公職人員的待遇下降了,也得同步下降。每年提供的費用,降為人民幣200萬元,供卸任總統支付勤務員、秘書、司機、辦公室等各項開支,這筆費用不是固定不變的,必須每年遞減,但是,最低不少于人民幣125萬元。除非有必要,保鏢一般不超過12人,執勤范圍僅限于境內。
副總統在位時的貢獻不如總統,卸任總統的待遇下降了,卸任副總統的待遇自然也要下降,禮遇金、保鏢都降低了一大截。至于總統副總統的遺孀,新條例全部予以取消,好在兩蔣夫人都已作古,在野的國民黨反對“兩蔣夫人條款”,內心也沒什么不安。
對比舊條例,新條例最大的變化,不是禮遇金、禮遇年限的調整,而是特定條件下禮遇的停止。新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在四種情況下必須停止禮遇:重新擔任公職;喪失國籍;移居國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新條例是以陳水扁的名義公布的,他可能沒有想到,停止禮遇的規定,為他自己埋下了伏筆。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總統職務當天,就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到檢調機關偵辦,隨后進入了看守所。有個立法委員在此前后提出了禮遇條例修正案,他認為,一個貪贓枉法的卸任總統,仍然領取公民納稅提供的禮遇,花費民脂民膏,有損社會公平,此外,還可能利用禮遇上躥下跳妨礙司法。
臺灣人覺得這樣想法未嘗沒有道理,試想,根據“受邀參加國家大典”的禮遇條款,如果臺灣舉行“國家大典”,現任總統不發邀請函到看守所給在押的陳水扁,則違反了禮遇條例規定;如果發了,豈不變成天下笑話。
2010年8月19日,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先前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才停止禮遇,后改為“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一個月后,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中一審被判有罪,禮遇金全部停發,保鏢也由12人變成了3人。
臺灣刑事訴訟實行三級三審制,修正案規定,如果三審判決卸任總統副總統無罪,補發禮遇金,恢復原有禮遇。然而,三審并沒有裁定陳水扁無罪,這個在職時侵犯了自己職務廉潔性的“總統”,喪失了所有的“禮遇”,成了一個等待服刑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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