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潘伊純 記者 吳娓婷 繼高明威極調味品公司之后,佛山市三水五洋調味品有限公司(下稱“五洋公司”)因“用工業鹽水代替食用鹽生產醬油”遭到公訴。
對于“用工業鹽水代替食用鹽生產醬油”一事,五洋公司總經理林新光未予否認。但其指出,之所以“決定使用工業鹽水代替食鹽生產醬油”是因為“拿了加工業鹽水的醬油去檢驗,結果是合格的”。質檢“失靈”成為當庭重要爭論焦點。
該次庭審中同時遭遇問責的除了食品企業,還有鹽企。公訴方指認,來自廣東省三水聯合鹽礦開發公司(下稱,三水聯合鹽礦)的兩名被告人陳武斌、唐平山,“對食品企業普遍購買工業鹽水這一慣常做法是支持且放任的”,應被視為“共犯”,并“對共同犯罪范圍內的銷售金額承擔責任”。
“失靈”的質檢
11月20日,在法警帶領下,五洋公司總經理林新光走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
因涉嫌用工業鹽水代替食用鹽生產醬油,公訴方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對林新光提起訴訟。公訴方當庭舉證,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五洋公司使用工業鹽水生產的“頭過油”銷售金額為15888476.48元。這一數據由公訴方通過五洋公司的相關稅務發票計算得出。據了解,此前的“威極工業鹽醬油事件”由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銷售金額為1646389.19元。從涉案數據來看,前者幾乎是后者的10倍。
對“用工業鹽水代替食用鹽生產醬油”一事,林新光未予否認。
但林新光在庭前供訴中提及,2010年9月,五洋公司將加了工業鹽水的醬油拿去檢驗,結果是合格的。于是,林新光就此決定使用工業鹽水代替食鹽生產醬油。其辯護律師黃衍雄也在庭審中補充舉證,林新光用于生產醬油的液體鹽經佛山市質監機構檢驗合格。“失靈”的質檢因此成為辯訴雙方當庭爭論的焦點。
黃衍雄認為,被告人林新光的產品不存在質量不合格的情形,公訴方目前已有證據不能證明林新光已經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而公訴方則當庭力陳工業鹽水對人體的危害,并認為,雖然現有的檢驗程序和檢驗標準未鑒定出五洋公司的醬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但被告人的“摻雜、摻假行為”已導致生產出來的醬油降低和失去了其應有的使用性能。
經銷商制度漏洞
在當天的庭審中,與林新光一同位列被告席的還有三水聯合鹽礦經銷商張毅成、三水聯合鹽礦經銷部副主任陳武斌、總經理唐平山。
公訴方指控,被告人張毅成、陳武斌、唐平山明知被告人林新光購買工業鹽水用于醬油生產,仍為其提供原料工業鹽水,三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應對共同犯罪范圍內的銷售金額承擔責任。
張毅成及陳武斌的供訴顯示,2010年,張毅成開始嘗試通過三水聯合鹽礦參與工業鹽水經銷。其時,法律已明令禁止工業鹽水流向食品加工領域。陳武斌告知張毅成“必須以化工廠名義和我們簽合同”。隨后,張毅成通過朋友關系拿到高明區一家化工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用該執照和三水聯合鹽礦總經理唐平山簽訂了購銷合同。
陳武斌供述,后來發現張毅成的購買量大增,“可能有賣給五洋公司”。但“為了保證銷量”,陳武斌沒有采取任何行動。
陳武斌表示,食品行業為了降低成本使用工業鹽水,本來就是行業潛規則。其還曾向張毅成介紹“開平幾個使用工業鹽水生產醬油的的小調味品廠的聯系方式”。
基于上述情況,張毅成辯稱,經銷商制度是鹽礦為規避責任推行的一種模式。“鹽礦為增加銷量把風險轉嫁給我們經銷商”,張毅成在供述中如是表達。而這也成為公訴方向鹽企問責的依據之一。公訴方認為,被告人陳武斌和唐平山“對食品企業普遍購買工業鹽水這一慣常做法是支持且放任的”。
就此,唐平山辯護律師譚鵬程在舉證時說明,張毅成和三水聯合鹽礦的購銷合同已明確“張毅成從聯合鹽礦購買的液體鹽只能為化工專用,不得轉賣,特別是不能銷售到食品加工企業”。但公訴方當庭回駁:“不能因為在合同中約定了中間商應對工業鹽水的轉賣承擔責任而否認鹽礦方面的責任。這些材料恰恰證明了,唐平山利用中間商的存在轉嫁風險,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力圖推脫自己的責任”。
鹽企的經銷商制度已然為工業鹽水流向食品加工領域提供了可能性。
張毅成表示,他從三水聯合鹽礦購得工業鹽水后再轉賣給其他食品企業,從中賺取差價。作為五洋公司副總經理,張毅成經銷的工業鹽水有一部分就流入了五洋公司。據五洋公司質檢人員介紹,2008年12月到案發之前,五洋公司每月使用工業鹽水約300噸左右。而林新光亦在供訴中坦誠,“從三水聯合鹽礦購買的工業鹽水有的賣給了化工企業,有的賣給了其他食品企業,其他的全部用于自己廠里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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