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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證券原副總季敏波涉“老鼠倉”獲刑3年緩期3年

    2012-10-23 17:02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杜遠 10月23日,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南證券”,600369.SH)原副總裁、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季敏波“老鼠倉”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院認定季敏波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買入或明示他人買入多只股票,成交額累計5460余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利53萬余元;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季敏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該案于8月21日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重慶當地檢方指控季敏波從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間,利用負責西南證券自營業務的全面管理工作職務便利條件,獲取內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買入賣出“景谷林業”、“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成交額累計達5463萬余元。檢方認為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季敏波的刑事責任。

    這三次交易分別是: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季敏波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梅某、劉某等5個個人賬戶,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證劵自營賬戶買入或者賣出“金楓酒業”、“新中基”等4只股票,成交額累計為272萬余元。

    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季敏波通過私自受托操作的孫某個人證劵賬戶,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證劵自營賬戶買入或者賣出“華平股份”、“世紀鼎利”等20只股票,成交額達人民幣4815萬余元。

    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于當日股市開盤集合競價前,向交易員王芊下達將西南證劵所持有的44.98萬股“景谷林業”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跌停價10.35元)的價格申報賣出。同時,季敏波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吳某、其弟季明華等5個個人賬戶,以每股10.37—10.39元的價格申報買入“景谷林業”股票,并實際成交26.7萬股,后季敏波在重慶、上海等地申報賣出部分股票獲利。同日,季敏波還明示張某購入“景谷林業”,張以10.37元的價格掛單委托買入,并實際成交9.48萬股。

    第一次庭審中,檢方認定季敏波上述三次涉案交易存在“趨同性”,季敏波及其律師則僅對第三次交易的指控認罪,否認前兩次交易涉罪。

    10月23日,檢方向法庭舉示了新的證據,包括西南證券在2012年9月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季敏波在事發后曾向公司上繳了42萬余元的賠償金;新證據還包括上交所出具的一份協查結果,證明從季敏波處獲得交易信息的張某個人賬戶盈利達16萬余元。

    庭審中,季敏波仍然認為自己前兩次交易中不存在“未公開信息”,因而沒有違反刑法;同時,季敏波對西南證券新出具的說明也不太認同。他在法庭上說:“公司提供的證明是‘西南證券責成季敏波怎樣怎樣’,這跟實際情況不太一樣,賠償是我主動做出的,當時我這個性質還沒提高到刑法層次,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

    在最后陳述中,季敏波仍表示自己操控的“小賬戶”交易在先,西南證券自營業務交易在后,自己的行為并不涉罪。檢方沒有對此提出新的意見。

    中午時分,法庭經過休庭評議后對該案宣判。

    法庭認定,季敏波在擔任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期間,違反規定,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從事或明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成交額累計人民幣5460萬余元,非法獲利53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已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季敏波未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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