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云 10月23日下午,保監會連續公布《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和《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險資投資范圍進一步放開,為應對風險,通知對投資范圍、投資額度和投資團隊等制度和管理保障進行了規范。
通知指出,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產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和風險的獨立管理; 應當根據衍生品辦法規定,制定風險對沖方案,明確對沖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并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內部審批應當包括風險管理部門意見;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保險機構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比例上限。
對于投資團隊,保監會也進行了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專業人員不少于5名;風險控制專業人員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投資交易、風險控制和清算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若委托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風險控制人員。受托的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應當符合上述規定要求。
在衍生品交易方面,通知進一步明確投資的品種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掉期(互換),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于投機目的。
分析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可以通過股指期貨及金融衍生品操作對沖投資風險,從而更好得控制整體投資風險,創造持續穩健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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