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金松 日前,由國內30余位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起草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建議方案》正式公布,建議以隨遷子女就學年限作為認定升學考試資格的主要條件。
作為參與《建議方案》的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學法院教授張千帆表示,《意見》規定還是比較抽象,遺留下很多沒有解決的問題。相對于《意見》對隨遷子女的認定條件、父母條件、政策落實時間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籠統抽象,此次《建議案》對認定標準做了細化。
自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以來,如何認定隨遷子女異地高考年限成為眾多家長關注的焦點。
《建議案》認為,首先是以隨遷子女就學年限作為認定升學考試資格的主要條件;
根據此前出臺的《意見》,各地制定的隨遷子女高考方案要“以人為本”,意味著制定方案的首要目標應當是為了保護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有關資格認定也應該緊緊圍繞隨遷子女在當地考試和錄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質、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關條件,因而不應依據這些不相關條件對隨遷子女的升學考試資格采用“打分”等評價方式。對于一般省市,隨遷子女在父母經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畢業有3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即可以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對于京滬等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考慮增加一年與義務教育的銜接;隨遷子女至高中畢業有連續4年以上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經常居住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初中畢業在中考前有連續一年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錄取。
其次,是隨遷條件認定應與隨遷子女就學年限接軌;
《建議案》認為,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的目的不是對其子女享受平等教育機會設置額外的障礙,而是為了保證他們的子女是“隨遷子女”而非“高考移民”。因此,我們建議,對進城務工人員的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于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進城務工人員夫婦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證明的,其子女即應當被認定為“隨遷子女”并允許在當地入學。常住證明包括工作證明(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單位出具證明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和居住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暫住證、水電費收據等任何一項)。
對于將社會保險證明不應獨立作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建議案》認為,因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來才在全國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銜接的現象,京滬等地則長年不允許眾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參加社保。
在這種情況下,將社保年限設定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證明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對當地的貢獻,那么納稅記錄是更適當的證明;如果這一要求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長期在當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么可以要求他們在當地參加社保并提供證明,但不應要求參保年限。如果進城人員提供納稅或社保證明確有困難,但是其子女具備從小學至高中的連續就學記錄,即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高考和錄??;如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具備從小學至初中的連續就學記錄,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中考和錄取。
對于《意見》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調整等考慮,《建議案》認為,僅適用于未來城市發展規劃的制定,而不能適用于現有的隨遷人口認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應當統一解決現已存在的隨遷子女升學問題,而不能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等極其模糊的標準將現有進城務工人員分為三六九等,否則必然在現有隨遷子女當中人為制造新的歧視。只要進城務工人員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應當允許其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考試和錄取。
隨著2013年高考報名的臨近,此次《建議案》提出,由于今年正在非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三的隨遷子女已經沒有退路,各地應當允許他們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并建議各省市均應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出臺2013年高考報名方案之前制定隨遷子女高考方案,并明確規定自2013年起開始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對2013年升學的隨遷子女造成不必要的焦慮和傷害,讓他們安心成長、學習和準備考試,并真正體現《意見》規定的“以人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