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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擬規定泄露患者隱私可追究刑事責任
    2012-08-09 07:55 來源:經濟觀察網 作者:周靚 編輯:經濟觀察網
    導語:意見稿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防治結核病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但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

    經濟觀察網 綜合報道 據北京晨報報道 8月8日,衛生部公布了《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的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

    意見稿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防治結核病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但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

    意見稿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如有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行為之一,將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允許傳染性肺結核患者從事可使該病傳播擴散的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等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意見稿要求,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肺結核患者進行管理登記。肺結核疫情一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按照有關預案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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