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綜合報道 據新京報報道 7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收受總計817萬余元人民幣構成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于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退繳了全部贓款,法院一審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卓志今年58歲,出生于吉林省雙遼市,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案發前,他負責農牧業經濟和農村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等。
升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之前,劉卓志長期在錫林郭勒盟(下稱錫盟)任職,而在落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后被查辦,之后中紀委對劉卓志展開了調查。
由于省部級高官腐敗案跨省異地審理已經成為相對固定的司法管理,劉卓志一案被指定在了北京審理。
之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卓志共計卷入近30起受賄中,除了收受500萬現金外還有30萬美元以及實物,總計金額高達800余萬元。作案手法包括利用職務便利賣官給下屬、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幫人運作礦產手續等。后來的庭審中,劉卓志承認了全部指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采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戆柑幚恚┦帐芟嚓P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退繳。
案件時間表
2010年12月15日 劉卓志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23日 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1年1月6日 劉卓志被免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
2011年1月14日 劉卓志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簡歷
劉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入黨。
1997年6月-1998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參加東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學習。
1998年9月-2001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
2001年8月-200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長。
2003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06年5月 任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