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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聯方占用資金 振東制藥首獲創業板“公開譴責”

    2012-05-28 08:29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由于振東制藥(300158)未按合同約定超付給關聯方款項,客觀上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近日,深交所對振東制藥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安平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這是創業板公司第一起被公開譴責的案例。

    2012年5月25日,振東制藥深交所《關于對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1年,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泰盛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泰盛”)在履行與公司控股股東山西振東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實業”)的控股子公司山西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建筑”)的生產車間承建合同過程中,共預付振東建筑款項1076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未按合同約定超付款項3000萬元,客觀上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振東建筑于2012年4月方才歸還。

    2011年,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五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五和”)實際發生日常關聯交易僅為29.16萬元,而公司卻向振東五和預付650萬元,期末沖抵公司對振東實業的欠款后,客觀上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383.66萬元;2011年,公司向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安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預付貨款834.34萬元,沖抵相關款項后,客觀上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263.50萬元。

    據悉,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4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6.9條和第7.3.9條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安平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4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深交所表示,鑒于公司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7.2條、第17.3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八條等相關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李安平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于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針對深交所認定的違規情況,公司高度重視積極完善管理制度。

    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創業板開板以來,深交所一直致力于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堅決打擊和遏制創業板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不斷增強市場透明度,確保創業板市場能夠快速、有序和健康發展。從此次振東制藥違規事實看,雖然關聯方占用振東制藥資金已于2012年4月歸還,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深交所在年報事后審核時發現,關聯方客觀形成占用振東制藥資金長達半年。為此,深交所專門要求振東制藥就此進行了專項核查,明確說明被占用的資金金額及形成資金占用的原因,并要求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會計事務所就此進行核查并出具獨立意見。該事件也暴露出振東制藥及相關當事人規范運作意識不強,對相關法律、規則的學習和理解不夠,尤其是對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惡劣影響和后果認識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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