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綜合報道 據《檢察日報》報道,備受關注的石柏魁故宮盜竊案剛剛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宣判。法院最終作出維持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1.3萬元的裁定。
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并避開清園工作人員。當晚8時許,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后,采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柜,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鉆石手袋等9件展品。
當晚,在逃離故宮途中,石柏魁先后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于故宮,后逃離現場。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竊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別扔棄于本市海淀區一垃圾桶內及路邊。石柏魁所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為41萬元,其中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15萬元。
此外,石柏魁還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間,先后在北京市一自助烤涮店、網絡服務中心盜竊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
一審法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系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判決。
宣判一周后的3月26日,石柏魁通過其辯護律師黃長勇向一審遞交了上訴材料,請求二審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對其量刑,將此案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本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