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5月8日上午,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有關此類案件的起訴、受理、管轄、證據規則、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
這個2000來字、長達16條的司法規范性文件,不只是一部簡單的司法解釋,而是最高法根據反壟斷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的規定,制訂的一個有關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系統規則??梢哉f,這部規則的出臺,對于壟斷企業和壟斷行為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對廣大公民和守法經營者則是福音。
眾所周知,當前中國的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危害最大、民眾意見最強烈的現象之一,就是壟斷行為,企業乃至行政壟斷,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秩序,形成了對公眾的巧取豪奪,傷害了市場主體的守法經營積極性。因此,對壟斷現象,必須嚴厲規制和打擊。
早在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反壟斷法》,這部于2008年8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當時給很多人帶來了喜訊。但過去近4年的實踐表明,這部法律更多的還是一種擺設,它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一尷尬存在的原因很復雜。一是因為中國國企的特殊地位,形成了歷史性的壟斷,一時難以改變;二是執法部門傾向于保護國企的壟斷利益,讓法律很難得到實施;三是該法可訴性不強,很多深受壟斷之害的企業和個人,都無法順利起訴或發動反壟斷調查程序。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反壟斷法的主體,是一部行政法,它主要是賦予反壟斷執法調查機構進行調查處理的權力。該法只在第五十條籠統地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除此以外,都是行政調查和處罰的條款。
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規定,實際上就是以《反壟斷法》第50條為核心,落實該法對普通民事主體(包括個人和經營)的權利保護,并以支持民事訴訟的方式,賦予民間以反壟斷的生機和活力。
那么,作為壟斷行為和現象的受害者,普通民眾或經營者,應該如何利用最高法打造的這柄反壟斷利劍,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秩序呢?我想有四個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具有起訴資格的人,應該是認為自己的合法利益或經營權益受到壟斷行為損害的民事主體(包括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比如說,如果鐵路部門不經法定漲價程序就漲價,或者利用其壟斷地位,在車票規定等格式合同中明顯規定不公平的條款,任何鐵路旅客就可以此為由起訴鐵路部門;又比如說,如果哪個國有石油公司限制向民營的加油站供應成品油,那么,這家加油站,就可以起訴石油公司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油源。
其次,根據最高法這次新規,所有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應當到中級法院起訴,除非最高法院明確規定有權受理的基層法院。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到被告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或者壟斷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中級法院起訴。
第三,通常情況下,作為原告起訴壟斷者,需要證明被告具有壟斷地位,比如,原告可以通過被告官方網站公布的銷售數據、市場份額、網店普及率等資料,就可以證明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情況。當然,原告還需要證明因為被告的壟斷行為給自己帶來的實際損失,比如競爭機會的喪失、因壟斷導致價格提高而額外支付的費用,等等。
第四,面對同一個壟斷者,遭受壟斷損害的企業或個人,最好能夠經過溝通和協商,約定分別起訴,而法院則會并案審理。這樣,一方面能夠借助每個起訴者所提供的不同證據材料,提高原告方的證明效力,另一方面,多家起訴本身就是對壟斷行為最好的控訴和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多種壟斷情形中,有一種屬于行政壟斷,即行政機關利用自己的公共管理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的不合理行為。對于這類行為,認為自己受到損害的公民或經營者,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就當前的情況來看,石油、鐵路、電信、煙草、食鹽、電網、高速公路等領域,存在比較明顯的壟斷行為和現象。建議各相關的民營競爭主體選擇這些行業作為突破口,整合民營企業界的力量,利用最高法頒布的前述新規則,集中優勢兵力,打幾場漂亮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官司。
由于過去反壟斷制度沒有得到很好落實,尤其是沒有進入司法領域,這次最高法的新規則,對律師行業也是很好的新機會和新挑戰。所以,律師和法學界,也應該加大研究力度,從公益和私利的雙重角度,鉆研出比較穩妥、可靠的訴訟機制。
無論如何,公民、企業和律師朋友都要意識到,在未來的幾年里打幾場漂亮的反壟斷遭遇戰甚至殲滅戰,將對完善中國市場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環境,捍衛私人合法權益,有著深遠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