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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奇“疏忽”錯過上訴期 國恒鐵路或怠于履責

    2012-04-16 08:15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一則經濟糾紛中,國恒鐵路(000594)在一審中被判敗訴,公司表示法院判決缺乏公正性,并要上訴。然而,離奇的是,“收到法院判決后,本公司一直積極搜集證據準備上訴,但在搜集證據期間因經辦人疏忽錯過上訴期,故被法院視為放棄上訴”。

    實際上,國恒鐵路因“疏忽”造成的過失并非只此一件。

    2011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平陽縣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訴國恒鐵路票據付款糾紛案。2012年1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于2012年2月14日下發了《民事判決書》。

    該案的案由是,因貿易合作關系,公司曾與廈門市征福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并向征福公司支付6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2011年10月6日)以開展貿易。后因貿易進展不順利,公司又與征福公司、福建省廣宏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終止了與征福公司的《合作協議》,并要求征福公司將上述匯票退還公司。但在公司積極協商要求征福公司退還匯票之時,征福公司卻將應歸還公司的匯票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背書轉讓給紅蜘蛛公司,紅蜘蛛公司又背書給本案原告南麂島公司。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國恒鐵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平陽縣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票款1000萬元;并以1000萬元為基數給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國恒鐵路認為,本案商業匯票的開出是基于公司與征福公司的《合作協議》,但該《合作協議》已經解除,按照雙方約定,征福公司應將匯票返還公司,公司對于原告南麂島公司要求支付款項不知情,與原告亦無任何經濟往來,對原告取得匯票的正當性公司存在異議。故公司認為該案件事實依據不充分,法院判決缺乏公正性。

    然而,離奇的是,收到法院判決后,公司一直積極搜集證據準備上訴,但在搜集證據期間因經辦人疏忽錯過上訴期,故被法院視為放棄上訴。目前公司仍在積極準備申訴,并采取法律手段對廈門市征福貿易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國恒鐵路最近頻現疏忽。公司2月24日公告表示,湖南國恒主管行政的副總經理彭磊認為《湖南國恒股權轉讓協議》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即已生效,在未通過股東大會的情況下,將湖南國恒90%股權直接過戶給謝小芬、龍驤,并將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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