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劉洪波/文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見,媒體報道音樂界“空前團結”,進行“最后一搏”。無須太費腦力,就可以看到,音樂界的反應是完全正常的。
音樂界矛頭所向,主要是三條。這三條構成了一個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圈環。
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在首次出版3個月后,依第48條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人其音樂作品中制作錄音制品。
第48條規定了使用條件,包括向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指明作品名稱作者出處、使用后支付費用,執行著作權管理部門的標準,使用費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著作權人。
第70條規定使用者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權利人提出訴訟,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三條,一條規定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一條規定不經同意的使用只須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條規定著作權人提出訴訟也不能獲得賠償。
盡管已經盡可能簡明,但上面的表述仍然跟日常用語相差很大。用一個例子來說,某個作曲家寫了一首歌曲,制成唱片三個月后,別人就可以不經他同意,去翻唱和再制成唱片。這只要跟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打個招呼,并按國家稿費標準支付了費用就可以了,如果作曲家提起訴訟,那么翻唱翻制者不賠償。
這真的是神奇的法律。它到底保護不保護著作權呢?不能籠統地說不保護,例如它要求使用作品時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但在利益上它卻完全將作者排除在一邊了。作者對作品的完全權利只有3個月的時間,3個月后別人使用,跟作者打個招呼都不必要。
有律師解釋說,這其實保護了作者的利益,因為使用要支付費用。支付費用也要談判一下才好吧。然而,又沒有。支付費用跟作者是沒有干系的。翻唱者只要向某個機構付費,這個機構轉交作者就行了,付多少錢,國家有統一的稿費標準。統一標準,就表示你不能認為你的曲子應該獲得更多的使用費。
有這樣的著作權法,大家當然就不必要去搞什么原創,看到哪個歌流行,翻唱一下好了,成本很低,唱片還可以跟原創差不多同步發行,搭便車的事情嘛,賣不好也無所謂,受損的只有原創者,而且,萬一搭便車反倒火了呢,那就賺大了。
《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不止要扼殺原創的音樂。其第40條有一系列“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使用條款,其中一個條款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樣,大眾媒體就無須為時事性文章支付稿費,也無須去聯系作家。只有首發才需要付費,轉載無須許可而且無須付酬,這就是誰首發誰倒霉。
我想,一定是有人覺得,這個國家文化和思考太豐富了,必須用法律來調節一下,使文化和思考都有所減少,才會草出這樣的案來。
這樣的“著作權法”,名副其實地,應該叫“去著作權法”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