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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扣小產權房惟有土地平權
    導語:行政管控欲望與農民從土地中獲取“資產性收益”的沖動,被擠到了無法克制的對立邊緣。

    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呂尚春 “小產權房”又一次被架在了濃煙滾滾的干柴之上,兩個事情令人關注:一是國土部官員稱,對于小產權可能不惜動用“強拆”手段;二是一名小產權房開發者被判無期重刑。

    3月30日,北京市首次對小產權房開發者施以嚴刑,房山區青龍湖鎮李鳳景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罪名為合同詐騙。五年、十年或者二十年后,當我們回首中國土地制度的轉型經歷時,基于今日的土地政策背景下的判例,或會成為難以面對的尷尬一幕。

    在經過幾番來來回回的博弈之后,行政管控欲望與農民從土地中獲取“資產性收益”的沖動,被擠到了無法克制的對立邊緣。小產權房的興盛,幾乎是與“大產權”的商品房同步上演的,在2000年至2005年之間,高房價、土地財政、強拆這些字眼兒,還處于非常稀罕的階段,小產權房的開發也只是星星點點,未成氣候。

    2001年的土地出讓金僅為1295億元,然而到2010年,已經驟升至2.7萬億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7%提高至67%,幾乎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一財政。“干十年企業不如炒一套房”的觀念,在土地帶來的“資產”洪流中,一步步浸潤了整個社會。

    而與此形成鮮明比照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流轉、不能抵押,從閘口上,切掉了農村土地任何“資產化”的可能,然而在另一面,只要這些土地經由所屬城市政府收儲、整理之后,即可以遠遠高出補償給農民的價格而以“天價”拍出。重利面前,于是我們看到,集中在2005年之后,小產權房才開始像從笸籮里打翻的小米,撒了一地:小產權房的建設開發多以村或鄉鎮登記為準,報批門檻低,只要有先行者,你就沒有理由拒絕后來人,于是出現了小產權房前幾年的爆發性修建。

    據一項社科院提供的研究資料表明,土地招拍掛之后,土地出讓金的分配是這樣的:地方政府大約得60%~70%,村集體組織得25%~10%,農民個體只得到5%~10%,這是多么顯著的資產“剪刀差”。

    事實上,正是制度的“剪刀差”導致了資產分配的高度落差。不論農村集體土地,或是國有土地,土地“產權”本不應有高低之分。眾所周知的小產權的“小”,幾乎找不到出處。所謂“大產權”與“小產權”,何謂大,何謂???為什么集體土地,在從二元結構的一端轉到另一端時,才能具有交易的合法性?這樣的論述已經非常多,在此不贅述。我們想說的是,在存在著制度性的顯失公平的同時,如果再施以強烈的行政性、司法性壓制措施,小產權房這樣的問題走向良性解決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常言道,宜疏不宜堵。我們設想一下,為什么這些小產權房產,不能用于城市中農民工以及中低收入藍領階層的保障之用?一方面是北京、成都等城市,紛紛表態要在保障房層面考慮納入農民工住戶,然而另一方面,卻是保障房始終處于普遍怠工狀態。近日,經過北京中關村地區的六郎莊、肖家河,我發現這些昔的城中村已經被拆得七零八落,在中關村務工的大批人員,在搬出城中村,到更遠的郊區尋求安身之處,又是一出“無處安放的青春”在身邊躁動。

    而從更長遠的角度,打破國有和集體之間的土地產權壁壘這個“制度剪刀差”,在集體土地與城市用地之間建立權利平等的交易通道,才是推動健康的城市化進程,讓包括農村人口在內的公民都能獲得“財產性收入”等等問題的根本“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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