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盛超 如果有人告訴你,他要住進你新買的房子卻不用征求你的同意,只需向物業申請備案并交付租金就行了,無論你是否想出租房屋,也無論你是否承認這個物業或者授權它辦理相關事宜,總之,房子是你的,但使用權不由你決定。你一定會覺得這個人瘋了?,F在,中國的音樂人在新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描繪的未來里就面臨這樣的現實。
草案中寫明: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必備條件是,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同時,草案刪除了現行著作權法權限一節中若干規定后附加的“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一句。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創作了一首音樂作品之后三個月,它就只是名義上屬于個人,而實際上,它被公有了,而且反對無效。但是,一個人創作的音樂,同他通過合法勞動所得購買的房屋、汽車本質上一樣的,都是私有財產,區別僅僅是,音樂創作源自于個人的智慧和學識,是無形的。也正因為音樂是無形的,所以才同其他無形的財產一樣,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之中。
什么是著作權?簡單地說就是,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明確著作的歸屬、使用、權限并提供保護以及對侵權人進行懲罰。
為了保護作者的版權,1709年英國議會頒布世界上第一部與著作權相關的法令《安娜法令》,隨著對無形產權認識的增加,著作權法涵蓋的內容也在擴展,從最初的對文字作者權利的保護擴展到音、像、表演、雕塑等諸多領域。
在這300多年的相關法律里,都在表達著同一個觀點:著作權是私權,著作是私有財產?!栋材确睢返脑褪恰稙楣膭钪R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即便是1910年制定的中國第一部相關法令《大清著作權律》的解釋中也提及“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于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而從誕生之日起即旨在保護私權和私有財產的法律,在新版著作權法草案中被修改得有些讓人看不明白:著作人維權的空間被削減,取而代之的是所謂組織進行集體管理。
在我們有限的認知里,這個“組織”被理解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該協會近年來一直從事代表著作人向全國卡拉OK場所收取版權費用的事務,鮮見其他與著作權相關的作為。即便只這件事,在可見的報道中,也因其分享所收辦稅費50%作為運營、維權、宣傳成本而飽受爭議。
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一個因收費過高而飽受爭議的組織為著作人的權利和收費代理者,是否合適暫且不論,僅以集體的名義取代個人權利的立法方向,與我們對建設法治社會的理解是相反的。在我們的理解中,法治社會的體現之一是從忽視個人合法權利和財產向尊重和保護的方向轉變。
在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幾次修改立法的脈絡也清晰的表明,從全力保護公有財產到承認私有財產重要地位的轉變。就此而言,該草案所引起的一番爭議,于音樂界,是關乎自身的利益;于社會,關乎法制建設的方向。所以,我們應該在草案面向社會征集意見時強調:著作權是私權,著作是私有財產,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