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可翻唱
法機關應當看到,當前的著作權修訂工作,是在我國推崇自主創新、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背景下所為,根據國際通行的著作權保護原則和精神,強化對著作權的 保護是大勢所趨,強制許可,則應當是在嚴格公益標準的前提下,謹慎制定規則。在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下,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其實也是保護文藝創作領域 市場主體的生產積極性。
——《經濟觀察網》
法律鼓勵作品的傳播,從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論上會有更多的收益;不過,歌曲的表演者(他們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權,而是表演權)會因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損。
——《新京報》
既然名為“著作權法”,毫無疑問,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當為第一位的立法目標。而且亟待澄清的一點是,“共同利益”不僅不能壓倒著作權人權益,相反后者還是 前者成立的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可以想象,如果著作權人權益得不到切實保護,創造的興趣和熱情不再,又能到哪里去尋找“共同利益”?
——《南方都市報》
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卻在鼓勵不勞而獲地公開搶劫,真不明白這樣的修改草案,究竟是誰起草的?相應的背景是什么?要平衡的是哪些利益?
——《中國青年報》
個人信息保護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行政、司法之所以不夠給力,主要還是因為相關法律的欠缺。有必要對刑法相關罪名出臺司法解釋,或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來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屏障。
——《新京報》
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和處罰,商家的“良心”是靠不住的。中國缺的是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法律層面,而不是行業規范的層面,來提綱挈領,通盤保護公民的信息安全。
——《東方早報》
無論遠近,在現時此方面的法律尚處零碎的狀態下,盡快審議和出臺《個人信息安全法》當成為下一步的關鍵所在。只有以立法為底線,以行業自律為導向,網絡時代的個人信息,才有可能真正駛入安全的港灣。
——《南方都市報》
死刑復核
死刑涉及國家對公民生殺大權的運用,死刑復核程序無疑是對死刑是否準確適用最終的防線,這道防線如何發揮了作用,應當讓公眾看得見,這既是民眾對司法知情權的需要,也是民眾對司法監督的需要。
——《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