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發生火災,是否應當組織孩子參與撲救,遼寧人大的回答是“不”?!吨袊嗄陥蟆?月14日報道說,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于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如果說遼寧的相關規定有多大的新意,我倒并不覺得。早在2006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安排其(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再往前追溯到2004年,為落實《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少年英雄”賴寧的照片紛紛從校園墻上被摘下。所以說,遼寧的相關規定其實不過是在落實已有的法律規定而已。
照理說,遼寧的相關規定不值得大力宣傳才是,但是,在某些國家還將少年撲入洪水中搶救領袖照而犧牲大張旗鼓地宣揚時,我們看到“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這樣的規定,確實在人類文明上向前大踏了一步。所以,對于某些具有“英雄情結”的人們,我還是準備普及一下常識。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不是鼓勵未成年人不要有“見義勇為”的精神,不是不鼓勵他們向善,而是認為這種所謂“勇為”不過是無謂的犧牲,于個人、于家庭、于國家、于事無補,反而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生命危險,因此,組織未成年人撲救火災就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因為,撲救火災其實是很專業的工作,成年人沒有經過專業訓練也很難勝任,何況出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少年英雄”賴寧喪身火海就是一個明證。這在世界法治和文明國家都是一個常識,例如在以色列,只要發生了火災,當報警后,火災周圍所有人必須馬上撤離現場,不允許任何人擅自參與“滅火戰斗”。對了,這里是“任何人”,包括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因為誰也不是救世主,成年人在自己的短板面前照樣會遭遇“滑鐵盧”。
從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四川合川云門鎮雙江村小學四年級學生劉文學所謂的跟地主斗爭的故事,到六十年代,內蒙古達爾罕茂明安草原兩姐妹的與暴風雪作斗爭,保護集體財產的故事,再到八十年代,四川石棉縣“十佳少先隊員”賴寧主動參加撲滅山林火災,獻出了寶貴的生命的事故,無一例外地都受到轟轟烈烈的宣傳與表彰。“少年英雄”情結占據了我的童年與少年的整個記憶,有資料顯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僅獲中央和省一級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 其中,與壞人英勇斗爭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護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車的有5人。
其實,對“少年英雄”大張旗鼓宣傳與計劃經濟密切相關,個人不過是國家機器上一個螺絲釘的觀念一脈相承。每一個公民都是國家機器上一個螺絲釘,集體利益高于一切,那怕集體的一根草或者領袖的一張相片,都是重于個體的生命,那么,在這種意識形態之下,只有能將國家與集體利益增加一點,個體的生命犧牲又算什么,少年的生命又算什么?少年的生命在所謂保護國家與集體財產的“飛蛾撲火”中得到了最高的升華,具有最大的意義。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少年英雄”宣傳漫天遍地,組織未成年人撲火是如何的神圣,“少年英雄”為何讓人頂禮膜拜。
不過,今天,我們意識到個體生命同樣與集體利益一樣重要,“以人為本”的理念開始照入每個人心中,我們知道,不能為所謂的“崇高”與“少年英雄情緒”而無謂地犧牲個體生命,更不能讓未成年人陷入這種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要感謝這個時代的進步,讓我們從“少年英雄情結”走出,走向人性和文明,也只有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們才能看出遼寧的相關規定具有的時代偉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