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巢新蕊 2月8日下午,*ST廣夏(000557)(下稱“銀廣夏”)股東賈林(化名)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法律研討會”上告訴本網,他們將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向有關法院上訴。
銀廣夏中小股東認為,銀川中院此前批準由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寧東鐵路”)介入的銀廣夏重整計劃是不合適的,該公司管理人執行劃轉讓渡股份給寧東鐵路也是違法的。
同時他們認為,銀廣夏管理人有低估公司資產的嫌疑。
多位專家對記者表示,如果銀廣夏出資人上訴,將為《破產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參考案例。
特殊的銀廣夏
由于寧東鐵路重整銀廣夏的方案未獲該公司所有出資人和債權人同意,銀廣夏重整案被稱為A股市場上重整計劃遭出資人和債權人“雙否”的首個案例。而如果其重整失敗,也可能成為A 股市場上首家被破產清算的公司。
公開信息顯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后來的“銀廣夏”)成立于1994年1月28日,同年6月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后被曝出虛構利潤。目前該公司總股本6.86億,股東人數6.55萬人。銀廣夏第一大股東為浙江長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浙江長金”),持有約2493萬股,占總股本的3.64%。
2010年1月28日,債權人北京九知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九知行”)將銀廣夏訴至銀川中院,要求對其進行破產重整。當年9月16日,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公司清算組”出任管理人,由寧夏國資委主任、副主任擔任組長和副組長。
銀廣夏股票自2010年11月4日停牌。據賈林介紹,銀廣夏的6萬多名股東仍然對寧東鐵路的企業贏利以及經營情況知之甚少,這也使他們對寧東鐵路參與重組的前景非常不看好。
按2011年6月的銀廣夏重整計劃草案,公司全體股東將按照以下比例讓渡其所持股份:浙江長金讓渡70%,其余股東持50萬股以上的讓渡18%,50萬股(含)以下的讓渡12%。這1億多股由重組方受讓。
管理人確定重組方為寧東鐵路,重組方將提供3.2億元的資金用于銀廣夏重整,并通過增發股份等措施置入銀廣夏不低于40億元的優質資產。
2011年6月29日、7月20日,管理人將其擬制的重整計劃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方案兩次提交出資人會議表決均被否決,同時重整計劃也被債權人會議否決。但浙江長金參與投票表決并投票同意讓渡70%股權。
2011年12月9日,銀川中院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批準了由寧東鐵路介入的銀廣夏重整計劃。銀廣夏成為司法實踐中第一起雖被“雙否”但被“強裁”的破產重整案。
目前寧東鐵路只是“擬定重組方”,銀廣夏股東大會和證監會尚未依程序同意肯定由它重組。而在當地法院支持下,銀廣夏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專用賬戶中的股份8290萬股已被過戶至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賬戶(還有5個股東賬戶共計1752萬股股份因被司法凍結、質押或賬戶受到限制暫無法過戶)。
同時,寧東鐵路也履行了重整方案承諾的注資,已向管理人賬戶足額支付3.2億元人民幣。
重整是重組的前期階段。寧東鐵路對銀廣夏的重整方案由該公司管理人推進。賈林等人認為,管理人與寧夏國資委關系密切,而寧夏國資委也與寧東鐵路關系密切。中小股東有權尋找新的重組方,但估計希望渺茫。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擬定重組方寧東鐵路的第一大股東神華寧煤集團悄然淡出,神華系持股比例由35.59%降至不超過5%;寧夏國資委則在關鍵時刻前進一步,以超過50%的持股比例成為寧東鐵路控制人。
突破法律盲點
A股市場上目前有36家參與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相比,銀廣夏股權結構分散,債權清晰,“殼資源”相對簡單。但與此同時,銀廣夏重整因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管理人傾向性被質疑等,過程最為曲折,與會專家認為,該案例也較有可能突破現有法律制度框架。
賈林等人認為,寧東鐵路入主銀廣夏會只賺不虧。此前經管理人確認并經法院裁定,銀廣夏應償付的債務合計2.52億元,目前寧東鐵路支付了3.2億元。管理人稱銀廣夏現有全部資產變現價值約5100萬元,但實際上,其“殼資源”也有價值。
中小股東們更糾結于注入資產的價值和未來銀廣夏的股價。雖然寧東鐵路已保證上市公司三年內盈利不低,但寧東鐵路承諾注入的資產評估價為40億元,賈林認為,這些資產中主要的鐵路價值最初也就值8個億,其他資產狀況更不明。
銀廣夏停牌前的20個交易日平均股價約6.5元/股,總市值約45億元。因銀廣夏注入資產的形式是定向增發等,銀廣夏總股本可能會由6億多擴充到10多億股,股票復牌后股價很容易“腰斬”。
至記者發稿,寧夏國資委電話無人接聽。
賈林等人的訴求包括,在股東大會對重組方案表決前,監管層暫緩對公司股票的復牌;在重組方未最終確定前,即股東大會同意并經證監會批準前勿將已劃轉股權轉至寧東鐵路;在公司召集股東大會表決寧東鐵路方案時,要求(劃轉至寧東鐵路的)讓渡股權回避表決;投資者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召集股東大會,請相關部門明確需要投資者達到什么條件時可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司在重整計劃中只披露了寧東鐵路及(或)關聯方,但對關聯方是誰卻沒有予以明確詳實的披露。
2月4日,證監會信訪辦對賈林等人回函,證監會正式受理該信訪事項,將要求深交所建議管理人充分考慮市場訴求,依據相關規則審慎確定股票復牌時間。深交所也已做出了類似表示。
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法律研討會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破產法》起草組成員鄒海林表示,在管理人傾向性不明的情況下,國內2007年實施的《破產法》精神只規定了法院裁決對債權人有約束力,對出資人有無約束力并無明文規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付翠英、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段威等人認為,銀廣夏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上訴法院請求判決寧東鐵路的重整無效,但這種做法可能的后果是,銀廣夏因不能重整而被破產清算,到那時,出資人權益將歸零。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王佐發認為,從國外經驗來看,當管理人傾向性被質疑,出資人權益受威脅時,出資人可以通過法律等多種途徑使管理人盡職盡責。
與會專家同時認為,目前出資人和銀廣夏管理人繼續協商為上策,走法律途徑僅是參考之舉。
會后,多位專家對記者表示,如果出資人上訴,將為《破產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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