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魯寧/文 國土部日前已經下發《關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消息,今天被國內媒體“集體性披露”,并都把“小產權房嚴禁登記發證”作為“若干意見”中最奪人眼球的內容作了突出處理。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放地籍證)是《物權法》頒行后必須要補辦的一件大事。農村土地分為耕地、宅基地、農民自留地、農村建設用地、農村各類荒地等。憲法雖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地籍證自建國初期否定“土改成果”,重新收回農民所分土地后始終沒有下發過?,F在依法進行地籍登記發證,既是對農地實施法制化管理必須要進行的“補課”,又在一定程度可收到遏制濫占暴征農民集體土地的社會效果。
這件大事從2010年起就在全國鋪開進行,計劃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這中間,國務院及國土部曾下發多個行政規章及“紅頭文件”,作為具體操作的政策依據,目前地籍證發放的總體進度已超過70%。
“若干意見”的發布,說明剩余近30%的地籍登記出現了一系列難啃的“骨頭”,其中最硬的那塊“大骨頭”無疑小產權房莫屬。
關于小產權房的是非曲直,輿論焦點最初集中在北京,第一波的矛盾沖突也發生在北京。其實,形形色色的小產權在神州大地早就遍地開花。不僅以各種借口、各類名頭建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上,同樣建在城市某些腰板很硬的國企工業用地上,以及機關、高校的教學用地和“行政用地”上。
這幾年,上頭緊一緊,底下稍收斂一下,上頭的注意力一旦轉移,各種巧立名目的小產權房建設立即“乘虛而入”,形成“新一波建設高潮”。真實的現狀是,各地小產權房甚至已批量“落戶”到了各地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僅今年以來,國土部執法監察局就已數次就此提出通報。
小產權房是開放還是續禁?或劃一道時間杠杠,在“杠前”補足各項土地差價、政府規費和稅收后予以發證放行,“杠后”的則一概不再搞,“下不為例”?政府與社會一直在各個層面進行著反復博弈。最新的兩個例子是:
前不久,海南三亞市依法以“非法占用農地罪”,判處三亞房地產老板黃微入刑2年。此前,黃所在公司在市郊農村“租地”40畝,租期70年,租金每畝每年40萬元,用于小產權建設。據說此案直通“北京”,系國內因建設小產權房而惹來牢獄之災的首位地產老板。
另一例是上月26日,住建部長姜偉新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保障房工程進展“詢問”,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委吳曉靈在會上主張:“要發展租賃房市場,首先需要調整小產權房政策。對于外來務工人員,很多城市周邊農民蓋的房子就是他們租房的來源。農民用宅基地蓋房后進行出租、出售,其相對低廉的價格對于平抑房價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對小產權房,國家一直不給明確定論。我認為這個問題的本質是不尊重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宅基地上建設和開發商品房和租賃住房的政策應進行研究。”
然后,結合三亞“第一案”以及今天剛披露的“若干意見”對小產權房繼續予以“嚴禁”的口吻,說明中央政府乃“鐵石心腸”,說明吳曉靈的呼請照樣不起作用,說明眼下不可能對小產權房“松綁”。那么,政府因何如此“忌諱”小產權房?
首先,商品房與小產權房的巨大差別不只體現為房價,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不可能輕易混淆——前者是國有土地,實際所有權歸地方政府在行使,中央政府從地方“賣地財政”中拿“抽頭”;后者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際地權歸村委會所有。要使小產權房擁有商品房一樣的產權證,從而公開合法的上市交易,從憲法、土地保護法、農地承包法、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必須首先“大修”。土地的“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中共執政的主要“經濟基礎”之一,不可能也不敢輕率“傷筋動骨”。
其次,在地方政府、大小開發商、村委會三者博弈時,代表農民的村委會最弱勢。再加上國內腐敗在村一級同樣呈現為“癌細胞擴散全身”狀態。一旦村委會借小產權房建設與“外部勢力結黨營私”成為普遍現象,農民利益受損在其次,現有房地產市場大混亂也在其次,關鍵是國家那就真坐在了“火藥桶”上。
以上兩條“忌諱”最核心,別的“忌諱”還有很多,但均可忽略不計。由此可判,在可預見的時間段內,小產權房要由非法變合法不具可行性。至于最終怎么辦?包括小產權房還在大量建設中,政府目前只能“顧首不顧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