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宋堯 8月5日,廣東信宜市人民法院對紫金礦業子公司信宜紫金礦業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作出一審判決,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的10名管理人員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等罪名,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9月21日,臺風“凡亞比”引發強降雨,導致信宜紫金礦業所屬銀巖錫礦尾礦庫發生潰壩事故,致其下游達垌、雙合兩村受災嚴重,并有22人死亡。
其后,在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中,有關天災人禍的爭論一直不休。而信宜市人民法院8月5日的判決則對該事故給出第一份法律上的認定。
不過,對于該判決結果。紫金礦業并不認同。信宜紫金的刑事代表律師認為,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律并沒有能夠還原事實,理清責任,而是成為政府推卸維穩職能的工具。
“當地政府為民請命值得提倡,但如果訴諸了法律就要建立在司法公平和透明的基礎上,否則因維穩破壞了司法公平,這種代價是巨大的,會帶來許多不可估量的負面效應。”該律師說。
信宜紫金對此判決的分歧點在于對受災責任的界定上。對于受災的達垌、雙合兩村,信宜紫金認為,雙合村的受災,及該村17名村民罹難的原因未必與尾礦庫的潰壩事件有關。
據信宜紫金方提供的資料,尾礦庫與雙合村的距離在五公里以上。其間還有一個水電站,雙合村的受災與水電站的潰壩直接相關。不過信宜紫金認為,尾礦庫雖位居上游,但卻需經過狹長山谷才能到達水電站,且其河道蜿蜒曲折,也在事實上減弱了尾礦潰壩對下游的沖擊。
信宜紫金曾向法院提出就水電站的事故進行專門的調查和司法鑒定,但在庭審之前被駁回。
信宜紫金的刑事代表律師透露,部分被告可能將繼續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