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刑訊逼供的問題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透露的消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將進行修改完善。而記者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了包括上述兩部訴訟法在內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工作。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不能成為法院定罪的證據。(《新京報》6月13日)
善良的人們都不會忘記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給全社會帶來的震動。一個無辜的公民,在嚴刑拷打之下,承認了莫須有的殺人事實,蒙冤入獄,最后,居然要“死人復活”來為自己洗冤。這樣血淋淋的事實,讓人們對于刑訊逼供有了一個直觀的了解。然而,事情并沒有完,某些執法人員似乎執意要挑戰公眾容忍的底線。就在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一年后,湖北利川市又發生了利川市都亭辦事處主任冉建新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讓人領會到刑訊逼供的血腥。
雖然,此案的最終處理結論沒有出來,但是,“死者七竅流血、全身淤血、多處外傷、背部還有多處被燒燙傷痕,其狀慘不忍睹”,以及巴東縣檢察院檢察長鄭雪松辭職,反貪局長曾正平停職,該院兩名辦案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刑拘等信息,很明顯地表明,有關人員涉嫌了刑訊逼供。刑訊逼供再次被架上公眾輿論中拷問,再次成為刑訴法修改中的關注的焦點,就不難理解了。
為什么我們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有人認為,原因就在于,刑訊逼供會辦出冤假錯案,會損害我們的發現案件真相和辦案效率。正如錢鐘書在《管錐編》里引用的羅馬名言所云:“嚴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實,不能忍痛者吐不實。”確實,刑訊逼供之下會辦出冤假錯案是不爭的事實,佘祥林案、趙作海案以無比雄辨的事實說明了這一點。但是,我們不能完全從辦案效率上考慮這一點,如果單純追求辦案效率上講,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刑訊逼供案件,在刑訊逼供之下,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都是真實的,刑訊逼供加快了辦案效率。
刑訊逼供真正的危害在于,它是嚴重地踐踏了法治,蹂躪了人的尊嚴,是野蠻暴力演示和文明倒退的體現。法治國家要求法律能保障每一個公民免受他人的無端傷害,但是,法治首先要保障公民不受到來自政府本身和公權的傷害。因為,公權對于公民個體的傷害是無與倫比,是能徹底地消滅公民的“法律安全”,而每個公民的“法律安全”是公民安身立命所在。也許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能辦出99%的真案,但只要辦出1%的錯案,對于這個錯案之下的公民就是100%,而且,相對普通犯罪而言,這個來自公權的傷害是特別可怕的和致命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許刑訊逼供,所以的公民都會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為公權可能懷疑每一個他所不喜歡的公民,進而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搞出冤案,最終公民的權利隨時處于風雨飄搖之中,法治就蕩然無存。
即便是對于一個真正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治也不允許公權對他刑訊逼供。因為,法律雖然要懲處一個人的犯罪行為,但仍然要尊重他的人格尊嚴和他的合法權利。只有法律是公平對待每一個公民,包括犯罪人,人們才會覺得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是美好的,才會從內心擁有這樣一個社會。如果法律放縱公權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人們看到暴力和野蠻的肆虐,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得到保障,這樣的社會也不會讓人去擁護。
所以,今天,在一系列重大的刑訊逼供事件發生后,我們重提遏制刑訊逼供更顯得非常急迫。如果我們社會刑訊逼供還是如瘟疫一樣無法遏制,我們還有什么理由坐而論道談法治呢?某種程度上講,刑訊逼供離我們有多近,法治就離我們有多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