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星基金調查案,是指美國的龍星基金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以股權并購的方式進入韓國外換銀行。2006年龍星基金出售韓國外換銀行的股權,如果其交易成功,龍星基金能夠獲得高達46億美元的高額利潤。這筆利潤三倍于龍星的原始投資,創韓國企業并購史上利潤新高。
龍星暴利在韓國引發一股反對外資的強烈“寒流”。韓國國會財經委員會的14位議員中,有10位投票提請要求韓國檢察機關調查龍星基金出售韓國外換銀行股權一案。議員們建議,調查的焦點是這筆交易是否應當納稅,以及指責韓國外換銀行的前管理層故意夸大外換銀行的財務惡化程度,將銀行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給龍星,并暗指龍星是幕后操縱者。
2006年3月,韓國檢察機關展開了針對龍星事件的一系列調查行動,搜查龍星駐韓辦事處,并以涉嫌逃稅的罪名,向龍星駐韓前首席代表StevenLee發出了逮捕令。11月,還向龍星另兩位主事人發出逮捕令。檢察機關指控兩人參與合謀操縱韓國外換銀行信用服務公司的股價。12月,韓國檢察機關聲稱,龍星在收購過程中,違反相關的法規和程序,勾結銀行和政府高層官員,低估銀行財政狀況,最后以低于市場價將外換銀行收購。檢察機關表示,準備對外換銀行四名高管進行起訴。韓國外換銀行前總裁李江云被批準逮捕。
龍星基金之所以能夠在并購中獲得暴利,并非善于把握商業機會,也不是龍星市場手段的勝利,而是龍星采取了一些非正當的方式巧取豪奪韓國的國有資產。這種巧取豪奪既利用了當時韓國金融危機之困難,也利用了當時韓國稅收制度的缺陷,更違反相關的法規和程序、勾結銀行和政府高層官員、通過低估銀行財政狀況對韓國外換銀行進行了低價收購。
龍星事件可以讓我們得到不少啟示。一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對稱性在法制健全社會同樣隨處可見。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并不能成為企業獲得暴利的理由,政府有責任完善與改進這些不完全的法律制度。二是盡管韓國有系統嚴格的廉政制度,但是由于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不清,相關的管理者及官員隨時都有可能通過不同方式侵占國有資產。
在中國,類似事件也并不鮮見,無論是外企進入中國,還是中國企業在一些行業中,暴利行為隨處可見。
這種企業之暴利、行業之暴利,不僅沒有成為恥辱,反之被視為企業把握住了市場的機會。而監管部門不僅沒有對不完善的制度檢討修正,很多時候還成為存在嚴重缺陷的制度的辯護者。比如住房預售制度就是一個完全違反市場法則的單邊風險制度,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在房地產市場過熱之時,仍然堅持1993年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規則。而權力與金錢勾結、低估國有資產、讓大量的國資低價轉讓也時有發生。
市場基本秩序的確立并非自然而然,既需要國內民眾的覺醒,也需要政府權力部門的作為。如果政府權力不能夠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來完善制度、清除腐敗、調整整個社會及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那么有效的市場秩序就不可能建立起來。目前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許多問題,目前一些行業與外資企業之所以能夠短期內攫取暴利,根源就在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