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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1
    2010-10-15
    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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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生:法治觀念下,沒有“灰色收入”這一說

    對他們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數字,當然可以有不同的評論,但小魯的研究推動了社會對隱性收入的重視,值得充分肯定。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隱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稱為法律邊緣的灰色收入,還需要從法治的角度進行推敲。坦率地說,今天中國的問題,恐怕主要還是因為歷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種原因,視法不見,有法不依,執法隨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帶或空間。我們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來為他人及自己開脫。

    各種隱形收入都是違法收入

    隱形經濟或隱性收入,國際上一般稱之為shadow economy或shadow income,即它是相對陽光經濟、公開收入而言,其產生的原因,一般是為了逃避稅收和相關法規。

    收入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個人隱私,本無需對外人公開。但在法治社會,“納稅和死亡一樣不可避免”。法律要求個人收入必須對稅務機關公開,進行納稅申報。

    所謂隱形經濟或收入,又稱地下經濟或地下收入,就是對稅務機關隱瞞的經濟或收入。從其定義上,就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什么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而是不合法的經濟或收入。

    隱性經濟和收入一般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偲饋碚f,在法治較完善的發達國家比重小些,而在法治薄弱或政府管治能力弱的發展中國家,比重高得多。但即便在美國這樣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由于歷史、種族和文化多樣化等原因,地下經濟也相當活躍。除了毒品等大規模的地下交易外,各種制假售劣的地下經濟也很猖獗。據美國國家地理頻道的節目報道,在管治最嚴格的航空零部件用品市場上,也有地下經濟生產的冒牌貨流通,有的甚至被用到美國總統專機空軍一號上。

    由于中國社會歷來隱私權少、政府管制能力強,一般被認為地下經濟比重較小。因為中國即使是那些制假售假或仿造冒牌的企業,只要多少略有規模也是屬于按章登記注冊和納稅的公開經濟。所以,在一些專門研究全球隱形經濟的報告中,中國被排在隱形經濟比重較小的國家之列。這是由于在中國的國情下,中國的隱形經濟主要不是采取完全地下而是采取部分逃避稅收和法規的公開經濟、隱形收入的形式。

    隱形收入之所以并不是灰色的即說不清的收入,而是違法收入,就在于它或者本身來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貪污受賄,所以采取了隱形形式?;蛘咚緛硎呛戏ǖ?,如勞動報酬或財產收益,但為了偷逃稅收,采取了隱形形式,因而成為不合法收入。

    比如,所有公職人員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收入,都是違法犯罪的貪污受賄收入,不存在灰色之說。受賄收入,無論是采取錢的形式,還是采取購物卡或物的禮品形式,都不改變其非法本質。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四條、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貪污或受賄的折合金額即使在5000元以下,仍可分別情況給以判刑、拘役或行政處分??梢?,這類收入無論數額大小,只有情節輕重的差異,均不能改變其是違法的黑色收入性質。

    再比如,現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商業賄賂,即當事人如經營管理人員、采購銷售人員、驗貨員、監理人員、財務審計人員、認證人員、工程監理人員等在法人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中,利用職權暗中收取折扣、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處,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屬于商業賄賂范疇,也是屬于違法犯罪收入。

    又如,因職務行為產生的居民之間的交易,如外科大夫的紅包,老師收受的在校學生或其家長的禮品,是涉嫌違法違規的收入。即便是本來可能完全合法的勞務報酬如家教等講課費、出場費、顧問費,財產性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等等,如果變成隱性收入,即沒有申報納稅,即變為偷逃稅款的不合法收入。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的相關規定,不僅要追繳逃稅所得,還要處以罰款。數額較大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些收入并不因為人們見怪不怪或所謂法不責眾,就變成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至于社會上普遍可見的做假賬或假發票報銷,侵占國家財物的,是貪污罪;侵占其他非公企業等一般法人財物的,是職務侵占罪。

    被很多人認為是最灰色的地帶,即單位對職工發放工資以外的財物、購物卡,如果單位不僅自己履行納稅義務而且也已為個人納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還是陽光收入(顯然這種情況幾乎沒有,否則就直接發錢了)。向關系戶的個人贈送購物卡、禮品就不用說了(因為這還涉嫌行、受賄)。

    以上這些,如果單位用名不符實的發票報銷、攤入成本,使之成為職工或其他受益人的隱性收入,則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監管罪”,要追繳相關稅收,并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和追責。

    顯然,既然收入來源于違法犯罪,當然也談不上是灰色收入。

    陽光收入也未必是合法收入

    那么,被懷疑為非法收入但又沒有確鑿證據的是否可以稱為灰色收入呢?其實也不然。法治的精神從來就是以事實為依據,絕不以猜疑分類。如證券市場上的收益,如無證據是屬于內部交易或操縱市場所得,由于是公開交易、照章納稅,因而既非灰色,也非隱形,屬于陽光收入。但若查明為內部交易所得,則為違法犯罪所得。

    由此可見,不僅隱性收入即偷逃稅的收入是違法的,陽光收入即依法納稅的公開收入,未必就都是合法收入,因為它可能觸犯了其他法律規定而成為非法所得。

    “灰色收入”概念背后的法治缺失

    陽光即公開收入已經進入了國民收入的總體統計,因此,即便其中有違法犯罪的部分,也與隱性收入無關,無礙國民收入的統計。這樣說來,是否所有隱性收入都被國民收入統計遺漏呢?其實也未必。

    居民之間的交易和交換,如行賄人給公務人員或其他職務人員的賄款,由于受益人肯定不會作納稅申報,因而都是隱性收入。但這些都只改變居民內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影響居民部門收入的總量,因而并不影響國民收入總量統計。

    因此,從技術上說,個人之間的權錢交易本身并不能直接導致國民收入統計的遺漏。反之,倒是居民之間的勞務交易,如戶主給保姆、月嫂等工資,家長給代課老師薪酬等等,如公開申報,則既需納稅又會增加GDP的計量,但經濟學家一般會看淡和忽略這種統計差異。經濟學教科書上典型的“調侃”會告訴你,家長給孩子輔導,不算GDP,但鄰居之間互相雇用對方的家長來教自己的孩子并按勞付酬,只要依法申報,就創造GDP了。居民之間的勞務交易在我國由于很少申報,所以大體都是隱形收入,被國民收入統計遺漏。但這類交易,一般是較富的人雇用較窮的人,是財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所以說并非所有隱形收入都加大了貧富差距。

    同樣的道理,若把隱形收入都看成是居民收入部門及國民收入統計的遺漏,就會高估居民部門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時也會高估真實的GDP總量。

    應當指出,個人與企業等各類法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隱形收入確實會導致居民部門和GDP統計的遺漏,并通常會大大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從這個意義上說,隱性收入是研究收入分配問題不可回避的內容。隱性收入的復雜性在于,它肯定都是不合法的,但未必都是完全不合理的。如中、高端勞動報酬很多采取了隱性收入的形式,這肯定是違法的。但這顯然包含了為了逃避我國對勞動報酬的高稅率和高交費率的因素。

    因此正確的提法,不是去規范定義不清的所謂灰色收入,而是通過合理的制度設置和創新,去大大壓縮隱性收入的內容和空間,這樣使最后僅剩的黑色收入無處遁形。

    否定灰色收入的概念,并不是說法律法規已經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而是意在說明,相對于法律條文的移植和完善,法治觀念在中國社會的生根和確立是一個更為艱巨的挑戰。

    記得二十多年前,我還在英國牛津大學讀書,領了二位大學的老師來華做調研。臨行前他們分別拿出一個單子,上面記載著在調研期間累計領到的幾百元人民幣的調研補貼,很客氣地要我這個學生在這單子上簽字,以便回去后申報納稅,當時我還覺得好生奇怪。

    隱形收入在今天的普遍性和灰色收入概念的流行,實際上反映了無論在官方還是民間,中國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形成,都還需要艱苦的努力和相當長的過程。

     

     

    (作者為經濟學家)

    (文章來源:10年10月14日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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