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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5
    2010-02-10
    王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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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東京:對小產權房不應趕盡殺絕

    寫這篇文章實在有些難,話題太敏感,苦想多日竟不知從何處下筆。困難明擺著,國土部門目前態度很堅決,要叫停"小產權";而下面的鄉鎮受利益驅動對建"小產權"卻情有獨鐘,欲罷不能。另外還有消費者,當初買房花了錢,現在政府說拆就拆,他們怎能答應呢?大家立場不同而利益復雜,剪不斷,理還亂,怎么說都難免有人要反對。
    明知不好寫還得寫,勉為其難吧!不過為避開鋒芒,恕我先不對"小產權"的"好壞"表態,而是換個角度,轉而探討中國為何會出現"小產權"房。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我看來價值判斷不是經濟分析的重點,而且我也相信黑格爾的一句名言,"存在即合理"。是的,任何現象存在都有它特定的約束條件,或者說都是特定約束下的結果。經濟學的任務,就是要指出約束現象的條件是什么。

    先說我的看法。"小產權"作為一種經濟現象,雖令人棘手,但也怪而有趣。說它怪,因為此現象今天西方國家并沒有;改革開放前中國也不曾有。而說它有趣,是到了近20年,驟然間在城鄉結合部風生水起、遍地開花。為何會這樣?學界有多種解釋,而我認為是與以下條件有關:第一,土地分屬國家與集體所有;第二、城市房地產用地不足而導致房價虛高;第三,對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明顯低于市價。沒有這三個條件,"小產權"是斷不可能出現的。

    不是嗎?讓我們設想一下,假如沒有土地集體所有,當然不會有"小產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要是城市用地敞開供應,地價不升也就不會有虛高的房價,"大產權"房價不高,"小產權"房怎會有市場?再有,即使房價高,但若土地征用按市價補償,無利可圖,鄉鎮也用不著自己去建"小產權"。兩年前我在成都做過調研,當時城郊土地市價每畝約200萬,而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僅五萬元,暴利之下,鄉鎮政府自然要放手一搏。

    以北京為例。有數據說,北京市"小產權"至少占全市商品房總量的20%。何以如此?說到底還是上面三個原因。我觀察過,有個規律性的現象應該不會看錯,哪個城市土地供應緊張,那里的房價就會高,于是"小產權"也就越加泛濫。十年前,北京商品房均價每平約一萬;而昌平某鄉開發的"小產權"房每平卻不到三千,盡管開發商言明沒有"大產權",可消費者仍趨之若鶩。為什么?因為有人買房是為自住,產權大小無所謂。

    由此可見,"小產權"在中國普遍存在,一方面,是供應方受利益驅動;而同時也是市場有需求。無論你個人怎么看,也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我敢肯定,只要約束條件不變,"小產權房"就絕不會消失。換句話說,政府要叫停"小產權",若單靠行政封殺怕是不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改變約束條件,利益擺不平,政府再怎么強調也于事無補。"走私"是典型的例子,經濟邏輯說,高關稅會導致"走私"。想想看,世上有哪個高關稅國家不降低關稅而能杜絕"走私"的?

    是的,政府若要叫停"小產權",那么就得先改變它的約束條件。問題是這些約束條件能變嗎?依我看,有的能變有的不能變。 首先,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能變。土地集體所有受國家憲法保護,法大如天,政府怎能兒戲?其次,由于城市土地稀缺,建設用地日趨緊張,僧多粥少,所以今后房地產用地也不會大幅增加;這樣就只有第三點,即征地補償。此點不僅可變,而且應該變。但能否變關鍵還在政府,第一,政府不得強征集體土地;第二,地價要與農民商議決定。

    說到這里,有個誤會要澄清。目前政府打壓"小產權",明令不許"小產權房"轉讓,有人說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其產權,以訛傳訛,于是很多人還信以為真。其實,"小產權"并非法律不承認,而只是政府不承認而已。不信你可把相關法律拿出來,無論"物權法"還是"土地管理法",看有哪條禁止過農民賣房?相反《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意思是說,農民宅基地可以賣但有后果,那就是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不必講高深的理論,很簡單,憲法既然把農村土地界定為集體所有,理所當然,農民就應享有土地的完整產權。而經濟學說得清楚,產權不僅包含"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且包含"轉讓權"。若限制了"轉讓權",同時也就侵害了收益權。如此一來,產權也就形同虛設。再想深一層,集體產權與國有產權其實并無不同,產權就是產權,無論歸誰"權能"都應一樣??善婀值氖?,國有產權可轉讓,私人產權也可轉讓,唯獨集體產權轉讓不行,這豈不是咄咄怪事!

    當然,政府所以設此限也有些理由。我知道的,主要是說"小產權"未交納土地出讓金。奇哉怪哉,"小產權"用的是集體土地而非國有土地,轉讓自己土地為何要給政府交出讓金?另一理由,據說是為了保護耕地或者避免擾亂城建規劃,這更是讓人一頭霧水。耕地會否被占或城建規劃會否被擾亂,那是政府監管的事,與產權大小何干?退一萬步,即便有這種現象政府依法查處或拆除就是,有病治病,何必不分青紅皂白對"小產權"趕盡殺絕呢?

    不必講高深的理論,很簡單,憲法既然把農村土地界定為集體所有,理所當然,農民就應享有土地的完整產權。而經濟學說得清楚,產權不僅包含"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且包含"轉讓權"。若限制了"轉讓權",同時也就侵害了收益權。如此一來,產權也就形同虛設。再想深一層,集體產權與國有產權其實并無不同,產權就是產權,無論歸誰"權能"都應一樣??善婀值氖?,國有產權可轉讓,私人產權也可轉讓,唯獨集體產權轉讓不行,這豈不是咄咄怪事!

    當然,政府所以設此限也有些理由。我知道的,主要是說"小產權"未交納土地出讓金。奇哉怪哉,"小產權"用的是集體土地而非國有土地,轉讓自己土地為何要給政府交出讓金?另一理由,據說是為了保護耕地或者避免擾亂城建規劃,這更是讓人一頭霧水。耕地會否被占或城建規劃會否被擾亂,那是政府監管的事,與產權大小何干?退一萬步,即便有這種現象政府依法查處或拆除就是,有病治病,何必不分青紅皂白對"小產權"趕盡殺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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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 10年1月27日? 鳳凰財經)

    (作者系中央黨校經濟學部主任、《中國經濟觀察》主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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