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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9
    陳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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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季冰:輿論依法監督與依法監督輿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幾天來很多輿論擔憂,這將為空間已經十分逼仄的輿論監督套上一條新的緊箍咒。這種擔心當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但考慮到中國當下的現實狀況,我還是認為這些論者實在是有些過慮了,以前根本沒有或十分模糊地涉及到法院接受媒體采訪和輿論監督的許多規章、制度和程序,這個《若干規定》中有了清晰的說明,不能不說是一個進步。批評人士可能還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一個細節:這個《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是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同一天印發的。因此,我愿意相信,發布這個《若干規定》的初衷并非為了打壓媒體監督,而的確是為了更好地推進司法公開。同時,這里可能也暗含著試圖用法治化的手段來規范媒體行為的嘗試。

    但更重要的問題并不在于有關部門出臺一個規范的初衷是什么?而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可能產生的實際后果會是怎樣?我個人樂觀地預計,假如以后果真發生了法院與媒體針對一樁司法新聞報道發生嚴重糾紛,各級人民法院果真打算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媒體“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起訴與審判),而不僅僅是“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告狀與施壓)的話,那么就很有希望為新聞規范本身的法治化打開一扇意想不到的后門。

    為什么這么說呢?讓我舉個假想的例子來說明———

    有一家媒體報道了一件正在審理中的案子,比方說“鄧玉嬌案”吧。當事法院認為報紙歪曲了事實,片面炒作了某一方面的情緒,損害了主審法官的名譽,造成社會輿論激憤,并最終驅使洶洶民意干擾了正常的審判,“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了司法公正……于是它決定“依法追究”該媒體的“相應責任”。眾所周知,要“依法”而不是通過行政手段追究媒體或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就必然會觸發起訴和審判行為。

    推理到這個階段,必定會有評論家義正嚴詞地指出,法院自己就是訴訟一方又自己審判(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結果怎么可能公正?且慢質疑!先繼續推理下去——— 同樣眾所周知的是,要起訴和審判,就必須有某個規則(某條法律條文)可供依據。

    其實我也知道,罪名總是可以找得到,懲處也總是“依法”可循,盡管它們是否合乎法理。但圍繞這個罪名和懲處的辯論必然會展開。雖然不指望作為被告方的媒體負責人(或其代表及律師)會在法庭上作出什么有質量的自我辯護,而且也不能指望行業組織會為它提供什么支持。因為一般來說,人的個體理性決定了他的行為總是被現行制度的邏輯有力地限制著。

    我所期待的辯論是在法庭外的廣場辯論,尤其是互聯網上的辯論。在當前中國的特殊語境之下,一件涉及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的審判案子,不用說一定會牽動社會上無數雙激動的眼球。社會真正關心的不是這件具體的新聞侵權官司,而是輿論監督的制度性公正,如同我們在“鄧玉嬌案”中已經感受到的那樣。而這種“社會民意”的強大力量又會反過來對法庭造成巨大的壓力,使得我們想象中的那個主審法官左右為難。接下來,除非有辦法讓全國所有的媒體和網站一起變成啞巴,否則激烈的辯論就不會停止。而辯論的重點最后會漸漸朝向同一個問題聚焦:必須為新聞規范立法。從這個意義上看,真應該熱切期盼早日出現這樣一場“輿論非法監督”的官司。

    或許正由于缺乏一個均衡寬松的輿論環境,今日我們社會已經進入了這樣一種詭譎的境地:任何一樁有爭議的事件以及對它的處理,其結果本身公正與否未必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它是不是能夠廣為人知。只要它能夠吸引到足夠的眼球并激起全社會的辯論,那么,它過去曾試圖被包裹和掩蓋的細節就會被層層剝開,最終很可能促成系統性的重大改進?!皩O志剛”、“鄧玉嬌”、“唐福珍”……這些名字正是這條艱辛的法治進步之路上的一座座血染的里程碑。當然,也正是廣義的輿論監督使他們的血沒有白染。同樣地,輿論監督的法律權利需要輿論自己來爭取和捍衛。

    因此,就新聞行使輿論監督本身的法治化而言,切實可行的路徑應該是尋找一切機會首先使這個問題本身成為媒體(包括越來越不可忽視的網絡)報道的頭條和討論的熱點,使之不再可能通過簡單的紅頭文件在行政渠道內部“被”輕易打發。

     

     

    (文章來源:09年12月29日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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