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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1
    馬光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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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光遠:力拓案源于安全制度殘缺

    鐵礦石談判前景依然陰云密布,而力拓案又傳出最新的消息:據力拓間諜案的專案組初步查明,除了向內地大型鋼企負責人行賄獲取商業情報外,力拓駐華代表胡士泰還涉嫌收受小型鋼企的賄賂,以幫助他們取得更多鐵礦石的進口配額。胡士泰靠此快速斂財,僅價值過億的豪華別墅就擁有“不止一兩棟”。

    國家保密局網站近日刊發的一篇文章透露,力拓的商業行為讓中國蒙受7000億元之巨的損失,這與胡士泰個人財產的膨脹一樣,都令人觸目驚心。很顯然,在胡士泰等人的眼里,中國儼然已經成為其大發橫財和兼為力拓刺探情報的樂土。而這種“公私兼顧”背后折射的,則是國家經濟安全意識的淡薄和經濟保密制度的殘缺。其實,力拓案不過是冰山一角,如果把其他各行各業的類似現象一起統計進去,損失之大,可能超乎想像。

    近年來,國外機構、跨國公司通過各種手段向政府機關、行業協會、大型國企等單位行賄和尋租的方式可謂五花八門——要么資助國內的專家或者行業協會搞所謂的課題研究,要么邀請一些掌握國家經濟數據的官員到他們所在的機構任職或者在其舉辦的論壇上發表演講,要么直接培養內鬼打入一些關鍵領域的內部,而巨額行賄更是他們慣用的手段。所有這些以各種名義實施的活動的背后,則是公共政策的泄密或者經濟領域關鍵數據的悄然流失。

    經濟領域國門大開、損失慘重的根源不外乎三點:其一,經濟安全意識非常淡薄。在我國轉型期,重大政策頻出,相關的保密措施卻十分有限,一些“近水樓臺”的專家往往以炫耀的心態將其預先獲知的政策消息在一些非公開場合透露,使得泄密頻頻;其二,保密制度殘缺。我國關于經濟安全的相關法規基本處于空白狀態,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保密法》草案,對于經濟安全保密的范圍、措施亦沒有設置相應的條款;其三,懲罰力度畸輕。在中國的《刑法》中,除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和商業賄賂罪及間諜罪之外,既沒有專門針對跨國公司腐敗行為的罪名,也沒有專門針對竊取國家經濟機密的間諜行為的具體治理條款,從而導致跨國公司嚴重的腐敗行為根本無法可依。而近年來爆發的一系列跨國公司的行賄案例,如美國朗訊公司行賄案、西門子公司行賄案、雅芳賄賂門事件等,只有在中國才沒有被重罰。

    就法治的角度而論,力拓“間諜門”給中國完善經濟安全方面的立法敲響了一記警鐘,觸及了中國經濟安全的軟肋。我國在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國際貿易談判等領域如何用制度堵塞泄露重大經濟機密的各種渠道,確保國家的經濟安全,已經成了一個不得不立即提上日程的重大議題。

    由此,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一要在《保密法》里列入保護經濟機密的專門條款,對跨國公司竊取中國經濟政策、產業關鍵數據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界定,以免在處理的時候找不到對應的法律條款;二要制定專門的《經濟安全法》,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定義、保密范圍、機構設置、懲戒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三要加重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成本,對于以盜竊、利誘、脅迫等行為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要在加重刑罰懲治力度的同時,強化民事賠償和行政責任,特別是要借鑒國外的相關條款,對違法者處以巨額罰款;四要盡快制定專門針對跨國公司的《涉外反賄賂法》,對跨國公司擾亂我國行政秩序的行賄和尋租行為給予嚴懲,避免我國成為跨國公司犯罪的樂園。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文章來源:09年8月11日   《新聞晨報》)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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