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擺脫黃宗羲定律仍待努力
當年的“皇糧國稅”問題
1969年我15歲時初中畢業后到廣西農村插隊,在百色地區田林縣的壯族山寨做了9年農民。百色大概是我國唯一占全了“老(根據地)、少(數民族)、邊(疆)、山、窮”五項的地域,田林縣則位于滇、黔、桂三省交界處,是廣西面積最大、人口密度最稀的一個縣。9年鄉村生活給我的人生道路打下的烙印是非常深的。1978年我以“同等學力”資格考取文革后第一屆研究生,跟隨我國著名農民史專家趙儷生先生學習“土地制度與農民戰爭史”。獲碩士學位后一直在高校任教。
我的這門專業本屬于歷史學,而且主要是古代史。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起,當時在陜西師大任教的我為了研究土改前關中農村問題,每年利用到各縣搞函授輔導之機,多次到各縣基層檔案館查檔,并接觸現實農村。1994年,我從陜西師范大學調入北京后,除了任教清華大學外,還先后兼任中農信研究員、《中國農民》特約記者等職,并與農口一些研究部門建立了合作關系。在清華,從1995年起,我連續組織了幾次學生對浙、湘、黔、川、陜、桂六?。▍^)八縣(市)的19個村莊(社區)進行了考察,重點調查了224戶農家,以問卷統計與個案分析相結合,對不同經濟類型與發達程度的農村作了研究。就這樣,我的農民學研究,從農民史延伸到現實領域。當初這樣做,主要是“今為古用”,基于學術興趣,相信馬克思說的“人體解剖是猴體解剖的一把鑰匙”。研究生涯中形成一個理念,即當代農村、當代中國是傳統農村、傳統中國的延伸。不了解傳統農村,就不可能理解當代農村,反之亦然。
但是后來,鄉村調查中看到的一些現象使我忘記了“今為古用”的初衷,不由自主地關心起農民與中國改革的未來。稅費改革就是我思考的一個問題。
其實,隨著“大包干”以后我國家庭農業的恢復,人民公社時代國家直接從基層組織的公庫里獲得征、派購糧以汲取剪刀差的模式結束,農戶由過去給“公家”干活而向公庫領取口糧與其他勞動報酬,變為如傳統時代一樣自耕自食而反過來向“公家”交納“皇糧國稅”、納賦當差。傳統時代的賦役問題又以“農民負擔問題”的方式再現。由此而產生的稅費改革最初思路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已萌芽,90年代前期,河北的魏縣、南宮,安徽的太和,湖南的衡東等有些地方就自行做過“并稅除費”試點,有的地方當時叫做“公糧制”等等,名目不同,意思一樣。
在1995年到1997年間,我正組織學生進行農村社會調查時,就感覺到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出現反復的苗頭。比如某縣教育附加費合并到正稅里了,過了兩年學校沒錢用,財政拿不出,又出現新的教育費用。農民不滿地說,要這樣還不如不改,不改的話,你收了我一次教育附加,還能再收“第二教育附加”嗎?現在你把教育附加合并了,好像我們沒交這筆錢一樣,下一任領導一看學校這么破,又向我們收錢,我們跟誰說去!
還有一種情況:這個縣做試點,把什么屠宰稅啦等等都平攤合并到稅里了,農民說:“豬頭稅變成了人頭稅?!笨墒青徑h還在照樣征收這個費用。于是,試點縣的農民就擔心地說,過了幾年,他們縣官一換,新來的不了解情況,以為便宜了我們,又讓交屠宰稅了?!斑@下子倒好,豬頭、人頭都得交稅啦”。
另有些地方,90年代后期由于農民權利意識滋長,逐漸學會抵制各種亂收費,征收的“工作難度加大”了,有人便寄希望于“費改稅”。調查中曾經有一個鎮領導對我解釋并稅改革的好處時說:“并稅改革的確好,過去那些統籌、攤派什么的,農民就是不交,你還真沒辦法。如今一合并成皇糧國稅,農民再不交,就是抗稅了,我就好派出警察抓人了?!比绻⒍惛母锉焕斫鉃檎郧笆召M比較難,現在改成收稅,就可以用強制手段,稅費改革就容易出麻煩了。
當時我覺得這是個問題,并且聯想到歷史上也有過許多類似現象,于是我根據調查報告寫了一些文章。
“定律”提出的前前后后
1994年第二期的《改革》雜志刊登了我寫的《農民負擔問題的發展趨勢:清華大學學生農村調查報告之研究(四)》,其中我第一次提到“黃宗羲定律”。我當時認為,稅費改革勢在必行,而且這種改革在技術角度上講的確是合理的?!懊鞫愝p,暗稅重,集資攤派無底洞”,搞歷史的知道,中國從來就是這樣,這叫“正供有限,而橫征無窮”。所以要解決農民負擔,就得從解決收費開始,正稅相對來說本來就不多,農民如果只是交稅的話,可以說是相當“幸?!钡?。但是,在傳統政治條件下搞稅費改革,最麻煩的就是怕跌入怪圈——農民負擔簡而復繁,出現反彈,反而越改越重。古代很多人,包括清代的范清丞、明代的黃宗羲、宋代的李心傳、唐代的陸贄等等很多人表達過這種擔憂,反對歸并稅則?,F代一些史學家也注意到這種現象,例如上海師范大學(今華東師范大學)的王家范、謝天佑兩先生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在《中國農民戰爭史研究輯刊》上發表的《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經濟結構試析》一文中提到了黃宗羲對“積累莫返之害”的批判。但是那個時候“大包干”的農村改革尚未鋪開,農民作為“皇糧國稅”交納者的問題也未凸顯,黃宗羲的這些話作為純粹的歷史問題也只有極少數史學家注意。
這一方面也是由于過去我們的歷史書一般都肯定這種改革,而把反對這類改革的聲音一概視為“保守派”,不予好評。其實這種改革的反對者歷來有兩種:一種是舊稅制下有既得利益者的代表,例如舊稅制種類繁多,千頭萬緒,農民不懂上司難查,胥吏便得以上下其手,搭車尋租,中飽私囊。他們當然不喜歡簡化稅則。還有的舊稅制有許多優免規定,有權有勢者可以借此規避負擔,轉嫁于無權無勢者。新稅制取消了優免,也會招致這些人的反對。但是,還有一種反對者,如前述的黃宗羲、陸贄等人,他們并不是基于既得利益者的立場,而是的確看到了當時稅制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并且往往是透過當時稅改的一些短期效益,在主流意見一片樂觀的氣氛下發表冷靜的看法,其實相當難能可貴。當然由于那時的歷史局限,他們并不能真正解決這些問題,有時還得出了反對改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結論,提出問題的深刻與給出答案的淺薄形成鮮明對比。我們今天應當能夠超越這些局限。
我國歷史悠久,文化遺產博大精深,歷史學因此歷來是顯學。但是歷史內容如此豐富史料如此浩繁也造成一個問題,就是囿于精力與眼界所限,許多專家只能關注中國歷史的某一時段,形成傳統中國史學中“斷代史”研究特別發達的特點。而缺少長時段的通史眼光容易導致所謂“斷代本位主義”,人們往往根據當朝的記載高度評價某次改革一舉解決了什么什么問題,而其實這種問題在以前的朝代中就曾經被“解決”過,在以后的朝代中它又重復出現并再次被“解決”。例如取消力役,漢之更賦,唐之丁庸,宋之免役錢,明之銀差、條編,都曾被說成是以賦代役而在歷史上解決了力役問題。然而實際上以賦代役后、賦外又生新役的循環一直在重復,直到清末還有“地丁屬地,差徭屬人”,民國時代還有拉夫派差的,今天的農民不是還正式規定要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嗎?這次稅費改革又把這“兩工”合并取消了,但愿未來不會再次向農民派差。力役取消而又復起,但歷代所征收的代役錢,卻從沒有退還過。農民負擔怎么會不重呢?還有由按戶口征收轉變為按地畝征收,亦即人頭稅并入土地稅,也是重復了許多次的。
在這篇文章中,我把現實調查材料與歷史資料結合起來談論“黃宗羲定律”。然而在1997年當時,稅費改革仍然還在小范圍試點,并沒有在許多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實行,所以,這篇文章影響不大,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
“黃宗羲定律”
為什么是封建王朝一個怪圈?
黃宗羲是明清之際大儒,在明王朝滅亡后,痛定思痛,以“天下為公”的儒家信條為武器,不僅對明王朝,而且對整個傳統體制都進行了系統反思。其中,他批判了“一條鞭法”,而要求恢復賦稅分征。實際上,他的評論遠遠超出稅制本身,涉及到的是傳統帝國千年來農民負擔問題以及解決方法的根本缺陷。
包括一條鞭法在內的歷代“并稅改革”,連同“易知由單”這樣的配套措施,在中國歷史上都是屢屢出現。由于在專制王朝統治費用剛性增長的條件下,財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不能“量入為出”。為克服橫征亂派之害,減少稅收中的流失和官吏層層中飽私囊,并稅除費,簡化稅則,就成了主流改革思路。僅在明清兩代,便搞過“征一法”、“一串鈴”、“地丁合一”等等。目的就是把從朝廷到基層的明暗正雜諸稅“悉并為一條”,“一切總征之”。同時下令,不得再征他費,還發給農民法定稅目表“易知由單”,允許農民照單納稅。
但是,傳統社會,農民沒有任何民主權利,上面到底征多少稅,農民是不能控制的。這樣,合并稅費有個很大問題,它原來有各種各樣的名目,有了這些名目,新的巧立名目,往往空間比較小。比如說,官府常向農民派工,即所謂勞役。勞役經常干擾農時,農民很受勞役之苦,陳勝、吳廣以及隋末農民起義都是因為勞役太多而起。官府為此進行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把勞役并到正稅里,在正稅里,多征一大筆錢,一般在財政上叫“代役稅”或“免役稅”。理論上說,國家有了這筆費用,就可以雇人干活,農民就不用出勞役了。實際上,傳統中國官僚太多,開支大,經常出現財政危機,一旦有了財政危機,拿不出這筆錢來雇人,農民又要出勞役。官府已經征收了農民免役稅,你又沒把這筆費用還給農民,這就無形中增加了農民的負擔。
而且,并稅后,各種名目沒有了,恰好為后來人新立名目創造了條件。用不了多長時間,人們就“忘了”正稅已經包括了從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出加派。黃宗羲精辟地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并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這也是專制王朝時代的一個怪圈。實際上,在傳統中國,主要矛盾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有土地也種不了,因為各種各樣的賦稅迫使農民不得不棄田流亡。但是,自古以來,“正供錢糧”通常不是太高的,但農民的付出卻很多,主要就是各種各樣的雜派。因此,農民負擔問題,歷史上一直是造成社會動蕩的原因。
從“并”到“免”:
農村稅費改革的突破
到了2000年,稅費改革全面推廣時,我在《中國經濟時報》發表《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許多報刊、國內主要網站紛紛轉載。不久,又應有關方面的建議,撰寫《稅費改革、村民自治與強干弱枝》的長文,就稅費改革中的問題提出建議。
文章發表后,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當時任副總理的溫家寶同志在2000年年底,也就是中央在安徽召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總結會議前夕,在《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一文上做了批示,全文如下:
“請懷誠、耀邦(劉堅)、馬凱同志閱。要跳出‘黃宗羲定律’,農村稅費改革就必須堅持‘減輕、規范、穩定’的原則,控制稅賦的絕對額,長期穩定不變;就必須在財政上厲行‘量入為出’而杜絕‘量出制入’。這篇文章提出的問題很值得進一步研究。
溫家寶
十二月廿八日
以后,溫家寶以及農口的許多人,在許多場合都提到這個定律,指出要跳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這一批示中基本上把我文章中的幾點建議都點出來。比如一定要穩定稅費的絕對額,不要搞什么收入的百分之幾這類的軟性相對指標。另外,財政方針一定要量入為出,絕不能量出制入。
歷史上傳統財政有兩種思路:一種是量入為出,可以從農民那里拿多少,就辦多少事。不鋪大攤子。但封建時代,往往采取量出制入,而不是采取量入為出。官府需要什么就向農民征多少。所欲所求無止境,征收也就控制不住了。所以溫家寶提出穩定稅額,絕對量不變,財政上要量入為出。
在那次農村會議上,溫家寶提出鄉鎮政治體制改革,這是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實際上,傳統中國出現的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都是政治體制造成的。農民沒有真正的公民權,沒有“無代表不納稅”的機制。所以,解決的根本途徑還是政治體制改革。在目前的方案中,首先是社區開支與社區民主、村民自治掛鉤,“一事一議”,就是凡是在農村社區使用的這些費用,一定要由農民討論。以前我們常說,賦稅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農民并沒有覺得是用在他們身上了。應該把權利交給他們,變成“民之所用,民之所議,民之所定,民之所出”。當然,這只是社區的開支,社區以上,鄉鎮財政,縣財政,用“直接民主”的辦法搞“一事一議”是很難做到的。那就需要發展代議制。鄉鎮政治體制改革后,就不要設那么多人,那么龐大的機構了。
再就是國家應當下決心解決農村義務教育問題。不要把它推給基層財政,實際上還是推給農民。在如今許多地方縣鄉村財政都很糟糕的情況下,中央財政、至少是省財政應當承擔義務教育的責任。
當然,更進一步的做法是徹底正名。既然“并稅除費”難保不重蹈歷史覆轍,討論中不少人就提出干脆取消農業稅。反正它占國家收入的比重不大,收稅成本又很高。但我當時認為,也不必特別規定農民不繳稅,這會導致一種誤解,仿佛農民占了市民的便宜、得了國家多少恩惠似的。過去歷史上一些開明皇帝或者未必開明但喜歡作秀的皇帝也曾經搞過減免賦役乃至全面蠲(juan)除,但農民獲益或者不能持久,或者只是口惠而已。這當然首先是由于農業社會不取之于農則國將不國,不像工業社會可以靠非農稅收,但是當時農民作為臣民處于被動地位也是一個原因,統治者一時向善則蠲(juan)免之,一時縱欲而苛征之,農民只能禍福由之了。
而當代歐美農民實際上處在國家高度保護之下,國家給他們的補貼遠遠多于他們交的稅。但他們一面享受補貼,一面還是要交稅的。交稅不僅是公民義務,同時也包含“納稅人權利”嘛。問題是稅制要公平,不能有身份性歧視。其實只要城鄉一視同仁,按所得稅起征點以上,該交多少就是多少。起征點以下不分城鄉都免交,城鄉平等的“低保線”也許條件還不成熟,城鄉平等的“起征線”應當是完全可行的。當時公布的全國農民人均年收入折合月計還不到起征點。所以只要統一了“國民待遇”,大多數農民是不該交所得稅的。
那么什么叫“農業稅”呢?它似乎既不是所得稅(沒有起征線),也不是營業稅或增值稅(不區分自耕自食部分),更不是地租(我們現在并不講土地國有制,也沒有契約化的租佃關系),好像也不能說是資產稅(法律并不承認土地是農民的私產)。其實它就是過去所謂的皇糧國稅,是與農民的“身份”相聯系的義務。如今是公民時代不是臣民時代,不要再專門向農民征收那種“身份性貢賦”了。歷史上,還有15歲以下60歲以上“不課”之說,現在一些農村稅征到100歲。某地曾經“正面報導”過一個102歲農婦徐老太在“負擔減輕”后“高興地將今年(2002年)176元的農業稅費交到村支書手中”。而讓人不寒而栗的是,報導說這位百歲老人交納的稅費并不是村干部亂收費,而是“合同卡上規定的”。這意味著“法律”要求她繼續承擔繳稅義務。 這種義務是“公民義務”嗎?恐怕傳統時代正常的臣民義務也不至于此吧。
免征農業稅:
擺脫“定律”仍需努力
后來最高層終于下決心取消了“農業稅”,到2004年這項政策已經覆蓋全國。這無疑是一大進步,海內外輿論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認為這是“胡溫新政”的一項重大成就。
當然,稅費改革后向農民伸手的問題并沒有完全消失。如一些地方出現了各顯神通的“后稅時代造‘費’運動”,巧立名目向農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土地公積金”等雜費,乃至“不征稅,就征地”,用“賣地財政”來彌補缺口。據說2004年稅費改革使農民負擔減少了300多億,連同搭車收費共約1000多億,但同時“圈地運動”卻從農民那里多拿走了4000多億,等等。但是應該承認,這幾年在借免稅之勢形成的“親農”空氣下,除了“圈地運動”問題因涉及地權制度無法通過賦稅改革解決外,近年來新的涉農“亂收費”現象尚未形成過去那種大弊,不少“亂收費”一經反映尚能得到遏制。由于國家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對農村投入的增加,義務教育經費和“新農合”經費逐漸落實,對農網改造、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和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財政支持也逐年加大,農民從中得到實惠。盡管由于“村財鄉管”、下派“村官”等做法實際上導致一些地區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進程出現倒退,“一事一議”等財政民主措施也效果不大,但是總體上看,由于鄉村公共服務投入中農民付費的比例下降而財政轉移支付的比例上升,加上種糧補貼、農機補貼等政策的出臺,從財政角度講,稅費改革后這幾年對農民“多與少取”的承諾還是做到了的。
至于工農業商品價格變動的剪刀差,由于大部分農業投資品與供農消費品的供給都在幾十年市場化改革中形成了競爭機制,與過去相比,壟斷性高價更難形成,而燃油等壟斷性產品又實行對農用傾斜的價格政策,因此通過國家壟斷價格向農民征取“暗稅”的傳統做法也在我國經濟現實中基本上淡出。當然,今天仍然存在著工農業商品比價不利于農民的情況,但那更多的是因為工農業生產率提高幅度的差別(亦即“極小農”經濟的競爭力問題),已經不是過去所說的那種“剪刀差”了。
因此,稅費改革以來三農政策的進步是應該肯定的。至少就涉農稅賦而言,這幾年并未出現“黃宗羲定律”的發作。
但是我們對已經取得的成就應該有個清醒的估價。稅費改革后許多評論認為中國從此擺脫了“黃宗羲定律”,告別了“皇糧國稅”,是幾千年來未有的大進步。然而我認為,現階段這樣說恐怕還太早。
因為這幾年農村政策的進步,主要還是出于領導人的親農善意,表現為稅源從農村轉移到非農領域,并且實行了對農村的轉移支付。但基本的賦稅征收機制與過去的“皇糧國稅”還是沒有太大的差別。在“制約征稅,監督用稅”兩個基本方面,現行做法與現代公共財政的要求還有不小的距離。因此在肯定善意的同時,要看到這種進步的局限性。
首先歷史上的“黃宗羲定律”周期很長,幾年時間遠不足以下結論。如前所述,稅費改革原來遵循的是“并稅除費”的思路,因為“稅”比“費”要容易規范得多,并稅除費可以在一個時期大大減少無名橫征中飽私囊之弊,減輕農民的總負擔。但如果納稅人對征稅者并無制約,一旦財政入不敷出,“量出制入”的規則發生作用,新“費”之出早晚難免,而已并入正稅的舊費則往往被“遺忘”,于是便出現新費疊加舊費的“定律”怪圈。為了跳出這種怪圈,國家干脆連稅都免了,這決心不可謂不大。但基層財政失去稅源后,許多原先以“稅”支付的公共服務如果不是國家財政包下來,就會紛紛改以收“費”方式提供。這樣稅費改革就有可能轉回到與初衷相悖的原點:由“并稅除費”開始,以“免稅收費”終結。本想以規范的“稅”取代難以規范的“費”,最后反而是“費”把“稅”取代了。這幾年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或者說局部出現了但尚能得到遏制,就是因為國家財政包了下來。但公共服務的需求并非常數,隨社會的發展它會不斷增加,而我國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高速增長的狀態很難一直持續。一旦將來財政狀況變化包不下來了,“造費運動”會不會大起呢?
非農領域的“黃宗羲定律”
而更重要的是:“黃宗羲定律”本質上并不僅僅是一個對“農民”的問題,它其實是“朝廷”對“臣民”的一個怪圈。在歷史上臣民絕大多數是農民,“皇糧國稅”承擔者基本上也就是他們,因此黃宗羲定律似乎可以視為只是對農民的問題。然而今天已經不是農業社會,我國非農人口已經占到40%以上而且還在增加,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已經不是農業,主要稅源也與“三農”無關了。但非農稅負仍然有公正與否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擺脫黃宗羲定律”也好,告別“皇糧國稅”也好,就不能僅僅說成是農民的問題了。
眾所周知,從1994年分稅制算起,中國國家“汲取能力”已經以數倍于國民經濟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劇膨脹了15年。正如陳志武等人近來指出的:包括中央、地方各種賦稅、各部門的行政性收費以及國家壟斷部門的壟斷性收入在內,我國政府在國民財富和經濟產出的大“蛋糕”中所切下的比例在世界上也是驚人的。國家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的高速擴張和積累率、投資率的提高,使我國居民消費占GDP的比例不斷下降,近年來已經降到全球最低之列。僅從農村來看,國家財政的擴張包下了很大一部分公共服務,是農村擺脫“黃宗羲定律”的最重要條件,甚至可以說是唯一條件(因為在制約征稅和監督用稅兩方面成效并不大)。但從全國看,這樣的“汲取能力”是否恰恰是“黃宗羲定律”的表現呢?
知名報人童大煥先生兩年前曾經指出“電力漲價服從‘黃宗羲定律’”的問題。 他指出1993、1994年起國家已經對全國用電戶開征了“三峽建設基金”,并以漲價方式合并于電費中。13年來該項征收累計已占三峽工程總投資的一半,但三峽完工后大家似乎忘了這筆費用,電價不僅沒有降回來,反而又以三峽“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名義,再次開征新“費”,并且同樣以電費漲價的方式合并于電價中。僅2004、2005兩年這筆新“費”的數額就達到三峽大壩總投資的89%。但是這筆費用同樣被“忘掉”了,不僅移民結束后不會停止征收——它已成為“正常電價”的一部分,而且以后如果三峽工程還要用錢,仍然可以在這“正常電價”之上再次增加新的收費。
狹義地講,“電價”似乎不是賦稅,但在國家壟斷條件下,電價與其他國家壟斷利潤一樣實際具有賦稅性質。而更為明顯的是,在狹義賦稅中同樣存在著類似現象。
知名網評家“十年砍柴”最近就“燃油稅”方案出臺兩個月的情況評論說:本來燃油稅作為一項“并稅除費”的改革,已經把養路費等包含其中,這較之于過去不論車排量大小、行駛里程多少,每年都交相同數額的養路費,更能體現公平。怕就怕又出現“稅外之費”。果然“燃油稅”行之未滿兩月,一些交通管理部門就將二級公路升格為一級公路,以達到分段收費的門檻,以至于交通部不得不專門下文嚴詞警告。上海、天津、重慶三直轄市,城區面積比例較之其他?。ㄗ灾螀^)過大,難以拷貝各?。ㄗ灾螀^)這種措施,便以一次性的“道路交通費”、“路橋使用費”等形式繼續保留燃油稅外的收費。而北京市政府已放風,擬征收“汽車排污費”,等等。照理說,既然征收了燃油稅,車主便是有償使用了汽車,道路使用、尾氣治理等費用都應該包含在內,其稅率輕重可以通過充分討論,制定合適標準。但在正稅之外,再征收各種“道路使用費”、“汽車排污費”,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出”費用了。而且黃宗羲所論的先并稅除費,再在總稅外枝蔓出重復的費用,時間跨度至少十幾年,可各地政府在“燃油稅”外再收費,連半年都等不及了,真是“時不我待”呀。
“皇糧國稅”與現代公共財政的根本區別
筆者最近參與了主張提高燃油稅標準以促進節油環保的“十教授公開信”,不少有車網友反應強烈,對此筆者是理解的。其實正如公開信發起人鄭也夫教授回應時所言,我們是從環保角度、而不是從賦稅制度角度主張的。正如“十年砍柴”所言:“稅率輕重則是另一個問題?!碧岣呷加投惵视欣诃h保,這個道理我以為是成立的。到底提高多少,可以“通過充分討論,制定合適標準”,我們的主張也是討論中的一家之言。但是無論稅率高低,上述那種“黃宗羲定律”的怪圈都不應該出現。而實際上,這種怪圈遠不止存在于燃油稅、電費這些領域。僅僅在“農業稅”問題上擺脫這一“定律”,自然遠遠不夠。
如果從黃宗羲式的角度看問題,即把“負擔”問題當作皇權專制下的系統性弊病之一,歸源于臣民缺少權利而朝廷缺少責任,那么這就不是稅源的行業間轉移所能解決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僅僅免除“農業稅”能否擺脫黃宗羲定律的確是個問題。也許正因為如此,溫家寶總理5年后在關于黃宗羲的又一個評論中強調要發揚“《明夷待訪錄》中的民主精神”, 這無疑正是問題的本質。
事實上,農業時代難以對農“免稅”的確是發生黃宗羲指出的那些弊病的重要原因,但前者既非后者的必要條件,亦非充分條件。首先,歷史上許多憲政民主國家在工業化以前的時代也是農業-農民國家,農業公民同樣是公共財政的主要提供者,例如美國,南北戰爭前農業公民一直提供聯邦與多數州財政收入的大部分,來自工商業的稅收直到1870年代才成為財政收入的主流。但是此前的美國也并沒有黃宗羲定律的問題。而中國歷史上,南宋是個朝廷歲入構成中工商市舶收入超過正供田賦的時代,但是李心傳恰恰在那時指出了類似黃宗羲后來強調的那些積弊。
現代公共財政與傳統的“皇糧國稅”之別,絕不僅僅在于前者征之于工商而后者征之于農,而在于是否實行了“征稅需納稅人同意,用稅需納稅人監督”。當然這里講的“納稅人”指廣義上對國家承擔責任的所有公民,絕不僅指“納稅大戶”。早在稅費改革之初就有人提出:擺脫黃宗羲定律的辦法應當是實行“無代表,不納稅”的憲政原則。而不是倒過來,實行“不納稅,無代表”,似乎農民沒有納稅責任,也就不需要公民權利了——如果是這樣,那么即使形式上“不納稅”了,也會有“不征稅,就征地”的坑農現象,而在農村以外,“皇糧國稅”與現代公共財政之間的差距也仍然存在,“黃宗羲定律”仍然是起作用的
(作者系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
(文章來源:09年3月9日 《投資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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