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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0
    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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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烈山:失業應解決,變革要繼續

    部分地方的公務員年底將迎來第二輪加薪,更大范圍的第二輪調薪可能在明年漸次展開。在一些地方官員眼中,這也是刺激消費的措施之一,因而,公務員此舉簡直是在為拯救經濟做貢獻呢。

    或許吧。問題是,政府只給公務員發這筆錢,合適嗎?

    公務員也是人,所以需要領工資,這一點與企事業員工沒有兩樣。其實,現代政府的組織原理跟公司沒有多大區別。因此,討論公務員的工資究竟由誰來決定,可以先看看企事業員工的工資由誰來決定

    小型私人企業很簡單,就是老板直接決定每個員工的收入。在股份公司,會有稍微復雜一些的安排。員工的工資通常是由公司管理層 (總經理、人事部經理等)決定的,后者當然也可以決定給某個雇員漲工資。至于管理層的工資,通常是由投資者,尤其是大股東決定的。有的公司董事會還專門設立薪酬委員會,來決定管理層的薪酬。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員工工資決定機制的基本原理:所有員工不能自行決定自己的工資收入,最終的決定權是在投資者手里,因為,他們是企業的投資者,企業是為他們的利益而存在。

    從原理上說,現代政府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其賴以存在的資源,全部來自民眾的自愿授予。這種自愿授予當然是間接地通過立法機構的稅收立法、通過預算制度表示的。因而,政府的公務員是民眾雇用來為自己提供公共品的。

    由此就不難看出,有權決定公務員工資的只有人民。當然,把億萬人民叫到一起有點難,所以,得由法律賦予其相應權力的政府來牽頭、來決定。西方國家是怎么弄的?我們以美國為例,美國國會議員漲工資的辦法專門由憲法予以規定,見1992年《第27條憲法修正案》:“新一屆眾議員選出之前,任何調整參議員和眾議員之職務報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本褪钦f,在任議員不能自己給自己漲錢。議員們可以要求提高議員工資,但自己卻別想享受。

    所有這些制度設計背后的原則是:公務員不能自己給自己漲錢。因為,整個公務員體系(稅務、財政部門)盡管可能掌握著國家的錢袋子,但這些錢不屬于他們自己,而屬于人民,只能由人民給公務員漲工資,考慮到操作性,則是由盡可能代表人民的機構給那些離人民比較遠的機構的公務員漲工資。

    在我國,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卻呈現出另外一種景象,就是公務員自己決定自己的收入,自己給自己漲工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大都無法履行憲法所規定的職能,對政府公務員系統的工資收入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督,而是任由行政部門隨意決定公務員的工資、福利。

    這樣的制度就仿佛一家公司,員工自己給自己漲工資,公司管理層根本不管投資者的意愿,自己單方面給自己漲工資。這樣的公司恐怕運轉不了幾天,就會倒閉。

    在這一點上,政府倒是與公司不同,因為政府可以不斷地向民眾征稅,所以,政府總是有錢可花。但是,近來的輿論反應已經表明,民眾很難認可這樣的公務員工資決定機制。歸根到底,政府口袋里的錢,不是官員可以自己拿來隨便亂花的,每一分錢都要由人民來決定花到哪兒——— 通常是通過其代表、通過預算制度。如果公務員要把錢花在自己身上,需要更嚴厲的決策過程;否則,公務員拿了錢固然高興,但人民會很不高興。也就是說要尊重民意,并要通盤考慮事業、企業職工的薪酬,手掌手背都是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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