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彥飛:國家賠償法不該只是一紙空言
法學界專家認定《國家賠償法》是實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由于“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老百姓往往很難進入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知情人士透露,曾被譏諷為“不賠法”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將會在近期的一次大修改中提高并擴大賠償范圍。(南方網10月14日)
“實施最差的法律”的原因之一是公民被堵在法律的門外,只能旁觀而不能對法律的建設有效參與進去。公民在立法過程中主體地位的缺失,造成了這種法律和公民生活節奏以及內容的脫節,甚至是反生活的。即使人大等立法機構代表公民立法,它的形式只是尊重了公民的法律地位,而這其中缺乏政治意義上的民意。像《國家賠償法》此類執行“最差”的法律,一是公民主體的缺失,二是國家主體的“霸權主義”。如此,讓這部法律只是在國家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走走過場,很多程度上是對公民一種廉價的恩賜。
本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的重點是提高并擴大賠償范圍,這樣只能說是從數量上推廣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執行效果,而并非從法律的質量上下功夫。就像三鹿事件的賠償難以形成規模,并且無法落到實處的根源,就是《國家賠償法》中國家的話語霸權讓民眾的訴訟渠道被堵塞了?!伴T檻高、標準低、范圍窄”的實質就是民意在這部法律中沒有含量,甚至微量元素都不是。
法律的修改不只是行政上和法律上專家和官員必須要參與解決的緊迫事情,而必須是民意表達的最好時機,民意彰顯的最佳場合。由此,此次修改必須要考慮公民參與的精神,法律的修改、制定、執行,要從國家至上的姿態向公民至上的方向前進??梢哉f,法律不單單體現的是這個國家的正義和良心,也是公民精神的集中體現,如果一部法律成為“實施最差的法律”,那么,這個國家的公民和國家威望也是最差的。
此次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重點已不是突出其歷史意義,而是讓公民能夠獲得貨真價實的賠償。以我國現在的財政能力,對于大型的國民賠償是能夠負擔的,并且《國家賠償法》是以國家的姿態向公民認錯,這就不存在國家大主體敬畏公民小主體的觀念的轉變。對于落實賠償,則更多需要的是對過于“行政化”的規定和手段的清除,而這時候恰恰缺少的是公民主體的聲音。一部法律的實施,從現實上來說是對共識和公民的維護,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國家賠償法》反倒是阻礙了公民社會的進步和公民精神的增長。
國家賠償和行政問責一樣都是一種政治理性。而國家賠償針對的主體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它是直接的國家和公民之間糾紛的交鋒、交流的一個通道和載體。如果沒有此意義上的國家賠償,那國家對國民的承諾也就是一紙空言。在本次《國家賠償法》修改之際,期待能夠有公民的良好建設和參與,讓這部法律在執行的效果上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和公民的精神,不能再充當作為一種廉價的恩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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