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司法獨立才有對正義的信仰
楊佳案、周正龍案的一審都已結束。然而,兩案的司法判決似乎都沒有給這兩起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畫上句號,相反,它們反而構成了事件的一個新內容。
周正龍案、楊佳案的情節相當離奇,并且曾經引起民眾、輿論的廣泛、持久關注,因而,他們足以構成官方所說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對他們提起的訴訟足以構成學者們所說的“影響性訴訟”。尤其是,在這兩起訴訟中,出現在法庭上的當事人雖然只是普通民眾,但在引發該訴訟的事件發生過程中,行政部門卻是當事人,因而它們順理成章的是訴訟的證人,與訴訟有直接關系。
面對這樣的案件,相關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理應十分慎重,給當事人、給輿論、也給整個社會以一個公正的判決。為確保這一點,上述機構首先應當做到程序公正,從一開始即把程序之合法性、正當性放到第一位,在逮捕、拘留、偵查、取證、律師安排、起訴、庭審、合議等每一個環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賦予被告以充分的辯護權利,并要求行政部門提供真實的證據、證詞。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那司法確實能夠盡到自己作為一個重要社會治理機制的功能,化解那兩起事件對社會治理秩序的負面影響。
但很顯然,從媒體透露出來的情況來看,負責這兩起案件之各個環節的司法部門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如法庭的審理未能充分公開;本來應當出庭作證的官員證人未能到庭作證;法庭的審理過程也過于匆忙,等等。程序如此漏洞百出,判決如何取信于人?
問題并不僅僅在于兩位當事人沒有得到看得見的正義,更重要的是,兩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司法部門在這樣的案件中表現出的程序瑕疵,被成百成千倍地放大,將會極大地影響公眾、輿論、學界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的認知。
即便檢方指控楊佳、周正龍的罪名是確實的,并對社會構成了嚴重損害,但是,司法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要嚴重得多。培根在其《論司法》一文中這樣說:“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于田地產業錯誤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彼痉ú块T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上的行為不當,也自然會在更大程度上敗壞社會對正義的信仰。
從這個角度看,承辦此案的相關政府機關似乎缺乏足夠的“政治敏感性”。針對三鹿毒奶粉事件,石家莊市政府向公眾道歉的第一條就說,自己“政治上敏感性差”,“對事故缺乏政治上的敏感性,沒有上升到事關全局的、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高度去認識”。同樣,我們可以說,承辦此案的相關政府機關也沒有把這兩起訴訟,上升到事關全局、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事關中國法治進程、事關中國社會優良治理秩序之形成的高度去認識。
一個社會,尤其是現代社會,如欲形成優良治理秩序,就必須建立、維持一套公正的司法體系。只要有人,就會有糾紛,社會必須找到一種有效的辦法來定紛止爭,給受到損害的人以正義。只要有政府,民眾就會與政府官員之間發生糾紛,而民眾天然地居于不利地位,社會必須給民眾提供一個公正的渠道,針對政府及其官員來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樣的正義同時起到了約束政府權力的作用。
一個社會如果做到這兩點,生活于其中的民眾就會覺得,社會秩序是大體正義的,就會對秩序產生認同感,對權力既不會恐懼也不會厭惡,而是有保留地認可。民眾的這種心態,乃是社會維持正常秩序的精神基礎。
人類的經驗及理論證明了,惟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可以做到這兩點。司法體系如果始終能夠排除權力干擾,公正地審理案件,尤其是審理那些影響重大、涉及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案件,民眾就會信賴社會秩序,信賴權力,而這是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
從這個角度看,法治就是一個共同體最大的政治,建立及維系法治秩序是當今中國最高的政治。當今中國最大的政治是改革,而改革的本質是建立一種與此前不同的社會治理秩序。其中的關鍵正是打破社會治理的行政化迷信,代之以規則之治、法律之治。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之治,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維持要靠司法部門的努力。司法機構公正審理涉及政府及其官員、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每個案件,就是為法治的大廈添磚加瓦,司法人員的政治使命,莫大于此。
(文章來源:08年10月12日 南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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