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是否需要鐵腕懲治跳樓秀?
廣州市公安部門對以尋死方式故意破壞公共秩序的,將采取治安拘留處罰。相信世界上鮮有“自殺專業戶”,如果試圖通過嚴懲“跳樓秀”紓解矛盾,恐怕效果不彰。
廣州市人大代表吳振鑫等針對跳樓自殺現象增多,且真假難辨,提出建立科學有效的救助方式,盡量降低社會公共資源耗費的建議。廣州市公安部門回復說,對以尋死方式故意破壞公共秩序的,將采取治安拘留處罰,對多次以尋死方式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將送其勞動教養,而且目前此法收效顯著。(見6月25日《南方日報》)
是否需要鐵腕懲治“跳樓秀”?據稱,“自殺行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而來的?!边@些“自殺”行為,通常選擇行政機關、繁華鬧市、交通要道,以擴大影響,借助輿論給相關部門施加壓力,“有要求見領導現場解決問題的,也有要求有關部門給其承諾的……不滿足就以‘一跳了之’要挾?!?
贊成者認為,從個體維權的私利救濟角度來看,以死相逼以滿足個體訴求,對于當事人來說或許合算,但該行為將使全社會都為此“破壞行為”埋單,實際上是以個人私利行為要挾政府或者社會為一己之私濫用了公共資源。
毫無疑問,“跳樓秀”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共秩序。從自由與秩序的邏輯來看,上述觀點并非沒有道理。不過,這里更需要厘清的是社會對“公共資源”應該采取怎樣一種態度,以及公共資源之存在對社會有何意義。
如果世界上每個人都不相干,那么也就無所謂公共資源了。然而,為什么我們很少指責一個走投無路的人在大街上“攔轎喊冤”是在“耗費公共資源”呢?我想至少有兩方面原因:其一,喊冤者有部分占用公共資源的權利;其二,從自利與公正的原則出發,大家認為消弭他者的冤屈對自己和社會都是有益的,由此也會甘心讓渡屬于自己名下的部分公共資源。由此看來,弱者這種所謂對“公共資源”的耗費具有合理性。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一個社會走向公正必須支付的成本。
正基于這種共識,當媒體連篇累牘報導一個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時,很少有人出來指責他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畢竟他不是逼迫他人為自己做宣傳,而是需要社會關注他。從社會人的角度說,爭取公正的事業從來就是需要所有人支付成本、匯聚資源的。
可以肯定的是,那些“自殺者”所暴露的社會問題是真實的。尤其對于那些遭遇拖欠工資、野蠻拆遷的人來說,他們的絕望里裝著社會不可回避的痛楚,也是我們推動社會轉型的動力。
值得推敲的是“目前此法收效顯著”。顯而易見,從社會矛盾的化解來說,這里的收效仍只是一種表面效果。俗話說,與其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相信世界上鮮有“自殺專業戶”,杜絕“跳樓秀”關鍵仍在于革除社會本身的病灶。如果試圖通過嚴懲“跳樓秀”紓解矛盾,恐怕效果不彰。
另一方面,“公開自殺”不成,比起“悄悄自殺”成功總還是好一些。同樣,給弱者一個“麥克風”,讓弱者能夠在媒體、會場與法庭上說話,恐怕這才是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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