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環保制度建設談點個人看法
數度掀起“環保風暴”收效甚微、政府及職能機構面臨國內外輿論壓力與日俱增、環境污染持續加劇生態危機波及社會穩定之現狀,促使環保部門另辟新途,試圖從制度建設環節尋求減緩生態危機之出路。
作為嘗試,最初欲推行“綠色GDP”考核體系,因與現有國情——發展系第一要務(不能簡單言錯)直接沖突,被地方視作好高鶩遠的一廂情愿。頗可貴——環保部門不氣餒,繼而在去年下半年與銀監會合作,推出“綠色信貸”試點,本月18日,在爭取到保監會支持后,又續推“綠色保險”試點。
所謂“綠色保險”,一言以蔽之,就是以行政法制手段,強迫那些高污染行(產)業內的“高危企業”購買環污責任保險,一旦污染引發生態危機(譬如前些年“松花江污染”),針對污染受害方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出資埋單或部分埋單。如此做法在發達國家已相對成熟,就事論事,將其引入國內逐步推廣理所應當,相當于在現有賠償渠道(譬如政府或肇事企業)之外,新辟一條以社會化途徑解決賠償資金的渠道。因而,先不計日后之效果,單就環保部門探索進取之態度,社會輿論當予肯定。
“綠色保險”試點一經媒體公布,輿論紛紛予以關注,作為“公民表達”,各報新聞評論已刊發不下百篇,網上跟貼無以計數。我有選擇地瀏覽了其中若干評論,發現有兩種意見具有傾向性:一種意見對“綠色保險”盲目看好,另一種意見則懷疑至上,情緒化因素過于濃烈。我以為,從認識論到方法論,兩種意見都把復雜的環保問題簡單化了。新聞評論也講時效性,以此為標準,本拙文已屬“馬后炮”,但我仍想結合“綠色保險”,就環保制度建設談點個人粗淺看法:
立足于發達國家數以百年計的環保制度建設,其路線圖大致如下:產權環保先行,法制環保緊隨,經濟政策杠桿相伴,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及公民環境教育相輔相承,從而形成一個成熟有效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眼下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諸如“綠色保險”之類的做法,就制度建設的歸屬,系經濟政策杠桿范疇,同時亦將這類經濟政策法制化,以增強政策剛性。這方面,以老美的“污染法律責任保險”最為典型。其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環境保護法的配套子法規強制施行。不僅如此,老美的污染責任保險,不僅適用咱國家正開始試點的賠償范圍,還適用于污染企業自有排污場地的治理責任賠償.....
受國情制約,咱國家迄今環保制度建設路線圖殘缺不全還在其次,更大的致命傷在于環保制度建設的路徑順序相對于國外是顛倒的。假如各位看官中有關注國內環保多年者,你不會不看到,國內環保始于教育引導,然而才是頒行法制,進而借助于經濟政策杠桿......至于整個環保制度建設最為關鍵的基礎性步驟----產權環保,恰恰屬于最大的薄弱項。這種致命的先天不足,決定著國內環保制度建設直至整個環境生態的改善,注定要比產權制度清晰成熟的國家支付更高的代價。
何為產權環保,東北師范大學有兩位教授做過較深入的介紹和研究,限于篇幅我不作展開。我只結合國內工業領域的產權現狀作個通俗說明:假如重污染企業均為私企,限于一國之內(國際環保另當別論,譬如美國和歐盟在削減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上持“雙重立場”),政府環境執法、經濟處罰等手段之行使,一定是鐵面無私的,容不得討價還價,外加新聞報道不受干擾,其山青水秀自可逐步恢復。國內情形正相反,大多數重污染企業恰恰系國家或地方的重點國企,其生產經營過程的企業責任倫理約束以及對國企領導層的任命、考評、監管約束,分屬于“兩張皮”,如是----問題的復雜化導致國外最有效的環保舉措一旦植入國內,說其南橘北枳也許過分刻薄,但執行過程打折扣實為正常,形同花瓶擺設也習以為常,難道事實不是如此么?
當然,國外也有國企,但數量很少,且主要集中于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領域;當然,國內污染企業就個數而言,私企已占據大頭??墒鞘中暮褪直持顒e,對“手心”寬容或難以執法,對“手背”咋可能真正施以“嚴刑峻法”,尤其在地方層面......何況工業化過程與環境污染是一對天然的“冤家”。
綜上所述,重新制定國內環保路線圖并無可能——這是歷史的宿命;環保部門的努力直得肯定和鼓勵,但社會的期望值不可過高;作為國外業已成熟的經濟政策杠桿,還包括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政策,譬如本周日晚上從央視新聞聯播獲悉,北京市財政已嘗試向上游水源地張家口和承德支付“水源保護費”——即使此舉與北京奧運有關,但畢竟是方向之一。從發展的階段論----發展階段的不可逾越出發,以歷史大視野觀之,還中國以綠水青山,惟有深化改革持之以恒,以現狀判斷,這個過程恐怕非百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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