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私營經濟發展六十年
摘要: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私營經濟經歷了一個非常曲折的消亡和再生之路,也就是哲學上所說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演變過程。從新民主主義經濟下的“利用、限制、改造”到社會主義的單一公有制,再到1978年以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再生和大發展,私營經濟的命運是與中國共產黨對國情和社會主義認識及不斷深化密切相關的,私營經濟消亡、再生和今天大發展的歷史證明:私營經濟是中國實現工業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全文:
從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2007年底,中國的私營經濟大致經歷了兩個不同歷史階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開放前為第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國家對私營經濟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在1956年就基本上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此后的20余年,私營經濟在中國大陸基本上絕跡。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為第二個階段,在這個階段,私營經濟“春風吹又生”,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逐步成長起來,成為國民經濟中一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仡櫵綘I經濟近60年的遭遇,對于我們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下的私營經濟(1949-1952)
如何正確對待城市私營經濟,不僅是民主改革時期關系到革命能否勝利的基本問題之一,也是新中國在確立新民主主義經濟體制和恢復發展國民經濟所必須正確解決的基本問題。正是由于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了這個問題,才取得了國民經濟迅速恢復的巨大成就;而在1952年以后經濟建設中的許多失誤,也是由于對私營經濟的錯誤認識所引發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的舊中國,是一個以傳統農業為主的、發展非常不平衡的經濟落后大國。就產業結構和所有制結構來說,現代工業產值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0%左右,而遍布城鄉的商業,由于戰爭和國民黨政府長達13年的劇烈通貨膨脹,變的畸形繁榮,市場秩序混亂。就所有制結構看,外國資本在戰爭中受到削弱,而官僚資本則迅速膨脹,控制了金融、重工業、交通運輸和外貿,民營經濟雖然有業多面廣、與傳統經濟關系密切等特點,具有頑強的生命力,但是受戰爭破壞、通貨膨脹和官僚資本的擠壓,在戰后總體衰落,個別行業畸形繁榮,即所謂的“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1]

說明:(1)資料來源: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731頁。(2)資本估值不包括個體工商業。產業資本不包括工場手工業,故民營資本估值偏低。(3)東北的官營資本是指偽滿洲國資本,其產業資本未包括由南滿鐵道會社托管的財產14706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的,并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和敵產為國家所有的政策,建立了強大的、居于領導地位的國營經濟,而私營經濟則是作為新民主主義社會所應有的“五種經濟成分”之一,根據《共同綱領》提出的“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著“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原則,得到保護、利用、限制和發展。
建國以后,在社會經濟結構中,既存在著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企業,也存在著以勞動者家庭和個人經營為主的個體經濟,二者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舊中國及資本主義國家,對這部分經濟成分的劃分標準是企業規模大小,而不是按照其生產者與所有制的關系,由于新民主主義國家已經從理論上將私人資本主義經濟(以下簡稱“私營經濟”)與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劃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種經濟,并對其采取了不同的經濟政策,因此,如何制定一個可供操作的劃分兩種經濟成分的具體標準,遂成為建國初期一件無法回避的工作。
最早的劃分標準是1950年8月政務院制定的《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這個決定是為農村土地改革而制定的,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鄉村中的各種經濟成分,故政務院在該決定中專門規定了劃分私營企業與個體經濟的標準。
在工業方面,該法規定:(1)小手工業者的標準是: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以其成品出賣,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傭工人,有時雇傭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手工業者的社會地位,和中農類似。(2)手工業資本家的標準是: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資本,雇傭工人和學徒以進行手工業生產,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上述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小手工業者只雇用輔助自己勞動的助手和學徒,而手工業資本家雇用工人和學徒則不是為了輔助他自己勞動,而是為了獲取利潤。
在商業方面:該法規定:(1)小商小販的標準是:沒有或只有少量資本,向商人或小生產者購入商品,向消費者出賣,不雇請工人或店員,自己從事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勞動以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為小商。經常流動行走的小商,稱為小販。(2)商業資本家或商人的標準是:占有商業資本,雇用工人或店員,以進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
上述劃分標準顯然是受到農村階級劃分標準的影響,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劃分近似于中農與富農標準的劃分(富農是指雇長工2人以上者,或雖不到2人,但加上其他剝削收入,如地租、債息等,其剝削收入超過其總收入25%者),而不是照搬馬克思關于雇工7人的假設和蘇聯的標準。由于中國地少人多,土地又較為分散,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中將富農經濟的下限標準訂得規模較小,因此也影響到對私人資本主義經濟下限標準訂得較低。1952年“五反”運動后,由于階級劃分已成為很重要的社會地位問題,不少企業主不滿意將其劃入資產階級,有些手工業者也不愿意請幫工或帶徒弟(怕被劃成資產階級),因此中央再次強調劃分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標準,不光要看是否雇工,還要看其雇工的人數和其雇用工人學徒是作輔助性工作還是主要性的工作。1952年11月,中財委制定《私營企業統一分類辦法(草案)》,該草案本著工業放寬,商業從嚴的原則,規定生產性業主,其本人或家庭成員參加主要生產勞動,雇傭工人不超過3個人,為個體工業戶,雇傭3人以上者,則為私營企業;幾個業主辦的合伙企業,其從業人員總數超過6人者,亦作私營企業論。對于商業、飲食服務業,因情況較為復雜,未制定統一劃分標準,但是從當時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上的分類來看,是將雇傭店員不到2人者定為個體經濟,雇傭人數2人以上(含2人)則為私營經濟,與農村富農經濟劃分標準相同。
從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來看,劃分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主要是從政治和統計的角度,經濟上的作用并不大。黨和政府基本上沒有以此制定不同經濟政策,1950年12月30日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施行辦法,主要也是出于對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實施現代管理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專門限制私營企業。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對于數量眾多的城市私營和個體經濟來說,其經濟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較多變化,從宏觀上看,國家加強了對私營經濟的調控(利用、限制、改造),在新的基礎上調整了公私關系;從微觀上看,私營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重新確定了勞資關系。
這個時期,政府對私營經濟本著“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政策,將私營經濟劃分為個體經濟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兩部分,建立了以四種調控手段為主要內容的調控體系。這就是通過采用行政管理手段、經濟杠桿手段、行業組織自律手段、群眾運動手段,做到對私營經濟“利用、限制、改造”。在這個階段,私營經濟所發生的最大變化,就是退出了金融領域。從1949年到1952年的3年里,國家通過整頓金融業、單個企業公私合營到全行業公私合營,實現了對私營金融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到1952年12月,國家將資產能抵負債的私營行莊取消原名號,合并為一個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在北京立了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總管理處,原有的私營行莊則作為其分支機構,金融資本家交出“三權”(經營權、財務權、人事權),按年息5厘拿固定股息。經過改造,除了華僑商業銀行、東亞銀行、中興銀行3家僑資銀行仍然保留和繼續營業外,其他私營行莊已不復存在。
二、走向“公私合營”的私營經濟(1953-1956)
政府與私人共同投資合作經營的企業,早在清末洋務運動中就已產生,當時稱之為“官商合辦”,在清末和國民黨統治下,“官商合辦”成為官僚資本控制民族資本和官僚侵吞國有資產及收益的重要方式。
建國以后,在沒收官僚資本和敵產過程中,一批含有公股公產的企業就成為公私合營企業,同時,由于一部分大型私營企業遇到困難,也希望國家投資(或將貸款轉為投資)共同經營。1949年至1952年,公私合營工業企業由193家增加到997家,增長4.2倍,產值增長5.2倍,在上述企業中,公股所占比重,1949年為70.7%,1952年則為60.7%。另據對695家公私合營企業的調查,公股中來自沒收官僚資本及敵產的占62.18%,解放后國家的新投資則占31.14%。
由于公私合營企業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業,因此其經營管理機構為董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或經理)制。關于國家對公私合營企業的管理,政府將公私合營企業中公股的監督管理權委托給交通銀行。交通銀行針對舊中國官商合辦企業公私股權不平等,企業或為官僚所壟斷、或為私股所操縱的情況,提出新中國政府對公私合營企業也不應一手管起來,必須通過由公私股代表組成的董監事會來管理。
在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對于公私合營是很謹慎的,嚴格遵循迫切需要發展、符合國家投資計劃、資本家真正自愿三個原則。正如毛澤東在1953年評論的那樣“南向讓三,西向讓再”。當時中財委之所以這樣做,一是當時國家資金緊張,不得不考慮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鑒于國民黨曾用這種方式控制吞并民族工業,盡量避免因公私合營引起民族資產階級的誤會和不安。
由于公私合營企業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并且原有企業也有一班有經驗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當實行公私合營,即國家注入資金并將供銷納入國家計劃(供銷有了保障)后,其經濟效益立刻提高許多,不僅超過合營前和同期的私營企業,甚至超過了國營企業。

當時公私合營企業既被置于國家的直接計劃管理之下,但是又充分利用了資產階級的資本和人材,并且合營后企業的經濟效益明顯提高,是當時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決定采用這種改造方式的關鍵因素。
1954年,我國農業因嚴重自然災害未能完成預定計劃,從而使得1955年上半年工業因原料不足而不能完成計劃。在農產品短缺而供給又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情況下,因為國家首先要保證國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的資金和原料供給,因此,私營工業,特別是那些規模小、技術落后的企業,遇到較大困難:一是原料缺乏;二是資金不足;三是原有供銷渠道被打亂;四是經過兩年的“吃蘋果”(即對單個企業實行公私合營),剩下的私營工業企業多是規模很小、技術落后或效益差的企業。據1955年上半年上海市對私營工業困難戶的調查分析,因產品不合要求的占28%,因原料不足的占22%,因過去盲目發展而產品過剩的占20%,因主要行業發生困難而相應發生困難的占18%,因銷路不暢發生困難的占12%。[3]
盡管1955年上半年中央要求各地統籌兼顧、適當照顧私營工商業,但是由于剩下未合營的私營企業規模小、設備落后,產品標準化程度低和批量小,在原料缺乏、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國營商業機構,從經濟的觀點出發,都不會將原料和資金投向這些技術落后、產品標準化程度低、監督成本高的企業。由于私營企業并沒有擺脫困境,而公私合營則可得到國家在原料、資金和銷路方面的支持,因此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工人就不用說了,即使企業主,也愿意合營,以求解脫。
1955年下半年,在毛澤東的推動下,中國農村出現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高潮的出現,一方面消滅了廣大的農村個體和私有經濟,使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更加孤立,使其感到社會主義已是大勢所趨,抱著“早上船能有好座位”想法,主動要求公私合營;另一方面,也使黨和政府認為實現全行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條件已經成熟,產生了早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急迫心情。同年10月,毛澤東邀集全國工商聯執委召開座談會,希望私營工商業者認清社會發展規律,接受社會主義改造,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的前途結合起來,掌握自己的命運。不久,在全國工商聯會議上,陳云副總理又對全行業公私合營和定息等問題作了進一步說明。隨后會議通過了《告全國工商界書》,要求全國各地工商業者響應中共中央號召,積極接受社會主義改造。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召開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座談會和七屆七中全會,會議確定了實行全行業公私合營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根據會議部署,從1956年1月起,全國又掀起了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高潮。1956年1月1日,北京市的私營工商業者首先向政府提出實行全行業公私合營的申請,要求政府批準。到1月10日,僅用了10天時間,北京市就實現了全市私營工商業的公私合營。緊接著,這種方式就在全國各個城市迅速推廣。到1956年1月底,私營工商業集中的上海、天津、廣州、武漢、西安、重慶、沈陽等大城市,以及50多個中等城市,相繼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到1956年3月底,除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基本上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到1956年底,全國私營工業戶數的99%,私營商業戶數的82.2%,分別納入了公私合營或合作社。
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與當時的農業合作化雖然都是社會主義改造,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差異。農業合作化是國家為增加農產品以保障工業化需要的情況下,引導農民進行的,并不是家庭經營效益太低或已經存在不下去了(對富農和中農尤其如此)。特別是1955年的合作化高潮,對于部分農民來說,帶有較大的外部強迫性。而1955年工業部門的全行業公私合營高潮,對大型的私營企業來說,可能受政治影響和社會壓力,出于“早晚要合營,晚合營不如早合營,越早越主動”、“早上船能有好座位”的心理;但是對于那些規模很小、處境艱難的小企業主和資本家(這部分資產和產值雖不大,卻人數眾多)來說,由國家包下來的合營,不締是一種經濟上、政治上甚至是心理上的解脫。1955年底開始的私營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對于大多數私營企業主來說,是先陷入經營困境,后接受合營改造的。
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后,國家對原私營企業的所有在職人員采取了“包下來”的政策,進行了全面的人事安排。另外,對于原來參加企業輔助勞動的私方人員(主要是小廠小店)的家屬,也參照過去的情況,適當地吸收她(他)們參加工作;如果安排確實有困難,也要在生活上加以照顧,以便使私方人員各得其所,更加安心地接受改造。
根據1957年的統計,全國拿定息的71萬在職私方人員和10萬左右的資本家代理人,全部安排了工作。據幾個大城市的統計,安排直接參加生產經營的占40%~65%,安排為管理人員的占35%~40%。[4]另外,對部分資產階級上層分子,國家還安排了政治職務,如榮毅仁為上海市副市長,樂松生為北京市副市長,周叔弢為天津市副市長。據1957年底的統計,民建和工商聯會員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有70人,被選為全國政協委員有65人。
對資本家采取“贖買”的辦法確定下來以后,剩下的問題就是國家付出多少“贖金”。當時大多數資本家都是抱著“坐三望四”的思想,即估計能夠得到3厘定息,但盼望得到4厘定息。有的資本家說:“定3厘稍低,4厘不好講,5厘不敢想”。1956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對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其中規定:“全國公私合營企業的定息戶,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戶虧損戶、不分地區、不分行業、不分老合營新合營,統一規定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個別需要提高息率的企業,可以超過五厘。過去早已采取定息辦法的公私合營企業,如果它們的息率超過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盵5]
;三、認識誤區下私營經濟的消失(1957-1978)
通過上述私營工商業全行業公私合營的推進過程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自1952年“五反”以后,私營工商業企業的確效益不高,存在較大困難,以至1954年底上海市政府不得不對1700多戶工商業者發放過年救濟金。二是公私合營企業效益較好,其經濟效益甚至超過了國營企業,確實體現出比合營前的私營有優越性,是一種進步的改組。但是,是否能夠就此得出當時私營企業這種生產關系已經阻礙了生產發展,應該被逐步消滅的結論呢
就這個問題,我覺得有一點應分析清楚,即一種生產關系或一種經濟成分是否遇到困難,可能是由各種因素決定的,既可能是外部的原因,也可能是內部的原因;既可能是產業結構的原因,也可能是政府產業政策的原因,也可能是稅收、信貸、供銷渠道甚至社會輿論導向的影響,或者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不僅經營困難的原因不同,而且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極端不平衡,這種困難在不同的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的地區差異之間差異也很大其要求國家幫助的形式也不一樣,因此不宜采取單一的形式和基本消滅的方式。
另外,從大方面來看,當時私營工商企業遇到的困難,固然有其產業結構過于輕型化、生產布局畸形(過分集中于沿海城市和內地大城市),以及大部分企業規模小、技術落后等原因,但是主要原因是與黨的過渡時期總路線所規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之間存在矛盾,即與當時我國在收入水平極低、資源匱乏而國家安全問題突出條件下貫徹優先快速發展重工業的戰略不相適應。
從1957年到1978年的20多年里,由于中國始終處于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體制之中,并且對資本主義的否定和批判不斷升級,即使城鄉個體經濟甚至農民家庭副業都曾經被作為“資本主義尾巴”而遭割掉,更惶論私營經濟了。
四、重登歷史舞臺的私營經濟(1979-1991)
當1956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之后,單一公有制的弊病就立刻暴露出來。而為了維護這種單一的公有制經濟體制,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和國家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因此,當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正確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之后,隨著黨的工作中心轉移和全國人民發展經濟的迫切愿望,原有的單一公有制經濟體制受到了三個方面的沖擊:一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對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迫切要求,而這種家庭經營承包責任制雖然土地仍然公有,但是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單一的集體所有和集體經營,并由此發展出許多個體經濟性質的專業戶;二是城市里長期積累下來的就業壓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毛澤東是采取城市青年“上山下鄉”的辦法來解決城市的失業問題。但是“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后,不僅將現有的新畢業城市青年無法充分就業,還面臨著一千多萬“返城”知識青年的就業問題。而這些,是當時的公有制企業所無法吸納的。三是吸引外資的要求。1978年以后,我國經濟發展仍然受到資金的瓶頸約束,而此時的國際環境已經改善,利用外資來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是不言自明的有效辦法。而吸引外資,以興辦企業為主的直接投資與借錢為主的間接投資相比,更加有效也風險較小。
1979年1月17日,即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還不到一個月,鄧小平在約見胡撅文、榮毅仁等5位老工商界代表人士時,說到:“現在搞建設,門路要多一點,可以利用外國的資金和技術,華僑、華裔也可以回來辦工廠。吸收外資可以采取補償貿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營。先選資金周轉快的行業做起?!薄耙鋵崒υど虡I者的政策,這也包括他們的子孫后輩。他們早已不拿定息了,只要沒有繼續剝削,資本家的帽子為什么不摘掉?落實政策以后,工商界還有錢,有的人可以搞一兩個工廠,也可以投資到旅游業賺取外匯,手里的錢閑起來不好。你們可以有選擇地搞??傊?,錢要用起來,人要用起來?!盵6]應該說,這是改革開放以后最早提出要發展私營經濟的論述。
1978年以前的單一公有制經濟格局(只有微不足道的城鎮個體經濟),在改革開放以后很快就被打破了。首先是城鄉個體經濟如雨后春筍,迅速成長,成為20世紀80年代社會經濟中的亮點,它們利用計劃經濟長期形成的普遍“短缺”,獲得較高利潤,為改革原有體制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時在市場化改革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城鄉個體經濟的發展,必然要導致其中經營有方的家庭增加雇工。1981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的若干政策規定》即要求個體經濟一般可請一、兩個幫手,帶三、五個徒弟,這樣雇工就不超過七個人。據說這是根據馬克思關于家庭作坊經濟一般雇一、兩個幫工,帶三、五個徒弟的上限來規定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區別的,這已經比50年代劃分標準個體經濟的標準放寬了,其意義出自為個體經濟雇工提供更大的空間。因為當時私營經濟還是被視為非法的。最典型的事例是安徽省蕪湖市的個體戶年廣久,他以膽大能干聞名,在改革開放初期,他瞄準市場需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經驗,制作和銷售瓜子,起名為“傻子瓜子”,并擴大到雇工經營。正如鄧小平后來回憶說:“農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個‘傻子瓜子’問題。當時許多人不舒服,說他賺了一百萬,主張動他。我說不能動,一動人們就會說政策變了,得不償失?!盵7]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在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中提出:“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種養業的能手,請幫手、帶徒弟,可參照《國務院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執行。對于超過上述規定,雇請較多幫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開宣傳,也不要急于取締,應因勢利導,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經濟發展?!盵8]這就是后來被稱為“三不”的政策。
直到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決定中,才第一次肯定了私營經濟,這已經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八年之后。認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個體經濟和少量的私營經濟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到1987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三大才正式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大會回答了當時社會上最為關注的是否允許私營企業存在和發展的問題,提出:“私營經濟是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成份。但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它必然同占優勢的公有制經濟相聯系,并受公有制經濟的巨大影響。實踐證明,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必須盡快制訂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保護它們的合法利益,加強對它們的引導、監督和管理?!?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一條增加了允許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的內容。6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至此,在1956年完成私營經濟社會主義改造之后的32年之后,私營經濟才重新合法存在和發展起來。
五、名正言順發展的私營經濟(1992-2007)
總之,80年代的改革開放,對于中國共產黨來說,正如后來所形容的那樣,是“摸著石頭過河”,屬于誘致性的體制變遷,也屬于所謂的“帕累托最優改進”,農民的解放、城鎮個體經濟的解放,不僅擴大了就業,增加了供給,也給經濟帶來了活力,根據“解放思想”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中國共產黨在1982年的十二大上肯定了個體經濟的不可缺少的補充地位,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肯定了私營經濟不可缺少的補充地位,在1994年的十四大上進一步明確了“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淡化了“補充”的配角地位,以至于當時有些人甚至說:好比一張桌子四條腿,談不上誰補充誰。到1997年的十五大,中國共產黨則提出多種經濟成分作為一個長期的基本的經濟制度。到2002年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可以接受優秀的、愿意為黨的綱領奮斗的私營企業主加入中國共產黨,從而為建國50多年來,如何為如何認識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問題劃上了句號。
這個時期,私營經濟的發展還遇到了兩個難得的歷史契機,一是90年代前期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短缺經濟和賣方市場,為其發展提供了廣闊的需求空間;二是90年代后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大規模轉制,為其迅速擴張提供了龐大的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
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則進一步提出:“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薄巴七M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破除體制障礙,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蓖貙捔朔枪兄平洕念I域、改善了其發展條件和環境。同時,2007年也加快了經濟立法,出臺和修訂了《物權法》、《反壟斷法》、《企業所得稅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都進一步完善了私營經濟的公平競爭和有法可依的法制環境。
在對待個體和私營經濟的具體政策方面,2005年6月國務院下達《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非公經濟36條”),對非公有制經濟進入許多重要領域和壟斷行業做出了明確規定,到2007年底,已經出臺了配套文件35個,其中國防科工委發布的《關于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的指導意見》尤為引人注目。2006年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于限期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到2007年10月底,全國共清理出6000多件與“非公經濟36條”精神不符的各類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各地在貫徹落實“非公經濟36條”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31省市自治區累計出臺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規性文件210余件。隨著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相繼出臺,非公有制經濟在平等準入、公平待遇方面的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
- · 民營經濟改變中國 | 2009-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