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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建中央提出出臺《互聯網互聯互通法》的提案

        
    作者:民建中央IT小組
    發布日期:2008-03-14

    經濟觀察網訊  自上世紀末互聯網在我國開始建設以來,發展速度迅猛,2007年12月底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統計顯示中國網民已經達到2.1億,僅次于美國2.15億排名世界第二?;ヂ摼W建設已經成為國家信息化建設的基礎部分,國家在《信息產業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和2020年中長期規劃綱要》中確立了“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服務業的創新和升級、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戰略決策。

    然而數年來,我國互聯網的應用和內容建設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各條互聯網骨干網之間卻形成了分封割據的局面。特別是自2001年底中國電信分拆以來,原本完整統一的中國公用互聯網骨干網(ChinaNet)更是被人為地截成了南、北兩大部分,分別歸屬于今天的中國電信和中國網 通,中國北方和中國南方之間的數據傳輸速度大幅降低!與此同時,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70%的移動電話用戶通過手機上網,移動運營商也正在大力興建屬于自己的移動數據骨干網和數據中心,為數億移動互聯網用戶提供接入服務。另外,一系列二、三線互聯網基礎運營商也擁有各自的骨干數據網絡,如依托于鐵路網的鐵通、衛星信號的衛通、大學校園、科研單位的賽爾網絡以及電力網的中電飛華等等。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這些新建的骨干網之間以及它們與中國電信、中國網通骨干網之間在互聯互通上亦產生了人為的瓶頸,猶如數條高速公路網之間由縣級公路串聯在一起一樣。這一問題已成為中國互聯網未來發展中最主要的障礙。

    互聯網互聯互通障礙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 為鋪設骨干網并保持骨干網暢通,各互聯網運營商重復建設和重復投資現象嚴重;

    2/ 由于網上應用、網上內容與上網者的接入點經常不在同一骨干網上,導致網速緩慢,用戶大量時間浪費,眾多寬帶應用在客戶端難以運行;

    3/ 為了確保被訪問速度流暢,大量企業網站、互聯網內容提供商和應用提供商不得不在各運營商的骨干網上進行數據備份,建立鏡像網站,造成巨額投資浪費,并導致在寬帶應用上的研發投入明顯不足,寬帶內容和寬帶應用落后;

    4/ 嚴重影響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擁有最多用戶群的移動運營商的骨干網上缺乏3G或寬帶移動互聯網賴以生存的內容與應用,移動互聯網用戶所享受的理論速度雖快但實際訪問速度仍然很慢,導致我國已經落后于國際先進水平2-3年的3G內容和3G應用方面的研發將繼續落后;

    5/ 小運營商難以借助大運營商的骨干網拓展業務,大者恒 大,小者永遠處于弱勢,真正意義的良性市場競爭并沒有發生,相反惡性競爭引發的惡性事件頻發。

    雖然我國已經有很多關于電信業互聯互通的立法,如2000年的《電信條例》,2001年的《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即信產部)出臺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是這些法規、甚至《電信法》草案所針對的互聯互通問題主要還是針對傳統電話通信領域的,并非能對互聯網領域的數據通信業務起到實際效果,畢竟互聯網絡的互聯互通與電話網絡的互聯互通不完全是同一個問題。

    綜上所述,我們有如下五點建議:

    1/ 盡快出臺《互聯網互聯互通法》,或在正在醞釀的《電信法》中加入互聯網互聯互通的部分,切實保障各運營商骨干網之間的數據信息傳輸通暢。

    2/ 通過國家法律明確互聯網互聯互通的基本原則,包括對網間直接互聯的鼓勵原則、設備共享原則、對設備功能變更的限制原則,特別是網間結算標準的制定原則,要在考慮到主導運營商的成本的基礎上,考慮到對新興運營商的扶持,使互聯互通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經濟體系上。

    3/ 通過國家法律加重對違反互聯網互聯互通原則或規范的責任主體的行政處罰力度,并直接規定刑事責任,實行法人與自然人的兩罰制。

    4/ 通過國家法律設置一個互聯網互聯互通規范的制定機構 — “互聯網互聯互通工作委員會”,該機構最好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組織,比如:中國互聯網協會牽頭,由政府授權并指導,各運營商、行業龍頭企業、用戶和電信研究機構的的代表,負責根據技術的更新、應用的發展、市場的變化每兩年修訂一次現行的互聯互通規范標準和網間結算標準。該機構應直轄一個舉報中心,面向運營商和用戶受理互聯互通方面的舉報,并將有效舉報移交給監管部門處理。同時該機構還應負責向互聯互通的政府監管部門、司法部門提供對互聯互通規范與網間結算標準的進一步解釋。

    5/ 通過國家法律指定互聯網互聯互通問題的政府監管部門,授權該部門監測權、認證權和處罰權。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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