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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目前《基金法》中關于“基金財產的投資活動”的關聯交易限制條款,限制了基金業發展的空間,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應及時修訂《基金法》,適度放寬基金投資關聯交易的規定。
《基金法》于2004年頒布實施,當時中國證券市場關聯交易問題較為嚴重,且作為國內第一批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當時均未上市,基金與托管人之間不存在基金購買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情況。
但目前許多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證券公司紛紛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完全禁止基金投資托管銀行發行的股票、債券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金投資組合的優化配置,最終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
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建議,對《基金法》完全禁止關聯交易的條款進行適當的修訂,增加基金進行投資涉及關聯交易時的限制條款及信息披露的約束條款,通過嚴密和嚴謹的程序性規定,讓基金既可以參與關聯交易,又防止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
(來源 財經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