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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艷照門”在繼續發酵中,現在它的效應已到達國是會議。政協會議上,先有陳道明委員表示傳播者最惡劣,演員是受害者,后有汪明荃委員表示不能將事件貼上演藝圈標簽。最新消息是來自四川的施杰委員鄭重建議,即使在網上傳播一張淫穢照片也應視為犯罪。
讀到施杰委員的建議,我是相當地震驚,難道又要“嚴打”了嗎?這些天看了不少兩會花絮,知道政協委員們會吹拉彈唱,“萬方樂奏有于闐”,還有委員提出要在明年大赦天下,施杰委員的這個“重刑主義”建議,分明是與氣氛不合。
從報道看,施杰委員是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講法律素養,我這個幾乎可以稱為法盲的人只有五體投地。我想,在提出這個建議的時候,施杰委員一定是被氣炸了肺,因此我也很感動于施杰委員的浩然正氣。
按照這種“一步到位”的嚴懲辦法,偷一塊錢是不是要治盜竊罪,貪污一塊錢是否要治貪污罪,犯罪還是一般違法,還需要區別嗎?
從施杰委員的建議看,想必認為傳播淫穢照片是天下最不可饒恕的犯罪行為,否則不會出此狠手。我不能說傳播淫穢照片不是一個問題,但相比之下,難道沒有比傳播淫穢照片更具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嗎?要說敗壞良好的社會風尚,貪污受賄豈不是民憤更大,沒有誰說受賄一包煙也要以犯罪論處。
前些時“艷照門”正熱鬧,北京市公安局表示傳播“艷照”200張以上,或傳播到網上使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的,傳播者將被追究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刑事責任。合適不合適不論,還有個程度上的界線。按照施杰委員的建議,情節上的輕重也不必講了。
律師給人提供法律幫助,理當對人的行為有某種程度的理解,哪怕面對一個罪犯,也應當去進行盡可能對他有利的辯護。施杰委員建議傳播一張淫穢照片就是犯罪,建議以法律強制手段推行網絡實名制,他在內心里認為傳播淫穢照片哪怕只是一張也要治罪,比公訴人更加憤慨,我就不知道如果他碰到相應案件,將會作出怎樣的辯護?;蛟S,他還是會代理相應案件,那樣他所做的僅僅只是一門生意,而與他的法律理想沒有關系,這就是說,他并不相信自己的辯護意見,那么律師算是怎樣的一個職業呢,真的只是出售口舌而已?
我還不知道司法系統是否有足夠的地方來關押施杰律師認為必須治罪的人。施杰律師特別憤恨傳播淫穢照片,肯定也有人特別憤恨偷竊行為,又有人特別憤恨瀆職行為,還有人特別憤恨打架斗毆,每一種違法行為都不免有人特別憤恨,那么就會有無數的“不論輕重、多少,觸犯就是犯罪”的建議。如果這些建議都得以采納,會是怎樣的盛世圖景?我想,就算是只采納施杰律師的建議,司法系統也會不堪承受。
多年以前,我看到一篇政協會議的報道,神采飛揚地稱為“參政暢想曲”??吹绞┙苈蓭煛皞鞑ヒ粡堃卜缸铩钡慕ㄗh,我覺得真的可以擔當“暢想”的美名。按我對一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的想象,正常情況下不至于這樣不著邊際。